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首次明確:“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製度。”農業保險製度是指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農業生產遭受經濟損失後,由保險公司提供補償的一種保險機製。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工作。從2004年開始,連續5年的中央1號文件都對農業保險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2007年以來,由於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價格持續上漲,加之2008年年初南方發生了嚴重的雪災,人們的生活受到了較大影響。作為穩定農產品供應的重要手段,國家在對小麥、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保險給予保費補貼的基礎上,又推出了油菜保險、奶牛保險等保費補貼政策,農業保險的積極作用受到了人們前所未有的關注,完善農業保險製度已變得迫在眉睫。
一、我國農業的受災情況迫切需要建立農業保險製度
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農業大國,每一次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發生,都給人民的生命及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穩步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據統計,我國農村平均每年有2億多人口受災,受災農作物達4000多萬公頃,受災麵積占總耕地麵積的27%,全國糧食因自然災害每年減產200多億斤,大牲畜因災害疫病死亡3000多萬頭,每年經濟損失高達500多億元。尤其2008年1月份以來,我國南方地區遭遇了曆史罕見的嚴重雨雪冰凍災害,據民政部2月14日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月12日,災害波及21個省(區、市、兵團),其中農作物受災麵積1.77億畝,絕收2530萬畝;森林受損麵積近2.6億畝;因災直接經濟損失1111億元。2007年,麵對生豬出現瘟疫病情,國家加快發展生豬保險和能繁母豬保險,穩定了養殖戶養殖積極性。通過農業保險和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製可以盡快恢複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把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確保社會和諧穩定。而我國長達二十多年的農業保險一直在無製度規範情況下摸索,這不利於農業保險在更大範圍內的推廣,也難以取得長足的發展。因此,農業生產迫切需要農業保險對其風險進行保障。
二、分散農村社會風險、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
一般認為,保險製度是一項特殊的經濟與社會活動,是一種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方式進步的社會保障製度。保險的目的就在於分散社會風險,同樣農業保險也具有這一功能和目的。因此,一國建立農業保險製度,就可以充分地分散該國農業生產中產生的農業風險和損失,維護農業經濟的正常發展,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強農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我國本來就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絕大多數,加上農業發展水平低、風險承擔能力弱,阻礙了農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進而也就使得農業市場競爭力弱小,使我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後形勢更為嚴峻。這就促使我國應盡快建立起農業保險製度,以分散轉嫁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增強農業的抗風險能力,提高農業在世界市場上的國際競爭力。
三、為適應WTO《農業協議》規定,加快建立農業保險製度成為當務之急
WTO《農業協議》規定,各成員國在農產品貿易中的各種非關稅保護措施必須轉化為同等保護程度的關稅保護措施。這就意味著我國長期使用的限製農產品進口的措施,如進口許可證、配額等非關稅手段將受到限製。這樣國內的農產品市場麵臨著進一步開放的壓力,有可能在一定時間內造成農產品的大量湧入,對國內農戶的收入造成衝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我國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提高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必須大力推廣農業科學技術,降低農產品生產成本,優化農產品質量。而這一切的投入,在加入WTO的國際新規則的條件下,政府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在農民自身收入水平又很低下的情況下,隻能由農業保險公司發揮其促進、引導農業資源更合理、更有效地分派和利用的優勢來完成,從而提高我國農業生產力的水平。因此,大力發展農業政策保險已經顯得刻不容緩,隻有把農業保險作為我國農業政策保護體係的必不可少的部分,進而調整和完善農業保護體係,才能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貿易自由化的大潮中站穩腳跟,接受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