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來源(2)(1 / 3)

對消費品(不論其為必需品或奢侈品)可以用兩種方法課稅。由消費者對使用或消費的一定種類的消費品每年支付若幹稅額;或對留在商人手中尚未交付消費者以前的貨物課稅。在完全被消費掉以前能維持一個長時期的消費品,最適於用前一種方法課稅。即時地或比較迅速地被消費掉的消費品最適於用後一種方法課稅。馬車稅和金銀器皿稅是前一種課征方法的例子,大部分其他賦稅如貨物稅和關稅是第二種課征方法的例子。

馬車隻要管理得好,可以用十年或十二年。在它離開馬車製造人之手時,可以對它一次課稅。但對買主來說,為了保有馬車的特權每年付稅4鎊,肯定比對馬車製造人一次付給40鎊或48鎊的額外加價,或相當於使用馬車期間應付稅額的總數更為方便。同樣金銀器皿可以使用100年以上。對每100盎司重的器皿每年付稅5先令,約為其價值的1%,對消費者肯定會比一次付出相當於25年或30年稅額的總數更為容易,後者會使價格至少提高25%或30%。涉及住宅的各種賦稅每年支付不大的數目,肯定比在房屋最初建築或出售時課征與各年稅額相等的重稅更為方便。

馬修?德克爾爵士的著名的提議,就是所有的商品,即使是其消費是即時的或非常迅速的商品,也應當用這種方式來課稅;商人不墊支什麼,而消費者每年支付一定的數額,領取消費某種貨物的執照。他的方案的目的是在促進對外貿易的各個部門,特別是販運貿易;取消對進出口課征的一切賦稅,從而使商人能運用他的全部資本和信用去購買商品和支付船運,兩者不轉用於墊支賦稅。可是,用這種方式去對即時消費或迅速消費的貨物課稅的方案,似乎受到下列四種非常重要的反對。第一,比起按照普通課稅的方式來,這種稅會更不平等,或者說不是那麼很好地和不同納稅人的支出和消費成比例。對麥酒、葡萄酒和火酒課征的稅由商人墊支,最後由不同的消費者準確地按他們各自的消費比例支付。但是如果這種稅通過購買一張飲用這些酒類的執照來支付,那麼節飲的人按照他的消費比例,會比好酒的消費者納稅較重。一個大宴賓客的家庭會比款待客人較少的家庭納稅輕得多。第二,這種課稅方式,即購買一年的、半年的或一季度的消費某種貨物的執照,會大大降低對迅速消費貨物課稅的主要方便之一,即陸續支付。現在每瓶黑啤酒的價格是3便士半,其中對麥芽、酒花、啤酒課征的各種稅連同釀酒人對墊支稅款的特別利潤共計為1便士半。如果一個工人能方便地拿出這3便士半,他就購買1瓶黑啤酒。如果他不能,他就滿足於購買一品特;由於節約1便士就能得到1便士,這樣他就由節製而獲得了1法新。他陸陸續續地付稅,願付就付,何時能付就何時付;每一次付稅都是完全自願的,他想要不付就可以不付。第三,這種稅所起的取締奢侈法律的作用變小了。一旦購得執照以後,不論購買者飲多飲少,他繳納的稅總是一樣。第四,如果一個工人每年、每半年或每個季度一次支付的等於他在這個時期所飲用的黑啤酒瓶數和品特數稅額的總和,這個總額可能常常給他造成很大的困難。可見很明顯,這種課稅方式如果沒有最嚴重的壓迫,就不能獲得和用現行的沒有任何壓迫的方式課稅所得到的將近相等的收入。然而在幾個國家,對即時或非常迅速地消費的貨物就是用這種方式課稅。在荷蘭,每人付出若幹來購買飲茶的執照。我已經得到對麵包的課稅,就農場和鄉村消費的麵包來說,就是用這種方式課征的。

消費稅主要是向用於國內消費的國產貨物課征。這種稅隻對少數幾種最通用的貨物課征。關於應當納稅的貨物,關於每種貨物應納的稅,均不可能有任何懷疑。這種稅完全落在我所稱的奢侈品上麵,隻有上述四種對鹽、肥皂、皮革和蠟燭課征的稅以及或許還有對普通玻璃課征的稅是例外。

關稅比貨物稅更為古老。這種稅之所以稱為關稅,似乎是在表明自從遙遠的古代以來習慣做出的支付。這種稅似乎最初被認為是對商人利潤課征的。在封建無政府狀態的野蠻時代,商人也像城市的所有其他居民一樣,被看作不比解放的奴隸更好,他們的人身受到輕視,他們的利得受到嫉羨。大貴族既已同意國王向他們自己的佃農的利潤課征貢稅,所以樂於同意對他們無意保護的這個階級的人民課征同樣的貢稅。在這種愚昧的時代,並不懂得商人利潤是不能直接課稅的,或者說所有這種稅的最後支付必然落在消費者身上,還帶著一個頗大的超過數額。

