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美國的農業保險(1 / 3)

在國外,農業保險主要指農作物保險(Crop Insurance),農業保險(Agricultural Insurance)這個詞並不常用,在北美等農業(農作物)保險發達的地區尤其如此。本章主要簡單介紹了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以及亞洲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農業(農作物)保險製度及其發展與模式。

1791年成立於德國的雹災保險機構是世界上最早的抵禦自然災害的保險機構,但農業(農作物)保險的真正發展是在20世紀40年代至50年代。先是美國、日本在1939年通過立法進行實驗經營,到50年代至60年代,南美洲和亞洲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加入了實驗的行列。在這些國家中,影響比較大並且相對具有特色的是美國、加拿大、日本等發達國家和一些亞洲發展中國家。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農產品出口國。美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可說離不開美國曆屆政府對農業的政策支持,其中農作物保險可說貢獻巨大。美國雖然是世界上農業(農作物)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不過美國的農業(農作物)保險發展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其發展的風雨曆程值得我們研究。

一、美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曆程

(一)美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

1899年,在美國由私人公司開辦了農作物複合保險。此前,隻有農作物的冰雹和火災保險。這種早期嚐試的結果沒有明確記錄,但是該公司在1925年後停止了這一保險。

在1917年,一項農作物保險方案在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蒙大拿州,由三家私人公司提出。因為一場旱災,這些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由於它們的保險覆蓋的麵積太小,以至於不能分散被保農作物的相關風險。哈特福德火災保險公司於1920年提供了一個同時保農作物價格和產量的方案。該公司總裁後來在國會作證,由於農作物的價格大幅下跌,該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超過保費170萬美元。另外的其他幾家私人公司提供農作物保險也被證明是不成功的。

1922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一項決議,要求對農作物保險進行調研。該決議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對農作物保險進行調研:[1]合理的險種和保險費用;[2]農作物保險要提供足夠的保障;[3]推廣農作物保險的可行方法;[4]農作物保險可靠充分的統計資料。

1923年4月24日到27日,專責委員會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第一次把農作物保險作為一個全國性的問題討論。由專家,政府,農業和保險業共同提供的116頁的證詞中,得出以下結論:一個成功的農作物保險方案必須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並且需要更完善的數據。委員會在夏天休會,並準備在秋天繼續召開。但由於美國國內經濟形勢嚴重惡化,國會把注意力轉向對農業提供直接救濟。此後,沒有任何其他的農作物保險的聽證會舉行,而且沒有任何和農作物保險相關的措施出台。

1936年,羅斯福總統任命了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提出建議:規定由政府支持農作物保險。該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主要是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第五章的農業調整法,1938年)來實施農作物保險計劃。隨後成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局(FCIC),隸屬美國農業部,該公司的董事局由農業部委任。當時,唯一的保險標的是小麥。種植者可投保曆年平均產量50%至75%,保險責任為幹旱,洪澇,冰雹,風,冬凍,雷擊,龍卷風,蟲害,病害,由委員會確定的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保費以及損失賠付可用實物或等值現金支付。

聯邦農作物保險的初步成果並不令人鼓舞。在第一年,有近1/3的農民投保人得到賠償。盡管全國產量略高於平均水平,但賠款超過保費2.6億蒲式耳(穀物計量單位,美國1 Winchester bushel=35.238升),賠付率達到152%。其中部分的損失是由於幹旱而發生。在該保險計劃的精算中,保險人沒有期望保費精確地等於賠償,但在1939年過高的賠付率卻是因為在保險計劃的管理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在很多縣沒有充足可靠的第一手數據。另外,在許多情況下,經驗不足的精算師過於依賴平均產量確定保費,錯估了個別農場的產量。

另一個導致大量的承保損失的因素是,簽訂小麥保險合同的時間過晚,這給農民逆向選擇的機會。由於保費的計算落後於計劃,許多農民收到保費通知書時,他們已經種植農作物。因而有將近一半的原申請人沒有回應保費通知書,從而廢止他們的合約。而這些沒有回應的農民其作物生長狀況良好。

