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的農業保險製度應當如何發展,選擇哪種製度模式是我國保險業界和保險學界討論已久的問題,但至今尚無比較一致的意見。農業保險是一種政策,也是一種製度創新。建立何種政策取向的創新製度和發展模式,是關係我國農業持續、穩定發展和農業保險能否成功運作的重要課題,有必要對關係未來我國農業保險進一步發展的根本問題——農業保險的製度模式和運行機製進行深入分析,對可供我們選擇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相關製度配套措施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四種比較典型的農業保險組織模式
恢複農業保險的20多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在商業化運作模式下發展陷入困境、日益萎縮的現實,以及國外農業保險商業化經營模式失敗的經曆都已經驗證了商業化發展模式是不成功的模式,是沒有考慮我國國情,沒有考慮農業和農業保險特性的一種失敗模式。我國農業保險商業化經營模式,由於政府職能的缺失,忽視了農業保險準公共物品的特性,其弊端和缺陷也日益凸顯,需要對該模式進行反思和改革,重新構築新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基於前麵所分析的農業保險準公共物品的屬性,農業保險運行機製的特性,必須明確和界定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和製度供給中的角色和作用,即政府的有效介入才能保障農業保險製度的有效供給和農業保險的穩定發展。比較分析國內外農業保險的成功運作模式,政府主導下的農業保險政策性定位、商業化經營的模式是一種比較切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製度安排。總結國內外各種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發展模式,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又可劃分為四種亞組織經營模式,即政府主辦並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經營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和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
(一)政府主辦並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
這種模式由政府主辦,並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進行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其主要內容和特點是:
第一,成立專業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以該農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全國的農村保險業務,它既可以經營農業保險,也可以經營農村的人身保險和其他財產保險業務,國家給予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使其可用這些險種業務的經營盈餘彌補經營農業保險的虧損,保持經營的總體收支、盈虧平衡,實現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外,也允許商業性保險機構、合作社和相互會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建立多層次的農業再保險體係。再保險是各國規避農業係統性風險的最普遍做法。但在我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製尚未建立,這也是製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瓶頸問題。國家可利用再保險體係支持農業保險。建立中央、省、市三級再保險基金,通過再保險基金和中國再保險公司向農業保險提供多層次的再保險支持。
第三,組建政策性的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主要職能:一是通過再保險機製,使農業風險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有效分散,以維持國家農業生產穩定;二是補貼農業保險的虧損。此外,允許經審批的國內外商業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再保險,以充分分散農業風險,減少農業保險原保險人的風險責任,提高原保險人的承保能力。
第四,對有關國計民生的少數幾種農產品實行法定保險,其他產品實行自願保險。將農業保險與農業信貸等農業發展支持政策相結合,凡有農業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應依法強製投保,政府應至少對法定保險險種提供保費補貼,以提高農業保險的參與率和覆蓋麵,從而保障農業保險的穩定經營和持續發展。
第五,農業保險的經營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撥付。政府還應給予農業保險經營免征一切稅負的優惠,以利於其總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
(二)政府支持下的保險合作社或相互會社經營模式
農業保險合作社或相互會社這種組織模式是日、德、法等很多發達國家經營農業保險的主要組織形式,但規範的農業保險合作社或相互會社在我國還沒有出現,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這種組織形式也沒有相關規定。這種組織形式是農民按照自願原則,采取入股方式籌集保險基金,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按股分紅的合作組織,主要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分散成員麵臨的生產風險為其主要宗旨。
這種模式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是:
第一,組建以被保險農民為主體的農業保險合作組織或相互會社。農業保險合作社或相互會社以村、鄉或縣為基本單位,成立各級組織,由董事會領導和決策,並下設辦事機構具體組織農業保險的經營。在省一級可以建立聯合會或聯社,統一規劃和協調全省的農業保險,並建立該係統內的再保險機製。
第二,農業保險合作社或相互會社主要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以一切險或綜合風險保險為主,也可以經營農業特種風險保險,所有這些經營都是非營利性的。為支持農業保險的經營,政府應補貼部分經營管理費用。此外允許農業保險合作社或相互會社經營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業務,並適當減免稅負,使其能通過險種盈虧互補而略有微利以實現穩定經營和長期持續發展。
第三,實行法定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法定、自願保險險種和標的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具體情況確定。保險基金同樣應由多方籌集,政府應提供一定數額的初始資本,並給予一定保費補貼。政府減免經營農業保險的一切稅負。政府對投保農戶的保費補貼和其他補貼標準要因險種、因地區而異。
第四,構建完善的農業再保險體係。一方麵通過中國再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合作社或相互會社提供再保險支持。另一方麵,通過中央—省兩級籌資建立“巨災風險準備基金”以備巨災賠付之需。當發生重大災損,農業保險合作社、相互會社無力支付賠款時,允許他們從“巨災風險準備基金”中低息或無息借款,隨後,逐年從保費收入中歸還。
(三)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