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陝甘寧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人物
林伯渠,原名林祖涵,號伯渠,男,生於1885年,湖南省臨澧縣人,中共黨員。
192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中央派赴廣東作特派員工作;1992年冬由黨派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工作;1923年由黨派回廣州,為國共和作事,籌備國民黨改組,並參加國民黨中央的領導工作。國民黨的一大以後,他曾任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中央常委,國民黨中央農民部部長。1924年春,國民黨改組後被派到漢口建立國民黨武漢執行部,不久執行部被國民黨查封,乃於6月回廣州,同年隨孫中山北上;1925年孫中山逝世後,回廣州參加國民黨中央執委,由黨同意任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委員,並籌設監察院;8月廖仲愷逝世後,又任國民黨中央常委兼中央農民部部長;1926年3月20日,事變後退出國民黨中央,任國民革命軍第六軍黨代表兼政治部主任,直到國共破裂。1927年南昌起義任革命委員會委員兼財政委主席,失敗後到上海;1928年去蘇聯學習後任海參崴中共黨校校長;1932年下半年回國;1933年春到中央蘇區先任國民經濟部部長,後改任財政部長;1934年長征任後委主任及供給處長;1935年到達陝北任財政部長;1937年春至1950年1月,任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六中全會被選為中共中央委員。1942年6月至1944年2月兼任陝甘寧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委員長等職。1959年他提出,編製計劃“不從指標講起,要從材料分配提出問題,先保證生產,後安排基建”。
林伯渠在半個多世紀的革命生涯中,為中國革命作出過許多重大貢獻,特別是在革命統一戰線、政權建設和財政經濟方麵,尤為顯著。
李鼎銘,著名愛國民主人士,原名豐功,光緒七年農曆八月初六(1881年9月23日)生於米脂桃鎮。出身農家,幼年遍讀經史子集,22歲時考為秀才廩生。受變法維新和辛亥革命影響,投身教育,創辦臨水寺小學和桃鎮高小,任校長。1916年受聘為榆林中學教師,編著《蒙古曆史教科書》。
他熱心地方公益,回鄉後主持修建桃鎮道路橋梁,創辦桃鎮集市,提倡男子剪辮、女子放足,禁止賭博,移風易俗。1926年以後從醫,1930年起在縣城設長春醫館坐診,成為本縣名醫。
開始,他並不讚成革命活動。1937年冬,八路軍進駐米脂後,在他的學生郭洪濤、張漢武、兒子李力果等和地方共產黨組織幫助下,思想發生重大變化,成為本縣知識分子中擁護團結抗日的傑出代表之一。1941年夏,陝甘寧邊區建立“三三製”民主政權。他以無黨派民主人士身份,先後當選為米脂縣參議會議長、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副議長、邊區政府副主席、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副委員長,真誠與共產黨合作,盡職盡責。
1941年10月,邊區參議會二屆一次會議上他提出“精兵簡政”議案,受到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和多數議員的支持。中共中央於1942年2月向全國抗日根據地發出“精兵簡政”的指示,作為“十大政策”之一普遍貫徹實行。他從政七年,對主管工作躬親過問處理,不顧年邁體弱,下鄉調查研究,真抓實幹,解決了許多重要問題。
1947年3月,國民黨軍進犯延安,邊區政府轉移,他堅持與群眾同甘共苦。同年12月11日患急病醫治無效逝世。民主政府為紀念他,將桃鎮小學改為鼎銘小學;在米脂縣城南樹立“李鼎銘紀念碑”,林伯渠題詞,譽其為“愛國典範”。
劉景範,又名劉易平,男,生於1910年10月,陝西省誌丹縣人,1929年參加革命,中共黨員。
1929年至1935年,先後曆任陝甘遊擊隊排長、26軍2團2營營長、陝甘邊軍委主席、三邊軍事部長、誌丹縣主席等職;
1929年,參加青年團,1933年3月入黨;
1936年1月至1955年,先後曆任赤安縣軍事部長、三邊遊擊隊司令員兼政委、誌丹縣主席、陝甘寧邊區政府副主席兼軍事部長、特委抗戰部長、邊區建設所所長、民政廳廳長及陝甘寧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委員、西北野戰軍後勤司令、代理陝甘寧邊區政府副主席、監察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監察部副部長等職務。
賀連城,男,陝西省米脂縣人,專科文化,1941年參加革命。
1924年至1927年,任榆林道尹公署科長;
1927年至1928年6月,任陝西省延長縣縣長;
1931年1月至1932年1月,任86師軍法處軍法官;
1932年6月至1932年11月,任甘肅省武威善後局局長;
1934年2月至1934年10月,任甘肅省寧縣縣長;
1937年2月至1938年7月,任陝西省政府秘書;
1941年10月,被選為陝甘寧邊區參議員;
1942年2月至1950年3月,任陝甘寧邊區教育廳副廳長、廳長;
1942年6月至1944年2月,兼任陝甘寧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委員;
1950年3月至1950年9月,任西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副部長;
畢光鬥,男,生於1897年,陝西延安市人,名中醫,曾於1940年當選為邊區參議員,擔任過邊區政府委員、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委員、延安市議長、國藥研究會主任等職。胡宗南軍進犯延安時,被疏散在鄉間,胡宗南軍侵占延安後1947年5月該畢自動回延安投敵,被委為國民黨政權延安參議會議長,發表反動文章及演說7篇之多;受胡宗南邀請赴宴會,以邊區政府委員名義發出“忠告共產黨各級工作人員書”;人民解放軍轉入反攻後,該犯到處作所謂“安定民心”的宣傳。1948年被延安市人民政府逮捕,依法判處褫奪公權5年。
