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租賃合同1(1 / 1)

《合同法》繼承了原經濟合同法的內容,把租賃合同作為分則的一個典型的有名合同,並使之得到了發展和完善。《合同法》第13章共用25個條款對租賃合同製度進行了規定,從根本上確立了這一製度的法律地位。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實質上是出租人分期出售租賃物的使用權,承租人購買財產的使用價值的合同。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出租人隻是將租賃物的使用權有期限地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獲得的隻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租賃物的所有權仍由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權是廣義的,即包括使用和收益兩個方麵。至於一個具體的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否享有收益權,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當然,承租人享有使用權,為了保證全麵使用租賃物就必須實際控製租賃物,必然要求出租人將租賃物的占有權也轉移給承租人,這樣承租人就擁有了使用權和占有權兩項權利。

2.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的不可消耗物

為了保持租賃物在承租人經過使用後得以保持原狀,並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這必然要求租賃物是特定物、不可消耗物。在我國,一般來說,隻要法律不禁止或限製流通的物,都可以作為租賃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但僅以有形物為限。

3.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並負有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的義務。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並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租賃合同終止後,承租人必須把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