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好賭,一日在賭場上輸了錢,無錢繼續賭,遂找其朋友王某,說是在賭場上輸了錢,要去還賭友,王某即好心地借給他1000元錢用以還債,可是張某拿了錢後,立即又去賭,當場被派出所的幹警捉住,沒收了張某參加賭博的錢,並重罰了他。王某知道後,立即向張某要錢,而張某拒絕還錢,王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還錢。
《民法通則》
第58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1.《合同法》
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
第11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製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63條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製裁的,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采用收繳、罰款、拘留製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準,另行製作民事製裁決定書。被製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10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第164條適用《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對公民處以罰款的數額為500元以下,拘留為15日以下。
依法對法定代表人處以拘留製裁措施,為15日以下。
以上兩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行為是否能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取決民事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有效要件,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借貸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合法的借貸行為,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取得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倘若借貸行為的目的、內容違法,則屬於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不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還會受到相應的製裁。
賭博,是毒害人的精神、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活動,曆來是我國法律禁止的對象。張某找王某借錢的目的是為還賭賬,而王某也明知這一點還借錢給他,他們雙方的意思表示雖然達成一致,但因為其行為內容違反了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因而賭場上的輸贏不能認定為債的關係,對於借貸進行賭博活動,法律也不認為其是合法的借貸關係,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王某借錢給朋友參加賭博,不屬於合法的借貸關係,不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有關機關還可將賭資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