第二節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人物
一、曆任院長
謝覺哉,字煥南,別號覺齋。男,生於1884年5月,湖南寧鄉縣人,中共黨員,1923年參加工作。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1905年中秀才。1919年參加五四運動。1921年加入新民學會。1923年加入中國國民黨。1926年初,任中共黨的刊物《湖南半月刊》主編。12月起,在漢口負責編印中共湖北地下省委《大江報》。1928年在上海主編中共中央刊物《紅旗》,後又負責《上海報》的組織領導工作。1931年秋任湘鄂西革命根據地中共省委政治秘書長、《工農日報》主編、文化部副部長、黨校教育長。1932年7月,在洪湖被國民黨軍隊俘獲,年底被黨組織營救出獄。1933年5月到達中央革命根據地後,曾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秘書長。1935年到陝北,先後任中央工農民主政府西北辦事處國民經濟部合作指導委員會主任、內務部部長、秘書長、司法部部長、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審計委員會主席等職。
1937年7月9日至17日,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
1937年8月至1945年8月,任八路軍蘭州辦事處黨代表、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陝甘寧邊區政府秘書長,參議會副議長。
1945年9月至1949年9月,任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長兼政法大學校長。
1949年7月兼任政法大學校長。1949年10月至1971年6月,任政務院政務委員、政法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部長、法製委員會委員、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候補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委員等職。
1971年6月15日因病在北京逝世,終年87歲。
謝覺哉,是人民司法製度的奠基者之一。他在中國各個革命時期都參與立法工作。在中央蘇區擔任中央工農政府秘書長、內務部長時,就起草過《勞動法》《土地法》和《婚姻法》等法規、法令,體現了處處為民的司法觀點,對鞏固和發展蘇區起了重要作用。長征到達陝北後,謝老先後在擔任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司法部部長,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參議會副議長、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期間,他在總結中央蘇區司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陝甘寧邊區的實際情況,領導司法人員,創建了一套新的法規和審判方式,製定出大量適合邊區的單行司法條例、規定、辦法等。
從1948年到共和國成立,為配合解放戰爭迅速發展的形勢,先後主持或親自起草了許多暫行法規、條例,如《縣(市)村人民政權組織條例》《縣(市)村選舉條例》《危害解放區治罪條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工商業所得稅條例》《法院組織條例》《民事訴訟條例》《民法》《懲治反革命條例》《刑法》《婚姻條例》《刑事訴訟法》《調解條例》《審判刑事案件應注意的方法與程序》《人民監察委員會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署組織條例》《司法部組織條例》等。有力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權利,打擊了反動勢力和犯罪活動,維護了革命秩序,保證了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建立和鞏固,為我國革命政權創立了比較完整樸素的人民司法製度,從而為共和國司法製度奠定了基石。
謝覺哉講:“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法律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一個工具,那個階級當權,就有為那個階級體現本階級利益的一套法律。我們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就得有我們的一套新的法律。”他認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他要求“司法要兼做立法工作,從經驗中創建法律”。
1947年2月28日,他在法製組小組會上提出:“法律應為進步的新民主主義法律,不是繼承舊的法律,而是對舊法律的革命。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不衝破舊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便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來。”
他說:“為了保障民主,必須加強法製,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他一再指出:“民主和法製是不可分離的,沒有法製就談不上什麼民主”,“幹部成分雖好,而在不民主的作風中,可以變為壞幹部、新惡霸。”
