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海是一個從事多年運輸業務的個體司機,擁有5輛汽車,為擴大業務,欲向某銀行貸款購車。他以現有的5輛汽車做抵押,向某銀行貸款40萬元,並已在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因吳海買車一時手頭較緊而女兒學習需要電腦,妻子上班需要一輛輕騎,故吳海先後以家中現有的一台大屏幕進口彩電作抵押,從某商場賒購了一台電腦,從某摩托車商行賒購了一輛輕騎,並與商行進行了抵押物登記。
誰知後來吳的業務開展不順利,還銀行的貸款一時成為困難,商場和商行的賒購款也無法交,銀行、商場、商行均要求實現抵押權,而且商場、商行都要求先行就抵押物彩電主張抵押權。
《民法通則》
第89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1.《擔保法》
第54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15條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76條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第77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第78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隻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後的剩餘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後的抵押擔保債權。
《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了債的擔保製度。其中,涉及了抵押(含質押)的擔保方式,但未對抵押權的次序作出規定,《意見》第115條隻涉及到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時,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而未涉及抵押登記製度,而《擔保法》第54條規定得比較全麵。
《擔保法》第54條,就是關於抵押權次序的有關規定。所謂抵押權的次序,又稱之為抵押權的順序,是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間的相互關係問題。相對於一般債權而言,不管抵押權的先後次序如何,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賣得的價金都將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清償。但就各個抵押權人來講,相互間仍然有一個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問題。《擔保法》54條專門針對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時,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債權的順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