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機構設置(1 / 3)

第一節 陝甘寧邊區政府、高等法院的建立及其職權

一、陝甘寧邊區政府和高等法院的建立

(一)陝甘寧邊區政府的成立

1937年初,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開始形成。中共中央為了聯合全國各黨各派各階級階層進行抗日,自動提出改蘇維埃政府區域為特區,接受國民黨政府和蔣委員長的領導,後經協商將特區改為邊區,因而促成全國的和平統一,實行團結抗戰。邊區的行政機構與國民政府的行政機構在建製上也統一起來。於9月6日決定將原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改組為陝甘寧邊區政府,經中共中央決定由林伯渠、張國燾、秦邦憲、董必武、徐特立、謝覺哉、郭洪濤、馬明芳、高崗九人為邊區政府委員(也稱主席團委員),林伯渠為邊區政府主席,張國燾為副主席。邊區政府成立後,原西北辦事處的下屬機構相繼改為邊區政府的廳、處。司法組織方麵,中央決定原蘇維埃西北辦事處司法部及各級政府的裁判部隨著西北辦事處的撤銷即行撤銷。4月,撤銷陝甘寧省,省裁判部亦隨之取消。7月,西北辦事處建製撤銷,原設的司法部,縣、區的裁判部亦隨之撤銷。9月20日,正式成立了陝甘寧邊區政府,邊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張國燾,首府設在延安。

(二)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建立及其職權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先於邊區政府成立,於1937年7月9日,即在原蘇維埃特區政府司法部的基礎上建立起來,原司法部部長謝覺哉任命為高等法院院長。領導全邊區的審判和司法行政工作。內設審判法庭一個,庭長雷經天,還設有書記室、總務科和看守所(所長楊佛雲)。全院共配置6人,駐延安城。

同年7月17日,謝覺哉院長,中共中央派赴蘭州八路軍辦事處任黨代表,任命董必武為高等法院院長。

同年8月,調配徐世奎任檢察官。10月前,中共中央任命董必武為武漢八路軍辦事處黨代表,同時任命雷經天為代理院長。10月前又從抗大調來袁平、任扶中二人,均任書記官。同年底組織派雷新任推事。雷新於1938年調任他職,組織調配王一味任推事。王一味於1938年5月調任他職後,任扶中接任推事職務。當年雖事煩人少,司法任務均能完成。1939年1月,邊區第一屆參議會選舉雷經天為高等法院院長。在高等法院的建議下,邊區政府為完善司法工作,於1939年頒布了《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為法院的組織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後,人員不斷增加,機構日趨健全,組織隊伍初具規模。1940年,為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鞏固抗日民主政權,爭取一切爭取的力量,堅決貫徹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陝甘寧邊區實行“三三製”的民主政治,即各級參議會、常駐委員會與政府委員會(邊區政權的權力機關)人員組成,共產黨員占三分之一,其他各黨派、各階級、各民族中讚成抗日與民主的非共產黨人士左派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間派占三分之一。法院亦根據這一精神,吸收了部分有工作能力的非黨人士進法院工作。1942年開始,實行精兵減政,高等法院的檢察處、總務科被撤銷,還精簡法庭一個。高等法院的內設機構減為秘書室(內設一科、二科、三科)、法庭、看守所,共配置47人。秘書室設秘書主任一人,領導秘書室工作,即分配案件、校擬稿件、對內管理對外交涉一切事務;秘書室配置吳樹琴、葉映宣等兩名秘書,吳樹琴的職責是助理院長辦理重要文件,管理行政及典獄看守所和印信等工作;秘書葉映宣協助院長審閱及批答各種工作報告,並指示各縣的工作。

一科科長焦勝桐管理司法幹部,登記考核及一切人事的處理,檢察各級監獄看守所的工作,並對犯人進行調查及處置。科員郭綱钅童編輯判例與司法工作有關之一切材料,管理司法教育、設施、各種調查研究、統計及解釋法令。

二科科長仲鯤,草擬來往文牘稿件,編製工作報告;科員李剛,保管檔案圖書及繕寫文件;科員海心,管理、繕寫、校對及印刷文件;科員潘望峰,收發文件並代繕訴狀及各種公證登記事件。

三科科長張又明,管理會計、庶務及生產審計;科員宋代興,管理運輸及一切事務,並管理雜務人員教育;科員薛自勝,管理經費收支及采買物件;科員韓風棲,管理糧食和給養;科員李樹明,管理內務及包管分配物品。

