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分割
(一)股票分割的含義
股票分割又稱股票拆細,即將一張麵值較高的股票拆成幾張較低麵值的股票。實務中,如果上市公司認為自己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太高,不利於其良好的流動性,有必要將其降低,就可以進行股票分割。如將原來的每股股票一分為二,則每股麵額減少一半,股本總額不變,在外流通股數翻番,每股收益和每股淨資產減半,有利於推動股價下調。
股票分割對公司的資本結構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一般隻會使發行在外的股票總數增加,股東權益的總額保持不變,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各賬戶(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餘額也保持不變。因此,股票分割與股票股利非常相似,都是在不增加股東權益的情況下增加了股票數量,所不同的是,股票股利雖不會引起股東權益總額的變化,但股東權益構成項目之間的比例會發生變化,而股票分割之後,股東權益總額及其構成項目的金額均不會發生任何變化,變化的隻是股票麵值。
(二)股票分割的作用
作用具體包括:
①股票分割會使公司股票每股市價降低,買賣該股票所需資金量減少,易於增加該股票在投資者之間的換手,並且可以使更多的資金實力有限的潛在股東變成持股股東。因此股票分割可以促進股票的流通和交易。
②股票分割可以向投資者傳遞公司發展前景良好的信息,有助於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③股票分割可以為公司發行新股做準備。公司股票價格太高,會使許多潛在的投資者力不從心而不敢輕易對公司的股票進行投資。在新股發行之前,利用股票分割降低股票價格,可以促進新股的發行。
④股票分割有助於公司並購政策的實施,增加對被並購方的吸引力。
⑤股票分割帶來的股票流通性的提高和股東數量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公司股票惡意收購的難度。
二、股票回購
(一)股票回購及其法律規定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資將其發行的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的價格購回,並予以注銷或作為庫存股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正常情況下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股東;
④股東因為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股票回購的動機
1.現金股利的替代
對公司來講,派發現金股利會對公司產生未來的付現壓力,而股票回購屬於非正常股利政策,不會對公司產生未來的付現壓力。對股東來講,需要現金的股東可以選擇出售股票,不需要現金的股東可選擇繼續持有股票。因此當公司有富餘資金,但又不希望通過付現方式進行分配的時候,股票回購可以作為現金股利的一種替代。
2.提高每股收益
由於財務上的每股收益指標是以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數作為計算基礎,有些公司為了自身形象、上市需求和投資人渴望高回報等原因,采取股票回購的方式來減少實際支付股利的股份數,從而提高每股收益指標。
3.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
股票回購可以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提高財務杠杆水平。無論是用現金回購或是舉債回購,都會提高財務杠杆水平,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在現金回購方式下,假定公司的負債規模不變,那麼股票回購之後的權益資本在公司資本結構中的比重下降,公司財務杠杆水平更會明顯提高。因此,公司在認為權益資本在資本結構中所占比重較大時,會為了調整資本結構而進行股票回購,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體資金成本。
4.傳遞公司的信息以穩定或提高公司的股價
由於信息不對稱和預期差異,證券市場上的公司股票價格可能被低估,而過低的股價將會對公司產生負麵影響。因此,如果公司認為其股價被低估時,可以進行股票回購,以此向市場和投資者傳遞公司真實的投資價值,穩定或提高公司的股價。這是公司管理層向市場或投資者傳遞內部信息的一種手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會認為股票回購意味著公司認為其股票價值被低估而采取的應對措施。
5.鞏固既定控製權或轉移公司控製權
許多股份公司的大股東為了保證其所代表股份公司的控製權不被改變,往往采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回購股票,從而鞏固既有的控製權。另外,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不是公司大股東的代表,為了保證不改變在公司中的地位,也為了能在公司中實現自己的意誌,往往也采用股票回購的方式分散或削弱原控股股東的控製權,以實現控製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