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合同的訂立程序與主要條款
(一)供用合同的訂立程序
供用合同由於受到國家行政的間接幹預,對國家資源實行有計劃的利用,統籌兼顧,全麵安排,為此簽訂供用合同,應遵守如下程序:
1.用戶提出申請。這既是用戶呈報的計劃,也是一種要約行為。
2.供方編製供用計劃,下達供用指標。供方根據用戶的需要和供用情況,編製供應方案,下達供應指標。供方所下達的供應指標實際上就是一種承諾行為。供應指標下達後,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告成立。
(二)供用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供用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合同的標的物。水、電、氣、熱力等是供用合同的標的物。
2.供用方式。如供電方式分為低壓供電和高壓供電及直配方式供電三種,在合同中應注明其屬於何種供用方式。
3.供用質量。如供電質量,由供電電壓穩定性、供電周率的偏差率和供電的可靠性三個指標組成。目前水利電力部門頒發有標準,因此供用電的質量必須符合電力部門頒發標準。
4.供用時間。這是指供應的起止時間,雙方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開始和終止時間,以保證用戶的供應量。
5.供用地址。即合同的履行地點,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供用地址,以避免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也為發生爭議確定管轄提供依據。
6.供用價格。包含當事人約定價格和國家定價兩種方式來確定其供用價格,對於國家定價的,當事人應當嚴格遵照執行;對於可由當事人議價而定的,應本著平等、公正、誠信的原則進行磋商而簽訂合同。
7.供用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一般實行按產權界點劃分的原則確定,但仍允許當事人有協商的餘地。
8.違約責任。供用合同中應明確哪些屬於免責條款,哪些屬於違約行為,以及違約的補救和違約責任的承擔等。
二、供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供方的義務
1.供方不得拒絕與用戶訂立供用合同的義務。供方有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按照國家規定供應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的用戶拒絕供應。供方應當公告其供應的程序、製度和收費標準,並提供用戶須知材料,以利於用戶申請,保證用戶權利的實現。
2.供方負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規定的供用標準供應的義務。
3.供方負有連續地、安全地供應的義務,不得中斷。
4.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供應中斷,供方應當及時通知並及時搶修,以盡快恢複供應。如未及時搶修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戶的損失。
5.指導和監督用戶安全、節約使用水、電、氣和熱力的義務。
(二)用戶的義務
1.嚴格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使用水、電、氣和熱力。
2.應當安裝用量計量裝置,該裝置應以國家計量鑒定機構依法認可的計量裝置為準,其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
3.按期、按計量交納用費。
4.安全使用的義務。
5.不能按約使用的通知義務。
三、供用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供方的違約責任
1.無正當理由限量、限時供應而未通知用戶,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應方應承擔賠償用戶經濟損失的責任。若因限量、限時供應而進行要挾刁難用戶,除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由於供方的責任而中斷供應,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3.供方提供的供應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即不合格,供方應立即改正,用戶因此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供應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戶的違約責任
1.無正當理由超負荷用電、超量用水、氣、熱力或不按規定時間用電、水、氣、熱力,應立即停止,並支付違約金。
2.用戶延期交納使用費,供方可以要求用戶支付違約金。對於嚴重拖欠費用的用戶,供方經過催告後,用戶仍不在合理的期限內交付費用和違約金的,供方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