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買賣合同2(1 / 3)

一、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12條和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條款,除了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與地點以及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外,還可以就包裝方式、檢驗標準、結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進行約定。

(一)標的;

(二)質量和數量;

(三)價款;

(四)履行期限與地點以及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包裝方式;

(七)檢驗標準和方法;

(八)結算方式;

(九)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為權利義務主體。為了分析方便,在此僅從買賣合同當事人各自所負義務的角度進行闡釋。

(一)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義務

交付標的物,即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以占有方式作為分類依據,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擬製交付。對物和權利的實際占有和控製直接轉移給買受人,即為現實交付。擬製交付是指在買賣的標的物不移轉實際占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證書及憑證交給買受人,用以代替實物的交付。

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是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概念。交付是針對行為而言,所有權的轉移是針對法律結果而言。單純的交付行為並不一定引起所有權的轉移,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需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權,而並非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交付之所以能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在於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之前,對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約定。由於有了該約定的存在,使得財產於交付後,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果。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

我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情況下,動產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是一致的,但有些特殊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法律特別規定其權利的轉移須辦理登記,故其權利的轉移應以登記為準。我國《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從此可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的法定義務。”

(2)不動產交付與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除須有當事人的合意外,還必須到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轉移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財產轉移的法律後果。

(3)權利的讓與

依標的物的不同,可分為債權的讓與、公司股份的讓與、知識產權的讓與。分別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進行權利轉讓。

(4)標的物交付時間

在買賣合同中,對於標的物的交付時間,首先當事人通常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出賣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同時也有權利在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買受人,但在交付前應通知買受人。其次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交付時間的,法律對標的物交付時間有原則規定的,應按規定的時間交付,如商標權的轉讓。再次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時間,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交付時間的,出賣人可以隨時交付,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請求交付,但均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最後,如果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實際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交付的時間。

(5)標的物交付的地點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點與買受人的履行利益相關。標的物交付地點的確定,首先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的交付地點進行交付。其次,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亦不能補充約定或依交易慣例確定的,以交付方式確定交付地點。如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交付地點;如果出賣人親自送貨的,貨物送達地為交付地點。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即為交付的地點;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所在地為交付的地點。如果買受人自己提貨的,提貨地即為交付地。

2.瑕疵擔保義務

瑕疵擔保義務,是指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對其所提供的標的物,應擔保其權利完整無缺,並且有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應當具有之價值、效用或品質。如果出賣人違反或未履行此項擔保義務,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此責任為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義務分為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權利之瑕疵擔保義務。

(1)標的物瑕疵擔保義務

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財物交付給買受人時,應對買受人擔保該標的物的價值、效用及品質,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責任稱為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

標的物之瑕疵,包括標的物之價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質瑕疵三種情況。對於瑕疵,一般應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不符合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衡量和判斷標的物有瑕疵,有主觀和客觀標準。依主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的約定的品質,導致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依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征時,即具有瑕疵。

標的物之瑕疵,有表麵瑕疵和隱蔽瑕疵。用通常方法即可發現的瑕疵為表麵瑕疵,需要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或經過安裝運轉才能發現的瑕疵為隱蔽瑕疵。標的物之瑕疵,一般是針對標的物的品質效用而言的,原則上不適用於數量。如果標的物的數量構成品質的一部分,數量的減少影響標的物的價值和效用時,標的物的量的瑕疵即為質的瑕疵,適用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