外國商人的利得比英格蘭商人的利得受到更大的嫉視。因此,對前者的課稅自然會比對後者更重。這種對外國商人和對英格蘭商人課稅的區別起源於無知,又由壟斷精神使之繼續,即為了使我們自己的商人在本國市場和外國市場上享有優勢。

除了上述區別以外,古代的關稅向所有各種貨物平等課征,不論為必需品或奢侈品,亦不論為出口貨物或進口貨物。似乎認為,為什麼一種貨物的商人要比另一種貨物的商人受到更多的優待呢?或者說為什麼出口商人要比進口商人受到更多的優待呢?

古代的關稅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或許是所有關稅中最古老的,是向羊毛和皮革課征的稅。這似乎主要是或完全是一種出口稅。當毛織業首先在英格蘭建立時,為了使國王不致因呢絨出口而喪失他對羊毛課征的關稅,所以對呢絨也課征相同的稅。其他兩個部分是:第一,對葡萄酒的課稅,每噸納稅若幹,所以稱為噸稅;第二,對所有其他貨物的課稅,按它們的推定價值每鎊納稅若幹,所以稱為鎊稅。在愛德華三世第47年,對所有進出口貨物價值每鎊課稅6便士,隻有羊毛、帶毛的羊皮、皮革和葡萄酒除外,對它們課征特別的稅。在理查德二世第14年,這種稅提高到每鎊1先令;三年以後又降到6便士。亨利四世第2年提高到8便士,同一國王的第4年提高到1先令。從這時起到威廉三世第9年這種稅繼續為每鎊1先令。噸稅和鎊稅一般由同一議會法律撥給國王,稱為噸稅和鎊稅補助稅。鎊稅補助稅在長時期內繼續為每鎊1先令,或5%;在關稅的語言中,補助稅表示這種5%的一般稅。這種補助稅現在稱為舊補助稅,仍然根據查理二世第12年規定的稅率表繼續課征。用稅率表來確定應稅貨物價值的方法,據說比詹姆斯一世的時代更早。威廉三世第9、10年課征的新補助稅是在大部分貨物上額外課征5%。1/3和2/3補助稅合起來又組成另一個5%。1747年的補助稅對大部分貨物課征第四個5%的稅;1759年的補助稅對某些特定貨物課征第五個5%的稅。除了這五種補助稅以外,對某些種類的貨物偶爾課征各種各樣的其他賦稅,有時是為了緩解國家的緊急需要,有時是根據重商主義體係的原則,為了調節國家的貿易。

重商主義體係逐漸變得越來越流行。舊補助稅是對出口和進口不加區別地課征的。四種後來的補助稅,以及嗣後向特種貨物偶爾課征的其他賦稅,完全落在進口上麵,隻有少數幾個例外。大部分在古代向國產貨物和製造品出口課征的賦稅,或是減輕,或是被完全取消。在大多數場合,它們都被取消。甚至對其中的一些貨物的出口還發給獎金。進口時已經納稅的外國貨物,在出口時有時全部退稅,在大多數場合退還一部分稅。舊補助稅對進口課征的稅在出口時隻退還一半,但是繳納由後來的補助稅所課征的進口稅以及其他的進口稅的貨物,在出口時大部分都退還全部稅款。這種不斷加劇的偏重出口和挫抑進口隻有少數的例外,主要涉及某些製造業的原料。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願意這些原料對自己價格盡可能低廉,對他們的外國敵手和競爭者盡可能昂貴。因此之故,有時讓外國原料免稅進口,例如西班牙羊毛、大麻、粗亞麻紗。國產原料和我國殖民地特產原料的出口有時加以禁止,有時課征重稅。英格蘭羊毛的出口被禁止。海狸皮、海狸毛和茅香樹脂的出口課征重稅,大不列顛由於征服了加拿大和塞內加爾,幾乎獲得了對這些商品的壟斷權。

我在本書第四編已經力圖表明,重商主義體係對人民大眾的收入、對國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不是非常有利的。對君主的收入似乎也並不有利,至少就君主收入依存於關稅而言是如此。

由於這種體係,有幾種貨物的進口被完全禁止。這種禁令在某些情況下完全阻止了、在另外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這些商品的進口,使得進口人不得不私運。它完全阻止了外國毛織物的進口,大大減少了外國絲和絲絨的進口。在兩種場合,它可能使向這種進口課征的關稅收入完全落空。

