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審級
審級實行四級兩審製。如區裁判部為初審機關(隻能裁判不重要案件,判處徒刑在半年以上之督禁案件,必須以縣為初審機關),則縣裁判部為終審機關;縣裁判部為初審機關,則省裁判部為終審機關;省裁判部為初審機關,則最高法院為終審機關。初級軍事裁判所為初審機關,則高級軍事裁判所為終審機關,高級軍事裁判所為初審機關,最高法院為終審機關。初審機關宣判後,須問明被告上訴否,如被告不聲明上訴,亦要把卷宗送到終審機關,經具核準,才能執行。如案情複雜重大,經終審而被告仍不服的,允許其上訴到最高法院裁決。但最高法院宣布無上訴權者,不在此列。縣級以上司法機關有權判處死刑案件,除緊急處置外,凡死刑之判決,均應送最高法院為最後批準。
1937年2月22日,中央司法部第二號訓令確定審級製度實行三級兩審製,宣布將區一級裁判部撤銷。審級為縣級裁判部、省級裁判部、最高法院三級。同時建立陪審製度。省縣兩級設國家檢察員,最高法院則由司法部設國家檢察長,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
刑事案件執行由各級國家檢察員指揮。死刑的執行,必須由國家檢察員,將卷宗、判書及證據物件呈交中央司法部核準後方可執行。
非常上訴,隻有司法部國家檢察長有此職權,各級國家檢察員及被告,可以向國家檢察員提出意見,請求提起非常上訴。
陪審員與裁判員有同等裁判權力。判案實行合議製,縣裁判部進行審判時,以三人的合議製行之,裁判員為審判長,向原被告及訴訟關係人發問,二陪審員旁聽。判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如陪審員二人意見相同,裁判員不同意時,應依照陪審員的意見決定。同級檢察員及被告不服判決時,可提起上訴。
國家檢察長及各級國家檢察員,均由中央司法部製發國家檢察員指揮證,在執行職務中,遇有急迫情況,可指揮地方保衛隊、紅軍保衛部武裝執行任務。
第二節 管轄
一、案件管轄
區裁判部管轄裁判一般不重要案件;縣裁判部判處有期徒刑在半年以上的刑事案件;縣以上裁判部可判決死刑案件,但必須取得最高法院批準。
二、地域管轄
蘇維埃司法地域管轄與蘇維埃政府地域管轄相同。
1934年5月下旬,以南梁為中心的陝甘邊革命根據地,向四麵八方擴展,自北向東,沿洛河迄吳起鎮,經保安、甘泉、富縣、洛川中部而達宜君的五裏鎮;由五裏鎮西折,沿“北山”南沿之堯山(蒲城)將軍山(富平)、嵯峨山(三原)而達涇河;由南轉西再北上,沿涇河北岸的淳化、三水(旬邑),轉入馬蓮河流域的寧縣(含正寧)、慶陽(含合水),直達慶陽、環縣、定邊三縣的交界,近20個縣的廣大地區,東西約400裏,南北約600裏。
1935年11月,西北蘇維埃政權管轄區為陝北省、陝甘省、關中特區、神府特區。北迄長城沿線,南抵“北山”南緣,東臨黃河,西接環縣的30個縣,其中包括陝西省的府穀、神木、神府、米脂、佳縣、綏德、吳堡、橫山、靖邊、定邊、保安(今誌丹)、安塞、安定、清澗、延川、延長、膚施(今延安)、甘泉、宜川、鹿阝縣(今富縣)、中部(今黃陵縣)、宜君、同官(今銅川)、耀縣、旬邑等25個縣;甘肅省隴東的5個縣,即寧縣、正寧、合水、慶陽、環縣(以上兩省各縣均為舊行政縣置,與兩塊根據地的新設置有區別)。在這個廣大區域,除定、慶、環、鹿阝、中、宜等縣為遊擊區以外,大部分為蘇維埃鞏固區域,並有6座縣城。
至1936年6、7月,西北蘇區轄區,北部從米脂以西到橫山,擴大到定邊、鹽池;南部從膚施(延安)、甘泉、富縣大道以西,擴大至甘肅的合水、慶陽、固原以北;西部至豫照(今同心縣)及其南北之線;東部抵黃河沿岸,東西長1200公裏,南北寬600餘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