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德根據的存在論基礎和生態性內涵(1 / 1)

倫理學的存在論是關於人的“居所”的思考,哲學家海德格爾在規定存在論與倫理學之間的關係時,曾引用了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的一句話:隻要人是人的話,人就住在神的近處。道德是人的規定性和存在方式,那麼,隻要人以道德的方式生存,他就住在神的近處,他就居於諸神在場的敞開的世界中而成為人道的人。也就是說,生存是對人的本質的呈現,而人的本質就在人的存在方式中,或者說,人的本質在於其生存。具體地說,人是在存在的敞開中成其本質的,即生存是人的出位的存在,是人站到存在的真理中去與存在不離不棄、渾然一體。而“隻有當人生存入存在的真理中去並從屬於存在的時候,來自存在本身的那些指示之分發才會來到,而這些指示必須成為人所需的律令與規則……隻有這種指示的分發能夠把人調配到存在中去。隻有這樣的配置才能夠擔待與約束。此外一切律令始終不過是人類理性的濫造之品”,人應該遵守的律令和規則不應是自己主觀製定的,人更不應該以這種主觀的“濫造之品”來規劃世界。真正的律令和規則來自存在本身,而隻有處於存在的敞開之中的人,才能意識到這些律令和規則不是強加於己身的,而是自己的本質所需,進而就是自己的本質規定,如此人才會自覺接受這些律令和規則的指示與約束,保持人的出位的存在。就人與自然的關係而言,如果人隻把自然看做技術作用的對象,則人與自然同時隱蔽了各自的本質而均被異化;隻有人與自然處於一種出位關係中、處於存在的敞開中,才能呈現各自的本質,隻有“生存”著的人才是道德的人。

生態倫理學主張人類在對大自然進行評價時,除了使用人的尺度(對於自然來說這是外在尺度)外,更要堅持自然自身的內在尺度,要求人類對自然的評價要進入以自然存在本身為目的的客觀參照係,拋棄對自然的抽象的、分析的、還原式的對象性認識,轉向一種整體的、綜合的、參與式的根源性理解。大自然中的所有存在物和自然生態係統本身的持續演進過程就是其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所在,它不可能僅僅為了某一物種(比如人類)的利益而存在。每一存在物和自然生態係統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統一,都是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的統一,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最終統一於係統價值,而由於生態係統維持、支撐了所有存在物的存在,係統價值也發揮了工具價值的作用,可以說,在生態係統這個整體的層麵,三種價值達到了統一。整個生態係統對於所有存在物來說就是一個敞開的世界,在其中人類自我與其環境不是對立的,更不是相互隔絕的,而是一種共融共生的關係,生態的關係是一種既有各自的獨立性又不離不棄、渾然一體的共融共生的關係,這種生態的關係實質上也是一種存在論的關係,人對大自然的道德義務正是以對自然、對人與自然關係的存在論和生態性理解為前提的。

生態倫理是關於人為什麼和如何以道德的方式作用於自然的問題,那麼首先就要正確地認識和理解自然。道德是文化問題,它指向自然是因為人類以文化的方式作用於自然了,而不是因為道德有什麼生物學的本質和起源。如果要說生態學與道德有什麼關係的話,那就是生態學描述了自然規律,人以文化的方式作用於自然時不能無視自然規律,而應盡量遵循、尊重自然規律,這就是生態倫理,生態倫理所規範的是人與自然關係中的人;生態學指出,除了人類共同體,人類還生存於自然共同體中,生態倫理是自然共同體中的人的倫理,如果人類再走入另外的共同體,會相應地出現那個共同體中人的倫理。由此可見,人類隻有從宇宙自然的角度出發,才能為價值論提供一個存在論基礎,才能認清自己的地位和存在目的,才能超越自身的局限,為人類理性的發展確立一個無限開放的生態性境界,使人類道德在存在論和生態性意義上更趨成熟和完整,使人類在對終極關懷的無限追求中彰顯生存的意義。人類的德性須從屬於自然的內在價值,人類是因為尊重自然而具備環境德性,不是為了有德性才去尊重自然,自然的內在價值具有相對於人的德性的邏輯先在性。

隻有在對自然、對人自身、對人與自然關係的存在論和生態性理解中,我們才能真正認識自然的本質、人的本質和世界的意義。在對自然、對人、對人與自然關係的存在論理解中,人看到了自身之外的內在價值,在價值共享中消弭了自我與他者的對立、打破了係統之間的封閉,置身於自然與文化共融共生的生態關係之中,這樣人才真正成其為人,人才真正生活在一個有意義的世界中。這樣的人自覺認肯自己在自然共同體中的位置,自覺遵循自然共同體的規律,自覺承擔起作為道德監督者和棲息者的道德責任,而這一切都是人的“分內之事”,都是人的本質的呈現,是人之為人的規定性和存在方式的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