1949年進北京之前,他在司法訓練班的講話中講:“如何養成大家守法的觀念,是今後一宗大事。我們的舊中國是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國家,沒有經過資本主義民主革命,守法的習慣很差。這要經過相當長的時期,才能做好。但首先是工作人員要守法,要以身作則。要知道,建設一個新社會,定要有人人遵守的規章,即隻許這樣,不許那樣,違犯者必罰。我們不要資產階級的法製,但我們確需要我們的法製。沒有法製,就談不上什麼民主。因此,對於破壞法製的現象,必須嚴肅對待。對於一個新生的國家來說,尤其重要。一個國家的工作人員,如不遵守法律,不按法律規章辦事,以致隨心所欲,亂‘司’其法,這就必然會破壞這個國家的民主生活,從而使自己走向反麵,成為罪犯。”謝老這些話,在今天仍然對我們有很大的教益。
謝老一貫重視法製,主張依法辦事,審判機關應該獨立行使審判權,反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以言代法的現象。強調審判案件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反對逼供信,提高辦案質量。他說:“所謂提高辦案質量,就是要把案子辦得更準確、更細微、更踏實,做到不縱、不寬、不漏、不錯。”還說:“要想提高審判質量,首先就要提高審判員的質量,提高他們的審判能力。一個好的審判員應該講道理,而且很會講道理。但,事實在各級法院中,不講道理或不善於講道理的審判員還不少,這就影響審判質量,應該教他們學會講道理。要在判案的許多實際經驗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對於司法的讚否中,證明司法的對於否。”
謝老還說,司法威信的建立,要靠法官公正司法,依照程序辦案,法官要硬起頸骨來。他又說:“司法威信的建立,在於斷案的公正和程序的合法,不在於改判與否上。”還說“應罰的罰,應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脅,不屈;任何大頭子的說情,不理。要硬起頸骨來,做得幾次,威信就建立了。”並強調院長、副院長等領導幹部要親自看一些案卷,辦幾件案子,便於從中了解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這是提高辦案質量的關鍵。他以身作則,帶頭閱卷,使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得到正確的判處。有一件8年的冤案就是在他看卷後發現的,並親自主持給以糾正。當被平反的“犯人”寫信來感謝時,他認為法院讓人家白白坐了8年牢,不僅不該接受感謝,倒應該向人家道歉。他對審判員說:“從冤錯案的數量來看隻是很少數,但對一個被冤判的人來說卻不是百分之幾,而是百分之百呀,要好好總結教訓。”並對判了錯案的同誌循循善誘,使其牢固地樹立為人民高度負責的觀念,懂得“知過能改即聖賢”的道理。謝老徹底為人民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作風,深深地教育了法院的同誌們。
謝老特別重視培養法製人才。他說:“運用法製,要人才。”長征到達陝北後,在謝老的努力下,經黨中央批準,創辦了司法講習班,這是我國革命根據地創建的第一個司法講習班,為中國革命培養了第一批司法幹部。1945年又創辦了由他領導的憲法研究會,也是中國革命史上第一個憲法研究會,還創辦了中國革命史上第一個法律研究會,自己親自擔任主任委員,除負責起草了憲法外,還起草了民法、刑法和土地法等,同時,培養了大批司法人才。
新中國成立前夕,黨中央及時地提出,要抓好大學教育,謝老積極為高等法學教育物色骨幹。北平和平解放後,在原朝陽大學的基礎上,開辦了新中國第一所法律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謝老兼任校長。這所大學雖因一些客觀原因不到一年就停辦了,但他為興辦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院校,培養高級法律人才,進行法學的理論研究,摸索出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
謝覺哉同誌是人民的公仆、幹部的榜樣。他一參加革命就做領導工作,但他艱苦樸素,從來不搞特殊化,不謀私利。他經常談到舊中國是個“官國”,到處是貪官,使舊中國長期愚昧落後,任人宰割。他認為共產黨的幹部是人民的公仆,不是官,必須自覺地清除舊社會留下的“官風”。
謝覺哉同誌博學多才,對法律和教育有獨到見解,對新聞宣傳也有真知灼見。他參加革命就辦報紙,有著豐富的經驗,把新聞工作同革命工作熔為一體。
謝覺哉同誌的一生是光明磊落的一生,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一生,剛正不阿,以誠待人。晚年,他寫過一首詩:“行經萬裏身猶健,曆盡千艱膽未寒,可有塵瑕須拂拭,敞開心肺給人看。”這是謝覺哉同誌一生的寫照。
董必武,原名賢琮,學名用威,字潔佘,號壁五。男,生於1885年,湖北省黃安人,中國共產黨的創始人之一,政治家,法學家。早年參加同盟會,並參與辛亥革命。
1920年8月,參與發起成立武漢共產黨早期組織。1921年參加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後任中共武漢區執行委員會委員、漢口地委書記。第一次國共合作期間,參與籌建國民黨湖北省黨部,曾任黨部執行委員。大革命失敗後,1928年赴蘇聯入莫斯科中山大學學習。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從事黨和政權的建設工作,曾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等職。1934年參加長征。1936年後任中共中央黨校校長、中共中央西北局黨務委員會主任。1937年任陝甘寧邊區政府西北辦事處代主席、高等法院院長(1937.7.17-1937.10)。抗日戰爭爆發後,被中共中央派到武漢、重慶,參與領導黨在國民黨統治區的各項工作,曾多次代表中共中央同國民黨談判。解放戰爭時期,曆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員會常委、華北財經辦事處主任、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主席、中共中央財政經濟部部長、華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政務院副總理兼政法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家副主席、代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中國政治協商會會長等職。