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道德良心是同生態道德義務密切聯係的重要道德範疇。如果說生態道德義務本身是一種客觀的使命、職責和任務,那麼生態道德良心就可以說是一種被人們自覺意識到並隱藏於內心深處的使命、職責和任務。它在人們的生態道德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
(一)生態道德良心的含義
良心是一個古老的道德範疇。在中外倫理思想史上,許多倫理學家對道德範疇作過各種各樣的解釋。在馬克思主義倫理學看來,良心並不是不可捉摸的神秘現象,也不是個人“自然情感”的簡單表現,而是人們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形成的一種道德意識。
第一,生態道德良心是人們生態道德意識中一種強烈的道德責任感。這就是說,它是人們在生態活動過程中,由於認識到所負有的使命、職責和任務,而產生的對他人、社會以及整個自然界所應盡道德義務的強烈而持久的願望。
第二,生態道德良心是人們生態道德意識中進行自我評價的能力。這就是說,它是人們在深刻理解一定生態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的基礎上,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對自己行為的善惡價值,進行自我判斷和評價的過程。
第三,生態道德良心是多種道德在個人意識中的有機結合。這就是說,生態道德良心的形成是各種道德心理因素(包括生態道德認識、道德情感、道德意誌和道德信念等)相互作用的結果。
因此,所謂生態道德良心,就是人們對他人、社會和自然界履行義務的道德責任感和自我評價能力,是個人生態意識中各種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機結合。
(二)生態道德的基礎
關於良心範疇的根源和基礎問題,在中外倫理思想史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下麵我們根據馬克思主義倫理學把良心作為社會道德範疇來考察的方法,來揭示生態道德的良心範疇的本質。
1.生態道德良心是隨著人類生態活動的發展而形成的一種意識
良心範疇的實質,就在於它是個人對自然界、社會和他人的義務關係在人們意識中的自覺反映。在原始社會初期,人們在群體生活中對自己行為的“滿意”或“不滿意”,在親屬關係中所產生的義務感,以及在男女之間所產生的羞恥感,可以說是良心的萌芽。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人們意識能力的提高,人們逐漸明晰地意識到個人在群體或氏族生活中負有的使命和職責,在內心裏逐漸形成應當履行義務的責任感,以及依據社會要求評價自己行為善惡的能力,這就形成了早期人類的道德良心。在社會劃分為階級以後,這種自覺的道德意識,就主要在一定的階級關係中發展,反映一定階級的利益和要求,體現一定階級的使命,依據一定階級的道德原則和規範來評價和調節自己的行為。因而在階級社會裏,人們的良心便成為個人情感和階級情感、個人意誌和階級意誌、個人信念和階級信念的統一。當然,在階級社會裏,由於還有一些各個時代、各個階級的人們共同承認的起碼的義務和公共生活準則,在良心範疇中也會多少包含著一些全人類性的因素。但是,從總體上和根本上來看,在階級社會裏,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切人都一樣的良心。而且,不僅不同階級的人有不同的良心,甚至同一階級的不同黨派和不同思想的人也有著不同良心。但人類發展到今天,生態倫理學中的良心範疇則具有了全人類性的因素。在人類與自然共存的這個世界裏,人類逐漸意識到個人在整個自然界的生活中應有的使命和職責,在內心裏逐漸形成應當履行義務的責任感,以及依據自然要求評價自己行為善惡的能力,這就形成了人類的生態道德良心。它的特征在於,無論任何階級、任何黨派,具有任何思想的個人,隻要他要生存和發展,他便應具有生態道德良心。
2.生態道德良心是對人類生態道德關係的自覺反映
無論是個人的良心或是作為社會集體的或全人類的共同的良心,雖然作為個體意識和整體意識,是主觀的,但它的內容是客觀的,是一定的生態道德關係的自覺反映。首先,作為良心重要方麵的道德責任感,是人們能深切地體驗和認識到自己對自然界的義務時,才產生和形成的。在社會生活中,如果根本不存在人與自然之間的道德關係,就不可能在人們意識中產生和形成生態道德責任感。其次,生態道德良心據以進行自我評價的生態道德原則和生態道德規範,是客觀存在的正確處理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道德要求。沒有一定社會的道德要求的實際存在,或者這些客觀要求不被人們理解,就不可能形成人們道德上的自我評價能力。
3.生態道德良心對於個人行為的調節作用,最終要受到現實社會關係的製約
首先,生態道德良心是否能夠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調節個人的生態道德行為,最終不僅取決於整個社會的道德狀況,而且會更遠地取決於當時社會經濟和社會政治狀況。如果當時社會的道德狀況、經濟狀況和政治狀況,同人們內心已形成的某種生態道德責任感相一致,同人們內心所向往的某種道德價值體係相一致,那麼,良心就可以充分發揮對個人行為的調節作用,也就是可以做到“憑良心辦事”,並因而有良好的道德行為。相反,人們就可能“做違心的事”,使良心和行為相悖。其次,生態道德良心對自己行為的評價最終還需要社會實踐來檢驗。良心畢竟屬於意識範疇,並且一經形成就比較穩定,因此,難免對個人行為作出不恰當的評價和判斷。它對個人行為的判斷和評價,隻能算作初步的結論,還必須最後由個人生態道德實踐來進行最後的檢驗和衡量。所以,人們在履行對自然界、社會和他人道德義務的過程中及其後,不能停留於“問心無愧”上,而要更注重於行為後果的社會評價和社會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