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及其效力(1 / 2)

張某與劉某原係夫妻,1989年離婚。1998年3月,張某之弟稱張某欠其8000元,劉某即從銀行取出人民幣8000元,經張某之手還給其弟。當時,張某開玩笑說:“這可是你自願替我還的,我可沒讓你還,你愛還你還。”後劉某多次向張某索要8000元,均遭拒絕。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償還上述欠款。

《民法通則》

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31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利益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民法通則》第92條是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由此引起在利益所有人與不當得利人之間的一種債的關係。其中,獲得不當得利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是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權。構成不當得利必須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一方的利益取得,就不會發生得利的問題。所謂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的總額增加。利益的取得,包括積極取得和消極取得。利益的積極取得,是指當事人的財產總額增加,即財產權利的增強和財產義務的消滅。前者如財產權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財產權的擴張等,後者如本應承擔的債務不再承擔,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等。如果一方當事人雖然使他方財產受到損害,但自己並未從中獲得利益,那就不是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是侵權的民事責任。

(2)他方受有損失。受有損失,是因有一定事實而減少其財產總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價值量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減少,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如果雖有一方獲得利益,而他方沒有受到損失,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3)一方獲利與他方受損有因果關係。就是說他人的損失是因對方取得利益造成的,如果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受損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則獲利的一方不能構成不當得利。但這種利益和損失的因果關係的要求並非嚴格,即首先,利益和損失的範圍不必相同。如果利益小於損失,以利益為準返還不當得利,其餘的損失則基於侵權行為責任而得到補償,利益大於損失時,完全以利益為準返還不當利得,大於損失的部分利益則上繳國家。其次,利益和損失的發生時期不必同時。隻要損失是由於不當得利引起的,利益和損失之間就有因果關係;最後,利益和損失的形態不必一致。比如,損失為物或勞務,利益為金錢,並不影響損失和利益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

關於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民法上曆來就有兩種觀點:一是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一是直接因果關係說。直接因果關係說認為,受益與受損必須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即由於同一原因使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有損失,就可認定為利益和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獲得利益和受有損失是由兩個不同的原因事實造成的,即使利益和損失之間有牽連關係,也不視為具有因果關係。而非直接因果關係說則認為,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不限於同一原因造成受益和受損的情況,即使受益、受損是由兩個原因事實造成的,如果社會觀念認為兩者有牽連關係,則應認為兩者有因果關係。這兩種觀點的區別實際上集中在因第三人行為介入而發生的受益和受損是否構成不當得利這一問題上。

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即構成不當得利。所以,隻要他人的損失是由取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沒有其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都應認定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所以,《民法通則》的規定更趨向於非直接因果關係說。

(4)需無合法根據。所謂無合法根據,是指此類得利的事實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法律上的根據,無非是兩種:一是法律的規定,一是合同的約定。受益人享有的利益,如果有法律上的正當原因,則法律應當予以保護,當然也就沒有要求受益人返還利益給受損人的必要。比如,債務人因訴訟時效完成而不再履行債務,使債權人受有損失,這有法律上的根據,因而不產生不當得利的問題。因而,沒有合法根據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要件。

在民法學說中,關於無法律根據的含義有統一說和非統一說兩種觀點。統一說主張,無法律上原因的概念應有統一的含義。應以某種一般的定義概括各種不當得利。但實際上,這種觀點對於以什麼樣的定義來概括各種不當得利有不同的主張,歸納起來,有這樣幾種:第一,公平說和正法說。公平說認為公平或正義是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基礎,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取得利益的結果有悖於公平或正義。正法說則認為公平和正義的概念不夠清楚,不如代之以正法的概念。正法是指達到共同生活秩序的基本規則。而成法是指依一定技術製定的法律規則,正法在與成法發生衝突時,就發生不當得利。第二,債權說與相對關係說。此兩種觀點均認為債權關係或相對關係是取得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因,並且試圖以此來解釋不當得利。其中債權說認為,取得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因是債權關係。財產利益轉移時,隻要欠缺基本的債權關係,即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構成不當得利;相對關係說認為,財產權的轉移,以當事人之間具有相對法律關係為基礎,如果取得利益者與受損者之間欠缺相對法律關係,就屬於無法律上的原因。第三,權利說。此說是以權利作為取得利益的原因,認為法律上的原因就是權利的意思,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就是指得利者實際上不具有取得該利益的權利。統一說的觀點過於抽象,而且眾多的不當得利的情形,很難統一在一個原因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