正文 第4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3(1 /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導思想以及調整民事主體間合同關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方針和準則,其貫穿於整個合同法律製度和規範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製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強製性,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以約定排除其適用。

一、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該條確立了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簡稱平等原則。平等原則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等地受法律的約束。平等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當事人之間在合同關係中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即使當事人之間在其他方麵具有不平等的關係,如行政上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而在訂立合同時,也必須居於平等地位,一方不能淩駕於另一方之上,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2.機會平等。不論人的天賦、才能或者機遇如何,法律為其提供同等的訂立合同的機會,就構成了機會平等或程序平等。至於從事社會活動的結果如何,那是由人們的天賦、才能、機遇等決定的事情,應該允許存在結果上的差別。

3.法律適用的平等。合同法是基本的市場交易規則,對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一視同仁的適用,沒有差別對待,不會因人而異、厚此薄彼。

平等是自願原則的前提,沒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自願也就無從談起了。

二、合同自願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該條體現了合同自願原則。合同自願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麵的自由。隻有依照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訂立的合同才具有合理性,才能對當事人產生強製力,才能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自願原則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

我國合同法確立合同自願原則主要在於:一方麵,尊重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盡量限製強製性規範而擴大任意性規範。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時則依約定,無約定時則依法律規定,因此當事人的約定要優先於法律規定。另一方麵,合同自願原則強調合同是在不受外部力量的非法幹預的情況下自由選擇的結果,表明對當事人合意的充分尊重。合同自願原則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麵:

1.締結合同自由。當事人可以自主地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不受他人幹涉和限製。

2.選擇締約夥伴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與何人訂立合同,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締約夥伴。

3.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雖然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一般條款,但隻是一個建議性條款,並不要求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都必須具備這些內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合同的內容。

4.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方式。即使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必須采取書麵形式的合同,如果當事人未采取書麵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已接受的也承認合同有效成立。

5.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以後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

6.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合同法充分尊重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後所享有的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

必須說明的是,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自願原則是一種相對的自由,而不是絕對的自由。為保障市場經濟有秩序地發展,國家有必要對市場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正當幹預,所以,對自願原則也會有必要限製。

三、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合同活動,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民事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平原則是公平這一基本的社會道德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