1939年計劃的失敗導致所用的產量和保費計算方法出現若幹變化。因為缺乏經驗,縣委員會往往會過高地評價土地產量,特別是對低產農場。FCIC為此成立了一個“關鍵農場係統”。該係統通過將投保農場與關鍵農場中類似條件作比較,得到相關數據。另外,FCIC還對縣產量進行調查,農場產量和保險費率按縣的估計量調整。個體農場的產量分別提高或降低,直至他們的平均產量相當於縣產量。

隨著農作物保險計劃的完善,參與農作物保險計劃的人數穩步上升。投保者數在1939年為165775戶,1940年為360596戶,於1941年為371392戶。雖然參加人數的上升以及產量及保費計算有了修改,但是聯邦農作物保險計劃支付的賠償繼續超過所收取的保費。

最初的三年,保險計劃(對小麥的保險計劃)的不成功,導致國庫損失約2800萬美元,即大約每個農場每年31美元。雖然農作物保險的倡議者對於營運費用做出讓步,但是公共資助的營運開支每年仍需440萬美元,超出預期估計。由於保險計劃的參與率過低,該計劃無法自給自足。舉例來說,營運開支加上保費將平均花費投保小麥種植者13%的純收入或4%的毛收入。每年承保的損失約為400萬美元。

類似針對棉花的農作物保險計劃於1942年開始開展。該計劃如小麥一樣遇到了同樣的困難。在1942年和1943年中賠償大大超過了收取的保費。營運費用支出總額兩年來一共為350萬美元,承保虧損達1100萬美元。

在1943年的國會聽證會上,對於小麥和棉花的農作物保險計劃被人們嚴厲批評。農業撥款法案從1943年7月31日後,開始禁止FCIC任何新的農作物保險計劃直到1944年。美國國會取消對新農作物保險計劃支持的主要原因是:[1]5年計劃實行中的大型承保虧損。[2]計劃的參與人數過低。

農作物保險計劃的開展並沒有一直停止。在1944年年底,在修訂的農業調整法(1938年獲得通過)恢複和擴大了農作物保險計劃。1945年,保險公司被授權為小麥,棉花,亞麻作物等農作物的產量提供保險。不過因為幹旱,過量降雨,蟲害等原因,承保的棉花有很大的損失。

1945年,保險公司還在15個縣進行了玉米保險的試點,在12個縣進行了煙草保險的試點。該計劃為玉米保險提供有兩個選擇:產量方案和投資成本的方案。產量方案最高保障被保險人農場平均每期產量的75%。投資成本方案最高保障被保險人用於其農場和農作物的投資成本的75%。對於煙草的農作物保險也提供了兩個方案:投資成本方案和產量質量方案。根據產量質量方案,將生產者的銷售價格和該種煙草成熟時的季節價格建立關聯,並以此得到一個質量指數。種植者保險的賠償等於其平均產量的3/4,再乘以其質量指數,再乘以一年保險的市場平均價。在此方案下,種植者可以按照其在市場中的相對狀況購買保險,並且仍然承擔市場價格的整體波動風險。

1945年的方案,增加了保護農作物的生長的相關內容。如果農作物在早期生長季節被摧毀或遭到嚴重破壞,並且重新種植相同的作物又太遲,FCIC允許生產者種植其他農作物,不過保險的保障水平降為新種植作物產量的40%至50%。這項規定使提供的保險方案更加完善。因為人們發現,在一些情況下,某種農作物歉收比豐收更有利可圖,即人們可以通過農作物保險獲得比種植農作物更大的利益。

1946年的方案又有了幾個新的特點。FCIC試行一種時間三年期的小麥合同。這種合同可以降低承保時逆向選擇的風險,以及降低保險銷售成本。一種農作物收獲前景的重要指標之一是種植時的土壤濕度。許多農民隻在土壤濕度顯示收成將不好時,才去購買農作物保險。因這項合同為期三年,至少在第二、三年裏避免了這個問題。同樣的棉花合約也采用了類似的手段。該合同可以年複一年地生效,除非農作物生產者或者FCIC取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