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基本理念和精神(1 / 2)

理念是行為的先導。《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站在時代的高度,充分反映了當代公共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認真研究和體會這些理念和精神,有利於我們更加自覺地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積極、主動、有效地應對和處理好各類突發性公共事件,真正造福於國家、社會與廣大人民群眾。

(一)以人為本的理念和精神

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是現代公共管理理念的出發點和歸宿。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國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也是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一貫宗旨。對於各級政府來說,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所奉行的最高原則隻能是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正是在“萬事民為先”,“人命關天”執政理念下,黨和政府形成了“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的執政觀。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們曾經把僅僅以“GDP”增長作為政府的首要任務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在強調經濟發展的同時,忽視了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不均衡問題。由於政府長期關注於經濟增長目標和經濟職能,致使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處於失衡狀態,從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造成一定損害,這是2003年SARS危機給我們留下的深刻教訓。因此,要把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計劃當中,注重公共服務和社會改革目標與經濟增長目標的協調,相應完善公共財政體製。200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十屆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確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2004年6月,中國在阿富汗工程人員遭遇恐怖襲擊,造成重大傷亡後,當時正在匈牙利進行國事訪問的國家主席胡錦濤獲悉後立即發表講話指出:“盡管我們中國有十三億人口,但我們珍惜每一個同胞的生命!決不能允許恐怖主義威脅中國公民的安全”。並指示外交部和駐阿富汗使館采取一切措施,盡最大努力協助搶救傷員,妥善處理遇害人員有關事宜。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充分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精神。它把“以人為本,減少危害”作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原則之一,明確指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要“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在“應急保障”條款中規定,“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負責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中傷亡人員救護、撫恤、補助或補償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二)依法規範的理念和精神

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全麵推進依法行政的新形勢下,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係統納入法治化軌道,廣泛傳播政府法治理念是加速推進行政法治進程的現實需要。改變過去那種過分依賴行政命令和通知等紅頭文件來應付公共事件的做法,通過積累具體公共事務管理實踐中的法治經驗,來逐步加快法治政府的建立。從法律上授權政府具有危機管理的權力,並限定其相應的職責;把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納入到統一的程序和製度之中,而不是分散管理,各個政府部門各行其道。2003年製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受到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它將責任主體確定為各級政府,是其最與眾不同的地方,充分顯示中國政府法治理念的巨大進步。2004年第四次修改憲法,將“戒嚴”修改為“緊急狀態”,中國政府開始逐步建立統一的緊急狀態法律製度。《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要堅持“依法規範,加強管理”的原則,要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急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製度化、法治化。

(三)信息公開的理念和精神

信息公開、透明是現代政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向社會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公共事件信息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信息公開,意味著對那些涉及重大公益的災難性信息,應該及時準確地提供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實現公共事件管理從“信息封鎖”到“信息公開”的管理方式,逐漸成為現代政府的行為準則和目標。信息公開有利於保障公民對政府應對公共事件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以公民的知情權製約官員的信息壟斷行為,約束政府自由裁量權,抑製各地方政府自行其是的可能性,使公眾對政府行為有一個合理預期,避免人為的混亂和災難。《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過程中信息公開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指出“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麵。要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尤其對“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指出“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明確要求,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有法定報告義務的社會組織、人員,必須如實、完整和及時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和法定機構報告應急公共信息。國家嚴厲禁止隱瞞、截留、刪改、誇大、臆測、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截留、刪改、誇大、臆測、緩報、謊報應急公共信息。通過這些措施,使得社會公眾及時獲得權威信息的渠道,免受小道消息和謠言的幹擾和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