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
由於以蘇聯、中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產生於沒有完成現代化的不發達國家,這些國家產生後就有一個政治發展的實質和目標問題,而政治學所研究的政治發展,正是與現代化這一特定的曆史進程聯係在一起的,它指的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發展過程中政治所發生的變化,這一變化的實質和目標就是政治的現代化和法治化。因此不發達社會主義國家社會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麵就是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
在當代世界民主是個爭議很大的重要概念。美國學者拉裏·戴蒙德(Larry Di amond)說:“對於追蹤民主的進步並理解其原因與後果至關重要的是民主一詞是否有很高的概念清晰度。不幸的是,在突然膨脹的有關‘民主’的經驗研究和理論文獻中,突出的是概念的混亂,這種混亂是如此嚴重,以至於科利爾和斯迪芬·萊維茨基找出了約有550多種‘分支類型’的民主。”從詞源上說,學者們公認,現代漢語中的“民主”一詞譯自英文de mocracy,而這個英文詞又源於古希臘文de-mokratia,其基本含義是“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政權”。在馬克思主義的代表人物中,列寧的民主定義大概是最權威的:“民主是國家形式,是國家形態的一種。因此,它同任何國家一樣,也是有組織有係統地對人們使用暴力,這是一方麵。但另一方麵,民主意味著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製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學者對民主的理解也是不統一的。1996年版《現代漢語詞典》對“民主”下的定義是:“(1)指人民有權參與國事或對國事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2)合乎民主原則。”2001年版《新華詞典》基本參照了這個定義。胡福明主編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的《政治學詞典》對“民主”下的定義是:“指在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社會生活領域中由統治階級多數人實行統治的一種國家製度。”1989版《辭海》對“民主”下的定義是:“原意指人民的權力。民主用於國家形式、即成為一種國家製度。與‘專製’相對立。民主不僅指政體,首先指國體……”。《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對民主下的定義是:“以多數人的意誌為政權的基礎,承認全體公民自由、平等的統治形式和國家形態。”侯少文在《政治體製改革和民主法製建設》一書中給“民主”下了一個值得注意的定義:“從廣義上講,民主是一種在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以尊重多數的意誌、利益和平等權利為原則的社會管理形態。從狹義上講,在階級和國家存在的社會裏,民主主要表現為‘一種國形式,一種國家形態’,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家’”。
從以上列舉的幾個定義,足以看到我國理論界對“民主”的不同理解。如果從統治形式和國家形態的角度看,《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的民主定義抽象度最高,涵蓋麵最廣。侯少文的廣義民主定義的優點則在於從社會管理的角度來理解民主,考慮到了非階級民主(如原始民主)的存在。
在西方著名學者中,約·熊彼特的民主定義是影響最大的。他在1942年出版的名著——《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中認為:“民主”是“一種形成政治決定的製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之下,個人通過競爭性的方式爭取人民的選票來獲得決策權力”。塞繆爾·亨廷頓在近50年後說:“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統治的人民通過競爭性的選舉來挑選領袖。民主概念的這一最重要的現代內容是由約瑟夫·熊彼特在1942年探討出來的。”亨廷頓在《第三波——二十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中在熊彼特定義的基礎上也對“民主”做了修正性界定:“評判一個二十世紀的政治體製是否民主所依據的標準是看其中最有影響的集體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競爭選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參加選舉。用這種方式來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兩個維度,一個是競爭,一個是參與”。“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實質,那麼民主化過程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公平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這種方法產生的政府”。
以熊彼特和亨廷頓為代表的民主定義符合西方和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以競爭性政黨製度為標誌的民主實踐,但與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迄今為止的民主政治的探索性實踐有明顯的矛盾。從階級性來看,不論發達國家、還是絕大多數不發達國家的民主,其主導力量都是資產階級及其政黨,而社會主義國家民主的主導力量是工人階級及其政黨——共產黨,實行的是非競爭性的政黨製度。
綜合各種民主的具體形態,從廣義上說,民主是全體成年公民選舉、監督和罷免權力組織及其領導人、以少數服從多數和適度分權為根本原則的製度和機製。這個含義適用於國家形態的民主,也適用於非國家形態的民主。從狹義上說,在階級和國家存在的條件下,民主又主要表現為“一種國家形式,一種國家形態”,即統治階級內容的民主和對被統治者的專政的統一。這種製度可以是全民性的,也可以是階級性的,但充分的民主是全民性的,即全體人民的權力。民主主要體現在政治領域,也可以體現在經濟和社會的其他領域;民主主要在國內實行,也可以在國際上實行。
民主是政治製度、行為過程、原理體係和規範程序體係,是完整的體係。從普遍性上看,民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選舉製。有選舉製度不一定有真實的民主,但沒有選舉製度必然沒有任何民主。選舉製是民主的根本標誌。選舉製意味著權力組織及其主要領導人必須由選舉產生。第二,自由與平等。自由與平等既是民主的前提,又是民主的重要內容。自由就是公民擁有受到法律保護的自我支配、自主決定自己事務和行動的權利。在民主製度下,公民至少擁有人身、宗教、言論、出版、集會、契約和貿易等方麵的自由。平等則意味著反對特權,公民在基本權利方麵是公平、等同的。第三,多數與少數關係的原則,即少數必須服從多數的裁決,而多數則必須允許少數保留不同意見。第四,法製原則,民主的各項規範必須法製化,憲法和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第五,程序化,一切民主的行為都按規定的步驟和次序進行。第六,分權和製衡。民主意味著適度分權和互相製約,主要權力由一個組織和一個人獨掌就是專製和獨裁。第七,大眾參與和廣泛監督,尤其是後者;有監督未必有民主,沒有監督特別是自下而上的監督就沒有民主。第八,任期製和限任製,即廢除掌握實權的主要領導職務的終身製。第九,政黨製度,近現代民主總是與一定的政黨製度相聯係的。第十,競爭機製,沒有一定的、規範的競爭機製就沒有健全的民主。