法庭庭長任扶中,分配及檢察民刑事案件;推事李育英、白卓武審判檢察民刑事案件;書記員金石,辦理記錄案件。

看守所長楊佛雲,領導看守所工作、保管人犯財物;看守員黃炳清,管理檢察人犯的工作。

還配置通信員2名,公差5名,馬夫2名,夥夫8名,運輸員4名,保姆1名,共計47人。

1942年4月,雷經天院長帶職調中央黨校去學習,李木庵任代理院長,在院內設立執行處和法警班,原勞動生產所改為監獄,取消縣之裁判委員會、鄉之人民仲裁員。1943年4月,高等法院實行第三次整編,編前院內人數共為153人,按整編規定為86人,但因有編餘未處理者,故編後尚有101人。亦較原數縮減三分之一。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麵,取消了一、二、三科,改設人事秘書、書記室、供給處。各縣審判機關改為縣司法處,由縣長兼任司法處長。撤銷綏德、慶陽、新正三縣之地方法院,除延屬分區外,在分區設立高等法院分庭。1943年12月(一說1944年元月),雷經天回院繼續任院長。1944年2月改供給處為總務科,人事秘書改為政務秘書。5月,各縣司法處設立看守所,各分庭下設分監。7月,院內設置研究室。1945年3月,雷經天調離高等法院,院長職務由王子宜(民政部長)代理,直至1946年4月。

1946年4月,高等法院共編製59人,代理院長王子宜,內設:

書記室,書記長薛何爽,又名薛和?,副書記長張成功,書記室又設三個科,一科長焦勝桐,二科長高桐,三科長張成功(兼)。科員韓風棲、蔡十良、賀文枝、張建珍、馬德勝、馮維賢、王合林。

民事法庭庭長劉耀三,推事劉臨福、王懷安、葉映宣、李身修;書記員辛大明、施得安、田少龍、曹亞峰、韓銳。

刑事法庭庭長喬鬆山,推事白卓武、任扶中;書記員劉瑞珍、錢南屏、喬保德、蒲自萍。

監獄典獄長黨鴻奎,副典獄長習仲清,典獄員杜斯、王仲言;看守員張鬥高、乎文忠。

工廠廠長:張建生,會計顧則平、裏星。

醫務所所長:劉映桂,醫生李靜,護士(缺)

緯華工廠廠長:宋代興,看守員白世鵬、管理員劉光前;

安塞農場:主任李樹民;

新興商店:經理鄒相賢、賀光德、周步贏;

休息幹部李剛、張坷、曲自成。

警衛隊官兵共49人。

1946年4月,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在延安召開,會上高等法院代院長王子宜作了《司法工作報告》,選舉馬錫五為高等法院院長,喬鬆山為副院長。

1946年後半年至1949年底,經過解放戰爭,陝甘寧邊區轄區不斷擴大,邊區的審判由鄉村轉入城市,人口眾多,環境亦變複雜,案件亦增多,所以邊區高等法院機構亦逐年擴大健全。幹部由原編製27人增至52人,警衛隊戰士由原38人增到60人,雜務員由原17人增至37人。鑒於司法審判機關是人民政權的一部分,於1949年2月,將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改稱為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院長馬錫五、副院長喬鬆山,各縣司法處改為縣人民法院。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內設秘書處,下分四科四室,一科管理幹部,二科管理批簽、報告、月報、統計、收發、檔案、監印、校對、繕寫等文牘工作,三科管理行政區監獄及各縣看守所人犯管教工作,四科管理生產總務工作。研究室管理各種政策法令材料的彙集與研究及判例的整理等工作。審判方麵,設民事、刑事兩個庭。監獄下分三個科一個醫務所一個警衛隊,一科為文牘科,二科為管教科,三科為生產總務科。

各級法院未設立檢察機關。

各市(西安市)及各行政區法院組織大致與邊區人民法院相同,但秘書處隻設兩個科,一科為文牘科,二科為生產總務科,不另設幹部科典獄科,亦不設研究室,其工作,分別由一科管理。

各分庭庭長由專員兼任,另置副庭長1人,審判員2人,書記員3人。各縣人民法院院長由縣長兼任,另置副院長1人,審判員1人(兩等縣)至3人(甲等縣),書記員2至4人,看守長1人,看守員1人,但特等縣,如長安縣有人口50餘萬,除設院長副院長外,設審判員6人,書記員7人,看守長1人,看守員2人。

縣(市)人民法院,為初審機關,各行政區成立了人民法院,為終審機關並領導各縣人民法院,如晉南人民法院、陝北人民法院(院長劉耀三,副院長趙建國),後來增設甘肅人民法院(院長史文秀,副院長焦勝桐),寧夏人民法院(院長劉漢鼎),青海、新疆雖解放,但未派司法領導幹部,西安市人民法院(院長任扶中)。上述法院和省區的司法工作均受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院長馬錫五,副院長喬鬆山)領導。故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為西北五省司法最高領導機關和最高審判機關。邊區設有司法部,所有司法行政與審判事宜皆由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負責領導與審理案件。各省(市)司法幹部的配置,均由各省區民政廳與邊區人民法院協商配備,邊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及科長以上幹部,呈經邊府主席任免,縣審判員由省民政廳任免,邊區人民法院院長由邊區參議會選舉。

