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7章保管合同4(1 / 2)

一、保管合同與無因管理問題

保管合同與無因管理有著較大區別,保管合同的內容僅限於保管,而無因管理的內容是廣泛的,包括有保管的內容;無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沒有合同關係,管理人既沒有合同上的管理義務,也沒有法律上的管理義務,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從事保管,是基於保管合同所約定的合同義務;在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中,管理人與本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而保管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當事人雙方在保管合同中約定的。

保管合同如果采用口頭訂立的情況下,與無因管理難於區別的時候,如果從證據上難以證明保管合同已經訂立,而保管人又確實為寄存人保管了保管物的,可以參照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則予以適用,以追求公平合理原則的實現。

二、保管合同中當事人的責任與第三人的責任問題

在保管合同中,除了保管人與寄存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外,經常涉及第三人的法律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形中。

1.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間,由於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保管物的毀損、滅失的,保管人免除違約和賠償責任,由第三人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與保管人的共同過錯造成保管物的毀損、滅失的,由保管人與第三人一起向寄存人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另外還要承擔保管合同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

2.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間,保管人未經寄存人許可,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第三人不向寄存人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向寄存人支付保管物使用期間的使用費,保管人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

3.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間,保管人未經寄存人許可,轉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保管義務的,對第三人的履行,保管人向寄存人承擔責任,第三人對寄存物不承擔賠償責任。

4.在保管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人以采用非法扣押的方法扣押保管物的,致使保管人在寄存人要求返還保管物時,不能履行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的,屬於第三人對債權的侵犯,第三人應當向寄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基於合法的原因請求法院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等措施的,第三人對寄存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的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免除。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管人有及時向寄存人告知的義務,如果保管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應當基於其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違約和損害賠償責任。

三、保管合同糾紛中的責任競合問題

在保管合同中,最常見的責任競合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既是合同履行不當的違約行為,也是侵權行為,這既涉及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同時也涉及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而,在審判實踐中,首先采用合同約定的責任條款進行處理和承擔。其次如果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進行處理和承擔責任,但同時必須考慮到合同關係的存在,采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規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的“可預見性”是當事人責任承擔的上限。再次在保管合同的糾紛處理中,可能涉及第三人的責任,如由於第三人原因導致保管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承擔。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形下,不存在責任競合的問題,而應當適用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進行責任承擔和處理,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規則,即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的承擔,沒有“可預見性”的上限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