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違約責任5(1 / 1)

一、責任競合的概念和特點

在民法中,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發生衝突的現象。而其中又以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最為常見。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並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競合具有以下特征:

(一)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一個不法行為產生數個法律責任,是責任競合的前提。若行為人實施數個不法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定,並符合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就應當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而不能按責任競合來處理。

(二)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

行為人隻為了一個行為,但是該行為卻同時觸犯了數個法律規定,並且均符合數個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來行為人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三)數個行為之間是相互衝突的

所謂相互衝突是說行為人的一個不法行為所導致的不同責任形式之間不存在包括與被包括的關係,是完全獨立的責任承擔形式。

二、責任競合的原因

1.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製性義務,如保護、照顧、通知、忠實等附隨義務或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

2.侵權性的違約和違約性的侵權。侵權性違約行為,即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他人合同利益損害的,符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保管人無權處分保管物而將保管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無權處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損失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同時又構成違反保管義務的違約行為。違約性侵權行為,即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損害,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3.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侵害他人權利並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係,這種合同關係的存在,使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也可以作為違反了當事人事先約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

4.一種違法行為雖然隻符合一種責任要件,但是法律從保護受害人利益出發,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侵權行為規定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合同責任的適用範圍。

三、責任競合的處理

從世界範圍來看,大致對責任競合的處理可以分為禁止競合製度,選擇訴訟製度,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製度三種。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製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該條規定表明受害人隻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中,對於競合問題的請求權補充解釋,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但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從上麵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司法實踐是允許當事人對上述兩種請求權進行選擇。盡管我國民法關於責任的規定,特別是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大多是強製性規定,都是不允許當事人排他適用的。但是不管當事人如何選擇請求權,都不會免除加害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允許合同當事人提起侵權之訴,是因為不法行為人所實施的違約具有損害他人的過錯並且該行為已經造成了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因此受害人有權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這完全符合我國民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製裁不法行為人的目的。受害人有權進行請求權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