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錄(1)(1 / 3)

邊區司法工作報告

雷經天

同誌們,我今天來報告邊區兩年來的司法工作情形,這一報告包括下麵幾個問題:

一、邊區司法製度的基本精神;二、施政綱領所指出的任務;三、邊區司法組織問題;四、工作製度和領導問題;五、邊區的法律問題;六、訴訟問題;七、犯人問題;八、邊區司法工作的檢討;九、幾個答複的問題。

一、現在我來講第一個問題。同誌們都曉得陝甘寧邊區是共產黨直接領導的政權,這個政權要實現新民主主義,因此我們的司法製度也要是新民主主義的司法製度。什麼是新民主主義的司法製度呢?這首先要說明法律的階級性的問題,也就是說什麼是法律的問題,這一點同誌們都很清楚: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資產階級的法律是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的統治,封建社會的法律無條件的絕對的保護地主階級的利益,而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也是沒有疑義的替無產階級的利益服務的。這些都說明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那麼什麼是新民主主義的法律就很容易了解了,新民主主義的法律就是真正保護各個抗日階級的利益的法律,也就是說新民主主義的法律就是各個抗日階級的聯合專政,這點既不同於資產階級的專政也不同於無產階級的專政,它是各個抗日階段的聯合專政。

為什麼呢?這由於中國革命的需要,如果不是這樣就要和今天中國革命的性質相抵觸,因為抗日一方麵是人民的義務,同時也是人民的權利,那麼參加抗日的各階級的人民不但能得到這個法律的保護,而且是這個法律的製訂者和執行者,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法律,也就是我們邊區執行的法律,這個法律的特點表現在下列各方麵:

第一,表現在這個法律真正平等的精神:這裏的平等與資產階級的“平等”是迥乎不同的,這有它理論上的根據,資產階級的法律顯然是□□□□□□

第二,□□□□□□

第三,這個法律是真正民主的:這由於執行這個法律的是人民的真正代表,而這個代表執行的又是各抗日階級及抗日人民所製定的法律,所以它表現了真正民主的精神,同時這個民主又擴大了曆史上民主的範圍,所以如此,乃由於這個法律是新民主主義的法律,是各個抗日階級的聯合專政的,是保護各抗日階級人民的利益的,此外民主還表現在工作方式上,這就是說我們的工作態度不是獨裁的、秘密的,而是民主的、公開的,特別不同的一點就是人民可以派代表參加審判,例如開公審大會由群眾參加直接發表意見等。

第四,法律是和政治有密切的聯係的: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服務於政治的,因此司法工作是在政權工作的整個領導之下執行政治任務的。否則,就會使司法工作和整個的政權工作脫離開來,就不能完成整個政治工作的使命,這是法律和政治的關係,也是司法工作的政治目的,我們邊區的司法工作正是表現了這一特點的。

第五,邊區的司法目的在於進行教育和爭取犯人的轉變,為了這個我們對犯人實行了教育、爭取、感化、說服等韌性的寬大的政策,就是說,我們對犯罪的人不但一般的實行寬大政策,著重教育,處刑很輕,而且我們對於所有犯罪的人,除了真正不可爭取,和不可救藥,嚴重至於非得排斥出社會的而外,是決不處以死刑的。這樣,就說明了我們的司法目的。在這裏,我們在法律觀念上,不但反對報複主義,而且在法律任務的執行上也同樣的反對報複主義,然而,這裏不容有這樣的結論:以為實行寬大政策,就不應給犯人以處罰,這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我們的寬大政策,其目的是為了爭取犯人的轉變;要爭取犯人的轉變卻非給犯人以教育不可,要給犯人以教育,就要給犯人以處罰,不過我們的處罰在觀念上不是報複的,而是教育的,爭取的,這就是給犯人所以處罰的由來。我們為了能真正的達此目的,我們在論罪處刑判案的時候,我們不僅了解其犯罪的主觀原因,而且要了解其客觀原因,這樣教育才有效,爭取才有可能,否則都是徒勞無益的。

上述幾點是我們邊區司法工作的特點,也就是我們邊區司法工作的基本精神,這些問題要同誌們去深刻的探討,因為我們是做司法工作的,如果對這個特點了解的不夠,就會發生出偏向,甚或錯誤來,希望同誌們給它很大的注意!

