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恩威並施與期待順民(1 / 2)

來自北京與羅馬的分析都顯示,康熙與教廷的相遇致使圍繞祭祀禮儀而起的爭端上升到統治權層次,形勢更加嚴峻了。教廷的強硬態度通過鐸羅以及幾道禁止禮儀的命令已經得到清晰展示,也就是說從1701年左右基本決議形成以來沒有任何實質性變化,嘉樂個人的妥協並不代表教廷政策的妥協。並且教廷自以為它的權威可以得到中國皇帝認可,所謂派遣特使,不包含與中國政府談判的意圖,隻是為了檢查命令的執行情況並要求中國皇帝接受教廷決議。反過來,康熙在皇權至大的前提下,態度和具體做法還是有個變化過程。

1706-1707年,由於鐸羅來訪,康熙正式麵對禮儀之爭,並發布了第一批相關指令。這批指令表現出的態度是:恩威並施,加強對外國人出入境的管理,並以上國君父的姿態盡量懷柔遠人。

康熙四十五年三月十六日(1706年4月28),皇帝讓閔明我(Claudio Filippo Grimaldi)等耶穌會士帶信給鐸羅,完全是勸慰口吻,意思是,傳教士在中國本無關緊要,皇帝卻為傳教士的問題特意召見鐸羅,完全體現了優待遠臣的恩典,鐸羅應該知恩,不要聽人蠱惑而生事,中國不是外國人鬧事的地方。1706年6月29日和30日,康熙最後召見鐸羅兩次,在鐸羅依舊拒絕討論禮儀問題和使華真實目的的情況下,康熙仍相當克製地對鐸羅說,祝願天主教能夠在全世界傳播,但傳播時不能不慮及不同地方人民的習俗和輿論。1706年8月2日和3日,在熱河行宮召見過閻當後,康熙分別對閻當和鐸羅頒諭,基本意思是閻當不識字,不善中國語言,顯然讀不懂中國書,這樣的人談論中國道理就像門外漢議論屋內之事,根本不足為憑,所以鐸羅不該聽信閻當的話而誤解中國禮儀。8月11日,康熙又對鐸羅重申上述意思。康熙這時表現出的是對不諳中華禮俗之外國人的居高臨下的寬容之情,有些生氣,但仍然覺得應該饒恕不懂事的人,並且不失時機地像長輩勸誡晚輩那樣告訴對方,等讀懂了中國書再來討論吧。不過鐸羅顯然沒有搭理康熙的“好意”,自顧到南京頒發他的訓令,並表現出不畏“強權”的勇敢姿態。康熙後來命人將鐸羅從南京遣送廣州的行為,大體也符合對待朝貢使節的一般程序要求,即在朝覲完畢之後必須按期離開中國,隻是稍稍增加了一點強製性以示儆戒。鐸羅離京之後不久,耶穌會士薄賢士與龍安國於1706年10月17日作為赴羅馬使臣離開北京,在康熙下令遣送鐸羅至廣州並軟禁在澳門之後,耶穌會士陸若瑟和艾遜爵也作為赴羅馬使臣於1707年10月27日離開北京。雖說一般認為是北京的耶穌會士提議遣使,但畢竟這些使節是以中國皇帝官方使臣的身份、攜帶皇帝詔書出使。這說明,此時康熙尚報持和平與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寄希望於這些外國人能被教化,能夠因為理解和尊重中國文化而尊重皇帝的權威。

與此同時,皇帝也要在國內充分展示自己的權威以威懾不守規矩的外國人。表現之一就是直接懲處了幾名不堪教化的外國人。1706年12月17日正式下旨驅逐閻當及其會友方舟(Gaspard Fran?ois Guéty)以及浙江宗座代牧何納篤(Donato Mezzafalce),並禁止他們再入中國。又命將擔任鐸羅譯員的遣使會士畢天祥(Ludovicus Antonius Appiani)遣發四川並就地拘禁。附帶也懲罰與閻當、鐸羅有關係的中國天主徒,以宣明皇帝不會允許存在心懷貳意的中國人,但具體的懲罰措施未見提到。表現之二是康熙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1706年8月3日)下旨,鑒於最近西洋人入華者甚多,魚龍混雜,是非不斷,必須要立一個規矩,這就是“以後凡自西洋來者,再不回去的人,許他內地居住。若近年來明年去的人,不可叫他許住……凡各國各會皆以敬天主者,何得論比次。一既同居同住,則永無爭競矣。”這道命令包含的思想是,凡來中國而再不回去的人,就是接受了中國教化,算是大清子民,故而可享受國民待遇;短暫停留中國的當然還隻是外國人,本著對外國人的一貫政策,隻許在法定的外國人活動場所亦即澳門和廣州活動。此外,在內地居住的天主教傳教士既然已同屬皇帝臣民,自然要服從中國法律管製,不得再分派係、相鬥爭。此後不久出台的領票傳教政策正是貫徹上述區分中外之思想的具體措施。康熙四十五年冬諭示內務府:“凡不回去的西洋人等,寫票用內務府印給發。票上寫西洋某國人,年若幹,在某會,來中國若幹年,永不複回西洋。已經來京朝覲陛見,為此給票。兼滿漢字。將《千字文》編成號數,挨次存記。將票書成款式進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