中共第六屆(六屆六中全會補選)至十屆中央委員,第七至十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第十屆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他的有關法學文章及報告有200多篇,特別是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的《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製,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演說,是對社會主義法製建設具有指導意義的文獻。
董必武一貫主張民主建國,1945年4月12日《新華日報》發表董必武論民主:“深信民主為世界大勢所趨,必須實現。否則,中國永無和平,中國人民永無自由,在東亞會永無和平,永無自由可言。”
董老對立法工作非常重視,在進北京之前,他就說:“建立新的政權,自然要創建法律、法令、規章製度。我們把舊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則就是無政府主義。”
董必武在華北工作期間,就曾領導製定了《華北人民政府組織大綱》,1948年8月16日由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這個“組織大綱”成為製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借鑒。組織法的不少條文,特別是政府各部、會、院、署、行、廳的組織條文,更是“組織大綱”的直接繼承和發展。
1949年6月15日,董必武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委員會會議,擔任常委,負責“政協”籌備會第四小組的工作,主持起草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1948年7月17日,董必武致函謝覺哉、陳瑾琨、李木庵、張曙時、楊秀峰,轉達劉少奇關於趕快草擬民刑兩法意見時,曾經提出要“以法學為人民服務”。後來,他又提出“法學是一種科學”,是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武器之一。這是董必武始終堅持的一個觀點。從這個觀點出發,他對於我國法學經驗的研究和法學研究機構的建立,給予了熱情關注,進行了巨大努力。他認為這是進行法製教育、總結我國法製建設經驗、提高政法幹部隊伍水平、推動我國法製建設的發展、開展國際交流的一項重要工作。
董必武的一生,是為我黨我國人民革命事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忠心耿耿奮鬥的一生,是黨和國家德高望重的領導人之一。他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民主,平易近人,一心為公,一心為民,是我們共產黨人永遠學習的楷模。
雷經天,原名榮璞,擎天,字季鯤,號經天,男,生於1904年,廣西南寧人,中共黨員,法學家。曾就讀於廈門大學、上海複旦大學。1924年後參加了北伐戰爭、“八一”南昌起義、廣州起義(廣州起義委員會委員),1929年任中共廣西特委書記。12月11日參與領導了白色起義。隨後任右江蘇維埃主席、中共右江特委書記。1930年因反對命令紅七軍北上攻打城市的錯誤決定,被免去特委書記和蘇維埃政府主席的職務,並開除黨籍。1931年4月恢複黨籍。後在中央革命根據地肅反中遭受誣陷,又被開除黨籍。後參加中央紅軍長征。1935年到達陝北後,經中共中央黨務委員會審查又重新加入中國共產黨。1937年7月始,曆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庭長(1937.7.91939.1)、代院長(1937.10-1939.1)、院長(1939.1-1945.3),1939年2月任邊區政府常務委員。1945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作出決定,恢複其1925年5月的黨籍。中共七大列席代表;1946年4月任兩廣縱隊政委和黨委書記,率部參加濟南、淮海等戰役。新中國建立後,先後擔任廣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長、華東政法學院院長兼黨委書記、上海社會科學院院長等職。
1937年7月9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成立時,雷經天任高等法院法庭庭長。1937年7月9日至1950年1月先後榮任高等法院院長的6人中,而雷經天任院長時間最長,達7年之久。他主持法院工作的7年中,秉公辦案、執法如山、不徇私情,邊區人民給予了很高的評價,稱他為當代的“雷青天”。他為了糾正一些司法人員中存在的舊的惡劣習慣,發揚革命的工作作風,保障邊區司法幹部的模範作用,製定“廉潔、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強毅、詳細、謹慎”的十六字司法人員工作訓條(準則)。他主張二審終審製,並建立健全各種司法製度,讓全邊區司法幹部嚴格遵守,他並親自做出表率,使邊區司法工作出現了一派新局麵。
抗戰期間,雷經天提出邊區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保障抗戰勝利,保衛民主政權,保持革命秩序,保護人民利益。”據此,邊區各級司法機關處理了大量日偽漢奸、特務等刑事案件,有效地打擊了敵人破壞邊區的罪惡活動。
在建立健全邊區司法機構等方麵,他做了大量工作。他參照瑞金根據地的司法經驗,在高等法院設立了法庭、檢察處、秘書室等部門。在專區設立高等分庭、縣設裁判員(後改為司法處)、鄉設仲裁員。為了防止審判中發生偏差,又在各縣組織裁判委員會,由縣委書記、縣長、保安科長、保安大隊長和裁判員組成,集體討論和決定各縣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