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運合同的概念
貨運合同,又稱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按時、安全運抵目的地,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貨運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依種類的不同或當事人的約定,運輸合同既可以是實踐合同,也可以諾成合同。
2.貨運合同可以采取留置方式擔保。
二、貨運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
由於貨物運輸合同依據其貨物數量的多少,可以分為大宗貨物運輸合同、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和零擔貨物運輸合同,因而貨運合同有不同的訂立方式。但是其共同性在於:托運人提出運送貨物的要約,並填寫托運單(包含準確填寫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交承運人簽章,辦完托運手續後,承運人應向托運人交付提單或其他提貨憑證。
合同成立後,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或收貨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變更到站或收貨人,也可要求中止運輸,但應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承運人不能正常運輸時,承運人可單方麵變更或解除合同、或改變運輸路線、或就近卸載、或運回起始地,但須告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三、貨運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分析
(一)托運人的義務
1.如實申報義務。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如實申報有關運輸情況,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以便承運人填寫貨物運輸的有關單據,決定運輸路線,合理安排運輸以及核定運費的收取等事宜。
2.提交文件及說明的義務。《合同法》第305條規定:“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托運人辦理托運時,應當提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文件,如動物檢疫證明、特殊物品運輸憑證等,並承擔相關的說明義務。
3.按約定時間提交托運物。
4.按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5.危險品包裝上應有警示標誌或標簽,並將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麵材料提交承運人。
6.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交付運費。
(二)承運人的義務
1.按約定接受托運人交付的貨物。
2.按約定的要求提供合適的運輸工具。
3.對貨物的妥善保管義務。
4.按時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運輸貨物並將貨物交至收貨人。如果合同未作約定,按習慣或合理期間將貨物運交收貨人。
5.貨物運達目的地時,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接受貨物的義務。
6.貨物無人認領的請示義務。
7.對運輸的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運人的權利
1.運費支付請求權。承運人以運輸為營業手段而收取運費,是其運輸營運的目的。但是貨物在運輸中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時,承運人不得請求運費,對已收取的運費應依據托運人的請求予以退還。貨物因承運人或其雇傭人的過失及通常事變而喪失的,承運人也不得請求運費。
2.費用償還請求權。承運人在貨物運輸中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包括在運費中的,有請求托運人償還的權利。如因中止運輸,返還貨物所支出的費用,拍賣、變賣費用,收貨人受領遲延而加收的倉庫保管費,墊付的關稅、報關費等。
3.貨物的提存權及拍賣權。承運人行使提存權的條件應符合:第一,必須存在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客觀情況;第二,承運人應請示托運人對托運物的處分給予指示;第三,無法通知托運人或托運人未在相當期限內給以指示以及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貨物不宜提存的,承運人可以拍賣,這種貨物主要包括貨物不易久存,需及時處理,或者貨物的價值較低,不足以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等情況。
4.承運人的留置權。承運人在運費、保管費或其他費用未受清償前,有權在未受清償的價額內留置貨物。
(四)收貨人的義務
1.及時提貨及支付逾期提貨費用的義務。
2.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
3.在一定期限內檢驗貨物的義務。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雙方進行補充協商確定。如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