社會主義民主是工人階級及其政黨領導的、以社會化的發達生產力和公有製為主體的生產關係為經濟基礎的、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先進精神文明為靈魂的政治製度、國家形態和社會管理組織係統。馬克思主義民主觀為社會主義民主指明了根本原則和發展方向。馬克思主義民主觀的基本問題有二個:一是過渡時期的無產階級專政和無產階級民主,二是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如何建設工人階級及其政黨領導的全體人民的民主製度和社會管理係統。因此無產階級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些學者和政治家混淆了二者之間的明顯區別,斯大林這位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創始者是認識到這一區別的。他在蘇聯完成社會主義改造、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不久作的《關於蘇聯憲法草案》報告中明確指出,再不能把蘇聯“工人階級叫做無產階級”,“蘇聯無產階級已經變成完全新的階級,已經變成消滅了資本主義經濟製度、確立了……社會主義所有製……的蘇聯工人階級。”他不再把蘇聯的國家政權叫做“無產階級專政”,而叫做“工人階級專政”。因此他認為,民主在蘇聯“是給勞動者享受的民主,也就是說給所有的人享受的民主”。
關於過渡時期的“無產階級民主”,馬克思恩格斯有明確的論述,確定了兩條原則:一是無產階級革命,就是使無產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消滅專製和獨裁;二是無產階級要建立的國家必須是廢除君主製的共和國,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國家”。由於他們設想的社會主義社會是不存在階級、國家政權和政治的社會,他們沒有建設社會主義的親身實踐,所以不可能對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做出直接的論述。
十月革命後,列寧對過渡時期的蘇維埃民主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了艱苦的探索,並明確使用了“社會主義民主”這一概念。1918年的蘇俄憲法在世界大國中首次規定婦女和男子一樣享有選舉權。但由於蘇俄經濟文化的落後,列寧在世期間不可建立起健全的民主製度。列寧在1919年3月說:“我們深深知道,俄國文化不發達是什麼意思,它對蘇維埃政權有什麼影響;蘇維埃政權在原則上實行了高得無比的無產階級民主,對全世界作出實行這種民主的榜樣,可是這種文化上的落後卻限製了蘇維埃政權的作用並使官僚製度複活。”他主張通過長期的教育工作、組織工作、文化工作來改變這種狀況,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列寧在1923年指出:“我們的文明程度也還夠不上直接向社會主義過渡。”
斯大林成為蘇聯主要領導人後在其執政的初期尚能遵守民主集中製。他為蘇聯製定的1936年憲法有值得稱道的內容。有的美國政治學者在蘇聯解體幾年後還肯定:“在字麵上,斯大林為蘇聯製定的1936年憲法幾乎是民主權利的一個典範。”但斯大林並沒有為這部憲法條文的實現提供可靠的製度保障。他創立的高度集權的社會模式實質上扼殺了民主。他搞的“大清洗”嚴重破壞了法製,造成難以數計的冤假錯案,駭人聽聞地屠殺無辜,嚴重破壞了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國家的聲譽,成為後來蘇東劇變的重要曆史根源之一。赫魯曉夫和勃列日濕夫時期雖然為民主和法製建設作了一些努力,但都沒有建立起健全的社會主義民主。戈爾巴喬夫後期的改革走向西方民主製,最終使蘇聯解體。這場巨大的悲劇充分驗證了列寧在十月革命前的預言:“勝利了的社會主義如果不實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勝利。”
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的根據地建設中就探索了政治民主的建設。1939年5月4日,毛澤東在《青年運動的方向》中使用了“人民民主”這個詞,指出中國民主革命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人民民主的共和國。”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在關於重印列寧《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的說明中提出,中國要“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翌年毛澤東發表《論人民民主專政》,宣布了中國新民主主義國體的基本思想。1954年6月,毛澤東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中說:“我們的民主……是人民民主”,“用憲法……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毛澤東在這裏闡述的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統一起來的思想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有長久意義的基本思想。可惜的是,毛澤東在實踐中並沒有認真落實這一基本思想,也不尊重憲法權威,很長時期政治民主被嚴重忽視了和破壞了。1981年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確認:“逐步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製度,是社會主義革命的根本任務之一。建國以來沒有重視這一任務,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發生的一個重要條件,這是一個沉痛教訓。”1986年《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指出:“我國社會主義發展中的主要曆史教訓,一是沒有集中力量發展經濟,二是沒有切實建設民主政治。”
(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理論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鄧小平作為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的核心,總結我國和其它國家民主建設的經驗教訓,發表了關於發展民主和健全法製的一係列論述,形成了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理論,主要包括:
第一,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鄧小平認為1978年以來,就國內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兩條,一條是政治上發展民主,另一條是經濟上進行改革。
第二,民主必須製度化、法製化。1978年以前中國忽視民主政治的一個表現,就是忽視法製建設,人治壓倒法治,雖有有法不依的情況,更多的是無法可依,長官意誌決定一切。1978年,鄧小平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製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979年6月他指出,民主和法製,這兩個方麵都應加強,過去我們都不足。要加強民主,就要加強法製。沒有廣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沒有健全的法製也是不行的。我們吃夠了動亂的苦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