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行之有效的反腐敗民主管理機製必須轉變觀念(2 / 2)

第二,清官的作用要受時間和任務的限製。清官們堅決懲治腐敗的行動深受群眾的歡迎,人民群眾希望他們能把所有的腐敗分子都繩之以法。但實際上這是完全不可能的:任何人的工作都是組織安排的,你負責反腐敗工作,就可以集中精力懲治腐敗;不負責反腐敗工作,就不可能把反腐敗作為自己的主要工作。你這一段時期在紀檢監察部門工作,就有懲治腐敗的任務和權力;下一段時間不在這個崗位了、退休了,也就沒有這個權力了。所以,清官反腐要受時間和任務的限製。

第三,官員本身也是變化的。人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官員也是隨時間和地位的變化而變化的。今天是清官,很難保證永遠是清官;在這個環境下是清官,不敢斷定在更複雜的環境下還是清官。李乘龍、胡長清之流,在他們地位還不高,還沒有墮落之前,不是也為黨和人民幹過一些好事、受到組織和群眾的肯定嗎?所以,靠人治、靠清官反腐敗,要受到各種因素的製約,帶有很大的局限性,實踐證明是靠不住的。隻有依靠法製,靠法律和製度來治理腐敗,才帶有全局性、長期性、穩定性,才能從根本上遏製腐敗。

(三)改變思想認識從嚴、組織處理從寬的觀念

中國人講究中庸之道,在對待人的問題上,一般都比較謙忍、寬厚,處理人留有充分的餘地。受這一傳統思想的影響,我們黨在處理人的問題時,也講究思想批判從嚴,組織處理從寬。長此以往,“思想教育從嚴,組織處理從寬”就成了人們的思維定式。從這個思維定式出發,在對腐敗分子的處置上,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的問題普遍存在。這種狀況必須改變。

首先,這不符合從嚴治黨的要求。腐敗是和黨的性質不相容的,反腐敗直接關係著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對腐敗分子的寬容,就是對黨和人民的犯罪。江澤民同誌曾經指出:對無視法紀,違法犯罪的人,必須用重典,不論是誰,不論職務高低,該受什麼處分就給什麼處分,該重判的堅決重判,該殺的堅決殺,決不能手軟,否則腐敗之風刹不住,我們難以向人民交待。所以,從嚴治黨首先要從嚴處理腐敗分子。

其次,這不利於調動人民群眾反腐敗的積極性。人民群眾對腐敗深惡痛絕,對那些拿著人民的俸祿而不為人民辦事,把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的腐敗分子,群眾盼望能及時地給予嚴厲製裁。對腐敗懲處不嚴,人民群眾不認為是政策和量紀量法偏寬,而認為是官官相護。因此,不嚴懲腐敗既有損於黨的威信,也不利於調動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反腐敗的積極性,必須下決心糾正。

再次,這不利於遏製腐敗,教育幹部。對腐敗分子的處理偏寬、偏軟,就意味著降低了腐敗的成本。腐敗分子對自身的利益得失計算的是很周到的,當他們感到自己得到的好處遠遠大於受到的處分時,他們是決不會為受到處分感到後悔的,如果有機會,他們仍然會變本加厲地去繼續“腐敗”。而其他幹部看到搞腐敗者撈了那麼多好處,受到的處分遠不能補償造成的損失,不但不會從中受到教育、吸取教訓,而且還可能會產生一種“廉潔吃虧”的感覺。所以,隻有改變“認識從嚴、處理從寬”的觀念,才能樹立從嚴、從重治理腐敗的思想,加大對腐敗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