向許多種外國貨物進口課征重稅,以便阻止它們在大不列顛的消費,在許多場合隻是鼓勵了走私,在所有的場合使關稅收入低於課征輕稅時可能得到的收入。斯威夫特博士說,在關稅的算術中,二加二不是等於四,有時隻是等於一,就這種重稅而言,這句話完全正確,如果不是由於重商主義體係在許多場合告訴我們要使用課稅去作為壟斷的工具而不是作為收入的工具,是決不會課征那種重稅的。

對本國產品和製造品出口有時發放的獎金,以及對大部分外國貨物再出口實行的退稅,產生了許多欺詐行為,和一種對國家收入最具破壞性的走私。眾所周知,為了獲得獎金和退稅,有時將貨物裝船出海,但隨後不久又從國家的某個其他地方重新秘密登陸。由於獎金和退稅(其中大部分是通過欺詐得來的)使關稅收入損失巨大。截至1755年1月5日為止的一年中,關稅總收入為5068000鎊。從這一收入中付出的獎金(雖然在這一年對穀物沒有獎金),共167800鎊。憑退稅單及其他證明付出的退稅,為2156800鎊。獎金和退稅共計2324600鎊。由於這些扣除,關稅收入隻有2743400鎊;從中再扣除薪俸及其他開支等管理費用287900鎊,這一年的海關淨收入為24嗚……00鎊。這樣,管理費用為關稅總收入的5%至6%,為扣除獎金和退稅以後關稅收入的10%以上。

由於對幾乎所有進口貨物課征重稅,我國進口商人盡可能地進行走私,盡可能地少報關。反之,我國出口商人登記的數目比他們實際出口的多,有時是出於虛榮,假裝是大商人,貨物出口不納稅;有時是為了得到獎金或退稅。由於這種種舞弊行為,在海關冊上我國的出口大大超過了我國的進口,使得按他們所說的貿易差額來衡量國家繁榮程度的那些政客們感到說不出的舒服。

所有進口貨物除特別免稅的以外,均須繳納某種關稅,這種免稅是不很多的。如果有任何在稅率表中沒有提到的貨物進口,就根據進口人的宣誓,按價值每20先令課征4先令9 9/20便士,即是說,與五種補助稅或五種鎊稅大致相當。稅率表極為詳盡,列舉了許多種貨物,其中許多是很少使用的,因此不為人所熟知。由於這種緣故,常常不能確定某種貨物應歸哪一類,因而應納多少稅。這樣的錯誤有時會使海關官員遭到毀滅,常常給進口人造成許多的麻煩、開支和苦惱。因此,就明了、準確和清晰各點來說,關稅遠遠不及消費稅。

為了使任何社會的大部分成員能按他們各自支出的比例對公共收入做出貢獻,不必對這種支出的每個項目都去課稅。由貨物稅課征的收入被認為和由關稅課征的收入一樣平等地落在納稅人身上,而貨物稅隻對少數幾種最通用的和消費最多的貨物課征。許多人的意見是,關稅也可以同樣僅限於少數幾種貨物,不會給國家收入造成任何損失,而於對外貿易則有巨大好處。

外國貨物,在大列顛是通用和消費最多的,在現時似乎主要是外國葡萄酒和白蘭地酒,還有一些美洲的西印度群島的產物,如糖、甜酒、煙草、可可豆等,以及一些東印度群島的產物,如茶、咖啡、瓷器、各種香料、幾種紡織物等。這些貨物在現時或許提供了關稅收入的大部分。現時對外國製造品課征的稅,如果你將少數上麵列舉的製造品除外,大部分不是為收入而課征的,而是為壟斷而課征的,即是說為了使我國商人在本國市場上得到好處。通過取消所有的禁令,對外國製造品隻對從經驗得知的各種能為國家提供最大收入的物品課征輕稅,我們自己的工人在本國市場上仍然有很大的好處,許多物品(其中有一些在現時不對政府提供任何收入,其他的提供收入也很少)卻可能提供很大的收入。

重稅,有時由於減少課稅商品的消費,有時由於鼓勵走私,為政府提供的收入常常比課征較輕的稅所能得到的收入少。

當收入減少是消費減少的結果時,惟一的補救辦法就是降低稅率。

當由於鼓勵走私的結果而使收入減少時,有兩種補救辦法:減少對走私的引誘,或增加走私的困難。對走私的引誘隻能由降低關稅去減少,走私的困難隻能由建立一種最適於防止走私的管理製度去增加。

從經驗來看,我相信,消費稅法律似乎比關稅法律更能有效地阻止和挫敗走私人的活動。在兩種不同賦稅的性質所許可的範圍內,在關稅中引進一種類似貨物稅的管理製度,走私的困難可能會大為增加。許多人認為,要做出這種改變是非常容易的。