二、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職權

根據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規定:邊區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轄,邊區參議會之監督,邊區政府之領導。獨立行使其司法職權。受理重要刑事第一審案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定而控告之案件及非訟事件。其任務主要是,嚴格製裁一切漢奸、特務、叛徒和破壞邊區的反革命和壞分子,以鞏固邊區革命根據地、鞏固民主政權及維護法律秩序,保障革命的順利進行;處理民間糾紛,發展生產;教育犯人轉變惡習,不再犯罪,教育大眾,從而減少社會上的犯罪事件。

高等法院雖然事煩人少,在院長的領導下,全體工作人員工作積極負責,能勝利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司法審判任務。

三、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職權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高等法院院長之職權為:(一)管理邊區之司法行政事宜;

(二)監督及指揮本院一切訴訟案件之進行;(三)審核地方法院案件之處理;

(四)沒收及稽核贓物罰金;(五)對司法人員違法之懲戒;(六)司法教育事項;

(七)犯人處理事項;

(八)管理其他司法有關事宜。

第二節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內設機構及其職權

一、檢察處

(一)機構設置及其職權

1937年7月9日,邊區高等法院成立。8月,內設檢察處,僅設檢察員1人,由徐世奎擔任(1937.8-1938底)。各縣的檢察工作,因為沒有檢察員,於1938年2月,邊區政府召集各縣縣長聯席會議決定由各縣保安科長兼代執行檢察任務。邊區政府根據《高等法院組織條例》的規定,於1940年,正式成立了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駐延安城內大西山下辦公。1940年4月,邊區政府任命李木庵為檢察長,劉臨福為檢察員,書記員統一設在高等法院書記室。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人民檢察機關。

1942年1月,邊府根據精兵簡政精神,決定裁撤了各級檢察機關,公訴職權由各級保安機關代行。

1946年4月,邊區第三屆參議會決定成立邊區高等檢察處,設檢察長1人,檢察員2人,主任書記1人,書記員2人,任命馬定邦為檢察長,折永年等人為檢察員,和高等法院一起在延安南門外白家坪辦公。到1947年,解放戰爭開始後,將檢察機關人員抽去支援前線,檢察機關無形中不存在了。至1949年底,尚未恢複。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雖存在時間不長,但開創了我國人民檢察機關的先河。從它誕生之日始,就確定了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其檢察職權”,有對案件的偵查權,有對案件是否提起訴訟的裁定權,有對證據不足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收集證據的職責,有提起公訴、充當公訴人、出席法庭訴訟案件的職責,有對法院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從它誕生起就有自己的一整套專門的明確的業務。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機關與國民黨的檢察機關的根本區別在於,它是人民的檢察機關,是為人民的革命事業服務的,是以保護廣大勞苦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國民黨檢察機關是為地主資產階級的代表蔣、宋、孔、陳四大家族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是為四大家族服務的,因此與國民黨政權的檢察機關有著根本的區別。它是我國新型的人民檢察機關,為共和國檢察機關的建立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946年,邊區第三屆參議會決定,各縣設檢察處,大縣設檢察員、書記員各1人,小縣設檢察員1人,書記員由縣司法處書記員兼任,但不久,因搞抗勤工作抽去,檢察工作亦自然取消。

其主要任務:由於延安是中共中央所在地,是陝甘寧邊區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是抗日民主革命聖地,是舉世矚目的地方,也就成為日本帝國主義、國民黨反動派、漢奸、敵探破壞的主要目標。基於這一特殊情況,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和邊區保安處的任務是一致的,主要是同漢奸、敵探、土匪、一切陰謀破壞邊區的反革命分子作鬥爭(即鋤奸工作)。還有偵查、起訴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任務。檢察處之職權:根據1939年公布的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規定:“高等法院檢察處,設檢察長及檢察員,獨立行使其檢察職權。”

檢察長之職權:(1)執行檢察任務;(2)指揮並監督檢察員之工作;(3)處理檢察員之一切事務;(4)分配並督促檢察案件之執行;(5)決定案件之裁定或公訴。

檢察員之職權:(1)關於案件之偵查;(2)關於案件之裁定;(3)關於證據之搜集;(4)提起公訴、撰擬公訴書;(5)協助擔當自訴;(6)為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7)監督判決之執行;(8)在執行職務時,如有必要,得谘請當地軍警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