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融資租賃合同4(1 / 2)

隨著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融資租賃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雖然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1999年國家又頒布了《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我們訂立和處理這類合同的有關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踐中仍然有一些問題需要具體的分析研究。

一、無效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與處理問題

(一)無效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

從融資租賃合同的實施情況來看,比較一般合同的效力問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可以概括為:

1.出租人主體資格欠缺而導致合同無效。雖然合同要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從我國目前的管理體製和有關規定來看,對專業從事融資租賃的出租人的主體資格進行了限製,這是符合我國實情的。這種限製主要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成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其運營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外股東或者外資金融機構,他們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由生產和流通部門為促進產品銷售和流通,經國家內貿局批準成立的專業租賃公司,這些公司直接依托製造商,也開始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營銷方式開展銷售租賃,其營運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或者銀行貸款,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也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如果出租人違背了上述的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超範圍地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當認定其主體資格不合法,從而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2.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違法而導致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或者限製交易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為之簽訂了合同進行交易,則該合同無效。

3.承租人和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多是由承租人選擇,出賣人也多是承租人指定,這就容易為承租人和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占用出租人的資金提供了方便。這類似於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之規定。

4.規避法律法規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即以融資租賃合同這種表麵上看來是合法的形式,來掩蓋其非法目的的合同。

(二)無效融資租賃合同的處理

根據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分別采取不同的處理辦法:

1.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2.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3.因承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決。

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欺詐與防範

(一)融資租賃合同欺詐的情形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出現欺詐等不良行為也就在所難免。在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這是屢見不鮮的。綜合其現象與行為表現方式,主要有這樣幾種欺詐情形:

1.出租人利用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和具體的要求進行出資購買,而又不承擔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這一點,故意欺詐承租人。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對租賃物不能使用收益為由,既不交付租金,又要求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行為。這適用於租賃物無瑕疵時的情形。因為即使承租人對租賃物不能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得拒付租金,因為租金不是使用收益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出資的對價,出租要通過收取承租金而收回其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所支付的價款。

3.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對自己使用收益的租賃物未盡維護保養義務,導致設備不能良性運行的,承租人以質量保證責任條款要求出租人向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欺詐。

4.在融資租賃期間,因承租人應負責任的事故導致租賃物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應對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在因自己原因使租賃物受到損失而要求出租人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欺詐。

5.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非正常使用或者不盡保養責任,加速折舊設備(如流行性的設備之類),導致承租人隻需付少量的殘值價金就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構成對出租人的欺詐。

6.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目的在獲得租賃物後將租賃物進行轉租,從中獲得差率。這種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將租賃物擅自轉讓給第三人的,構成對出租人所有權的欺詐。

7.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抵押等擔保,這種對租賃物隻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進行抵押等擔保,不但是對出租人的欺詐,也構成了對抵押權人的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