已經說過,應納關稅商品的進口人可以自行選擇,將貨物存在他自己的私人倉庫中,或存在由他自己出錢或由國家出錢設立的倉庫中,後者的鑰匙由海關官員保存,當他不在時不能打開。如果商人將貨物存在自己的私人倉庫中,必須立即付稅,以後再不退還;這種倉庫隨時均可由海關官員巡視和檢查,以便確定存貨數量與所付稅額是否相符。如將貨物存入公共倉庫中,直到將貨物取出供國內消費時才付稅。如果取出後出口,完全免稅;但必須提供一定出口的保證。經營這種批發或零售的特殊商品的商人隨時可由海關官員訪問及檢查,並須就在商店或倉庫中保存的全部貨物提供已經付稅的合適證明書。現時對進口甜酒課征的所謂貨物稅就是按這種方式征收的,相同的管理製度或許可以推廣應用於對所有進口貨物的課稅,隻要這種稅也像貨物稅一樣,僅限於向最通用的和消費最多的幾種貨物課征。如果賦稅推廣到幾乎所有的商品,像現在這樣,容量足夠的公共倉庫可能不易提供;而具有非常脆弱性質的商品,或要求非常小心和注意才能保存的商品,商人不能放心付托給除自己的倉庫以外的任何倉庫。

如果由於采用這樣一種行政製度,即使在很重的課稅下,走私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予以製止;如果每一種稅能時而提高,時而降低,在提高能為國家提供最大收入的時候就提高,在降低能為國家提供最大收入的時候就降低;課稅永遠用作收入的工具,而不用作壟斷的工具;那麼,至少和現在的關稅淨收入相等的一種收入可以從對少數幾種最通用的和消費最多的貨物輸入的課稅得來,似乎不是不可能的;這樣,關稅就可以和貨物稅一樣,達到相等程度的簡單、確定和準確。現在國家由於外國貨物再出口在退稅以後又重新登陸並在國內消費所損失的收入,在這種製度下可以完全免除。單是這種免除就會數目很大,如果再加上取消對國產貨物出口的一切獎金(這些獎金事實上沒有一種是以前所付的貨物稅的退稅),那麼,在作出這種改變以後,關稅淨收入可能完全和改變以前相等,那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說這樣一種改變不會使國家收入遭受任何損失,它肯定會使國家的商業和製造業得到很大的好處。現在不課稅的商品(占絕大多數)的貿易會完全自由,可以在全世界所有地區非常有利地運進運出。在這些商品中會包括所有的生活必需品,以及所有的製造原料。由於生活必需品的自由輸入會降低它們在國內市場上的平均貨幣價格,所以也就會降低勞動的貨幣價格,而又不在任何方麵減少勞動的實際報酬。貨幣的價值是和它所能購買的生活必需品的數量成比例的。而生活必需品的數量則與它們所能換得的貨幣數量完全無關。勞動貨幣價格的降低必然伴有本國製造品貨幣價格的成比例的降低,從而能使這種製造品在所有外國市場上獲得某種優勢。由於原料的自由輸入,某些製造品價格降低的比例會更大。如果生絲能從中國和印度斯坦免稅進口,那麼英格蘭的絲織品就會比法蘭西和意大利的絲織品售價要低得多。沒有必要去禁止外國絲和絲絨的進口。本國貨物的售價低廉,不僅會使我們自己的工人占有本國市場,而且能極大地支配外國市場。即使是課稅商品的貿易,也會比現在進行得更加有利。如果這種商品從公共倉庫中提出向外國出口,此時完全免稅,它們的貿易會是完全自由的。在這種製度下所有各種商品的販運貿易會享受一切可能的好處。如果這些商品的交付是供國內消費之用,進口人在有機會向某個商人或某個消費者出售自己的貨物以前不必墊支稅款,那他就會比在進口時必須墊支稅款的情況下售價較為低廉。在相同的稅率下,國外消費貿易,即使是在課稅商品,用這種方式進行也可能比現在得到更多的好處。

羅伯特?沃波爾爵士的著名的消費稅計劃的目的,就葡萄酒和煙草而言,就是要建立一種與這裏所提議的非常相似的製度。當時向議會提出的法案雖然隻包含這兩種商品,但是普遍認為,這隻是一種更廣泛的計劃的序幕。黨派鬥爭,連同走私商人的利益,對這項法案掀起了那麼激烈的然而是不公正的反對浪潮,所以這位首相認為最好是把它放棄;由於擔心激起相同的反對,他的繼任者沒有人敢於重提這個計劃。

對進口供國內消費的外國奢侈品的課稅,雖然有時也落在窮人身上,但主要是落在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有產者身上。例如對外國葡萄酒、咖啡、可可、茶、糖等等的課稅。

對供國內消費的國產的比較低廉的奢侈品的課稅,非常平等地落在所有各個階級的人身上,按照他們各自的支出比例。窮人對他們自己消費的麥芽、酒花、啤酒和麥酒付稅,富人對他們自己和他們仆人所消費的這些商品付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