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學李淑麗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在曲折中奮進,經曆了複蘇階段、發展中徘徊階段、崛起階段,進入全麵發展時期。在此發展過程中,民營經濟取得顯著的成就,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不可忽視的經濟力量,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本文主要闡述民營經濟在改革開放之後的發展曆程,並簡要概括在此發展過程中,民營經濟發展所表現的特征。

一、民營經濟的發展曆程

(一)個體經濟發展,民營經濟複蘇(1978—1982)

改革開放之前,由於“左”的思想的影響,國家片麵追求所有製的“一大二公”,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幾乎全被消滅。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這一時期,民營經濟的發展最主要地體現在個體經濟的發展。1979年9月,葉劍英同誌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目前在有限範圍內繼續存在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附屬和補充”。這就肯定了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存在的意義。

在農村中,1979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規定:“社隊的多種經營是社會主義經濟,社員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業和農村集市貿易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附屬和補充,決不允許把它們當做資本主義尾巴去批判”。這樣,為農村個體私營經濟的再生提供了製度前提。農村中的剩餘勞動力開始或進入城市,從事服務業、建築業、商業等;或就地轉入非農產業,進入各類鄉鎮企業;或者自己從事各種經營活動。這一階段,農村中出現的是大量的“兩戶一體”(即所謂的專業戶、重點戶和新經濟聯合體)。在城市中,1980年8月,中央專門召開了全國勞動就業會議,會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文件,提出:解決城鎮就業問題,必須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1981年7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幹政策性規定》,明確提出恢複和發展個體經濟,並且指出在必要時,個體經營戶可以請1—2個幫手,技術性較強或者有特殊技藝的,可以帶2—3個至多不超過5個學徒。1981年10月,又頒布了《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決定》文件,這些文件都提出了對個體經濟的扶持政策。這樣個體經濟在農村和城市中搞活起來。據統計,1978年,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為14萬人,1979年為31萬人,1980年為80.6萬人;1981年個體工商戶的戶數為182.9萬戶,從業人員達到227.4萬人;1982年個體工商戶的戶數為263.6萬戶,從業人員達到319.8萬人。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把發展和保護個體經濟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這就表明個體經濟獲得了法律上的承認,為個體經濟的發展掃除法律上的障礙,可以說這是為民營經濟的大發展作了鋪墊。

(二)私營經濟發展,民營經濟在發展中徘徊(1983—1991)

個體經濟的發展,為私營經濟等非公有製的民營經濟的萌芽和發展創造了必要和適宜的環境。尤其是在1983年之後,農村改革取得巨大成功,農村中出現的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和從事個體經濟的基礎積累了相當數量的資金,為私營經濟等非公有製的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勞動力和資金條件。這時,國家對此也采取一定的支持態度。1983年,中央就提出了:“允許資金、技術、勞力一定程度的流動和多種方式的結合”。1984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1984年8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1984年12月29日中國農業銀行分別就農村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的貸款作出規定,為私營企業創辦的起始資金提供支持。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補充。”這時,私營經濟獲得了合法的地位,成為社會主義公有製的補充。這些因素對個體私營企業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但是,在此期間,也存在著一些不利因素,國家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對民營經濟采取觀望的態度,實行“不提倡、不宣傳、不抵製”的“三不”原則。1984年,國務院《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幹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要求仍然是“最多不超過五個學徒”。直到1988年才私營經濟才獲得合法的地位。另外,1985年下半年以後,國家的經濟環境由寬鬆轉向偏緊,對民營經濟的資金、原材料等優惠政策開始減少,以私營經濟為代表的民營經濟的發展受到一定的衝擊。尤其是1989年春夏之際,發生了全國範圍內的政治風波,政治上批判“資產階級自由化”、“全盤西化”、“私有化”,講民營經濟的“弊”大於“利”,甚至講到“發展民營經濟就是發展私有化”。這些外部的大環境使這一階段的民營經濟在發展中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