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的一點思考(1 / 2)

關於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的一點思考

業務探討

作者:陳傳海

由於農信社“麵向農村”、“小額、分散”的經營理念以及曆史原因,農信社在大力支農的同時普遍存在大量的不良貸款,他們筆數多、金額小,涉及的借款人、擔保人眾多,管理難度大,特別是在訴訟時效保全上存在較多的問題和困難,大大影響了不良貸款清收進展,因此加強對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的管理顯得十分重要。

一、當前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存在的問題

1.逾期催收通知書簽收不規範,影響催收有效性

(1)逾期催收通知書填寫不規範

逾期催收通知書除了借款人、擔保人簽章外,其它要素如債權本息等要素全部空白,債務人、擔保人簽收日期也未填寫,訴訟時效何時中斷無法判斷,有的還對簽收日期進行塗改,嚴重影響催收通知書的有效性。

(2)逾期催收通知書簽章不規範

一是農信社催收經辦人未簽章,何人經辦情況不明,影響後期對催收工作的責任確定。二是債務人、擔保人簽章不全,如保證人是村經濟組織或企業的隻有該組織或企業的公章,未加蓋負責人私章或簽字。

2.怠於不良貸款催收工作

個別信貸員責任不強,對不良貸款一直拖延不予采取有效訴訟保全措施,直到訴訟時效將至仍既不簽發催收通知書也不予以起訴,這期間如果發生信貸員調動,容易出現由於新接手的信貸員對不良貸款情況不了解,管理力度跟不上,導致超訴訟時效。

3.不及時發出催收通知書,導致保證人脫保。

有的信貸員不及時發出催收通知書,在超訴訟時效後才簽收催收通知書進行補救,這很可能導致保證人脫保,如果保證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以此向法院提出抗辯,農信社將無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4.催收通知書一次簽收多份,應付檢查

有的信貸員為應付檢查、避免處罰,在簽收催收通知書時投機取巧,對借款人、擔保人一次簽收多份未填寫簽收日期的催收通知書,以後每臨近訴訟時效時再填寫一份來保全訴訟時效,實際上起不到任何催收的作用。

5.對前任已超訴訟時效的不良貸款缺乏責任感和有效的補救措施

接任的信貸員對在前任信貸員手中已超訴訟時效的不良貸款,認為責任在前任,與已無關,為減輕工作量,往往不再進行催收,任由訴訟時效喪失。而實際上不少超訴訟時效的不良貸款如措施及時、得當,是可以訴訟時效的。

6.對超訴訟時效責任追究有一定的困難

如果出現個別崗位的信貸員調動頻繁,特別是一年之內連續更換幾個信貸員的,由於信貸員疲於交接,信貸管理難以跟上,容易導致超訴訟時效情況發生。而這期間發生的超訴訟時效不良貸款,由於檢查客觀存在著滯後性,將對超訴訟時效責任的追究帶來一定的困難,這也給個別信貸員以僥幸心理,放鬆對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的管理。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農信社貸款以支農為主,不良貸款普遍金額小、筆數多,涉及的借款人、擔保人眾多且多為農戶,農戶流動性強,常常外出打工有意逃廢債,有的甚至下落不明失去聯係,催收比較困難。法院方麵也同樣麵臨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的問題,比如閩侯縣白沙庭法院一共隻有八個工作人員,卻需要負責白沙鎮、廷坪鄉、洋裏鄉、大湖鄉等四個鄉鎮幾十個村的法律訴訟,且大多地處偏遠,工作難度確實比較大。特別是發生多筆不良貸款需要強製執行時,法院方麵往往執行意願不足,配合不夠順暢,使得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全與清收難度進一步加大。

(二)內部原因

主要有個別信貸員對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全工作馬虎了事,缺乏責任心;聯社管理措施不夠到位,缺乏細化的製度規範,檢查力度不夠,超訴訟時效責任落實不夠及時;新手信貸員對信貸工作不夠熟悉,訴訟時效等法律知識不足,容易忽略對不良貸款管理;個別信貸崗位信貸員頻繁調動,接任信貸員對接手的信貸工作需要一個熟悉的過程,對不良貸款的管理不能及時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