二、五一施政綱領中所指出的任務。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隻有徹底了解了這個任務之後,我們才能對今天的司法工作有一個正確的尺度,不然將會失掉掌握問題的中心。這個綱領究竟指出了一些什麼任務呢?我們現在簡單的談談:

(一)“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這是在施政綱領中所明白指出的,這說明了什麼呢,這就是說我們不但要保護無產階級的利益,就是地主、資本家的利益,我們也是保護的。但是有一個條件:要他是抗日的不是反革命的,否則,哪怕他是工人、農民,一律不能享受此法律的保證,相反的,他的人權、政權、財權在此法律之下是被剝奪的。

(二)不特如此,我們還“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這一點,我們是和外麵的所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完全不同的。外麵的自由是假的,欺騙人的,我們則不然,我們的自由是真的,實際的。也可以說外麵的自由就是不自由,我們的自由是說一不二的自由。這一點是很明的,用不著□□□□□□

(三)“除司法係統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或處罰。”這一點,我們要切實的做到,過去在這一點上有很多疏忽的地方,是由於我們還沒有真正肅清殘餘的遊擊主義作風的原因。當然,在特殊情況之下,比如關於現行犯的問題,我們也不應該那樣的機械的處理。重要的是我們要向著這一方向邁進,我們要絕對的奉行這一原則。特殊的情形還是可以例外的。

(四)“人民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的權利。”這一權利我們一定要給人民以保證。因為這一點在曆史上還沒有先例,這對於民權的提高,對於人民訴訟的便利和政治的影響都是很大的。我們絲毫不能疏忽。

(五)“改進司法製度”。我們改進司法製度的目的是為了更適合革命利益的要求,革命工作的要求和革命人民的要求。

(六)“堅決廢除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廢除肉刑在我們邊區是早經宣布廢除了的,然而由於我們執行的還不夠,所以我們有提出來特別警惕大家的必要。就是說從此後,我們絕對不得再用肉刑了,重證據不重口供這一點我們以前做的也不夠,今後也要給予很大的注意。再解釋一點,所謂重證據不重口供,不是完全不要口供的意思,倘口供是正確的、真的、實際的,那我們為什麼不要呢?

(七)“對於漢奸陰謀破壞邊區的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施行寬大政策,爭取教育、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並且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寫悔過書。”而對於一切叛徒、反共分子陰謀破壞邊區的漢奸分子亦是同樣的政策。但是,這裏要注意所謂寬大政策,絕不要了解為放縱政策,也就是使我們的寬大政策是有目的、有條件、有限度的,否則就是對寬大政策的不了解。

(八)“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汙行為。”

(九)“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的行為。”

(十)“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為什麼這樣做呢?這不特因為共產黨員都是無產階級優秀的先進戰士,而且由於這個綱領是我黨提出的,正因為如此,我們為了能夠號召更多的人民參加這一大的運動與鬥爭,使這個綱領能夠迅速的、普遍的、更加徹底的實現,我們共產黨員,每一個布爾什維克都應該是實現這一綱領的先鋒與模範。由於如此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

不特如此,就是我們的友黨以及全國各先進抗日黨派所頒布的,有利於抗戰有利於革命有利於中國人民的政治綱領,我們也以同樣的態度與精神使之實現的。例如國民黨頒布的抗戰建國綱領,以及抗戰以來各抗日先進黨派頒布的各種進步的政治綱領,在執行上我們沒有一點表示(落)後人的行動,老實說,我們共產黨人都是積極的模範的執行者。

(十一)土地與債務問題。這一問題在施政綱領中是這樣指出的:“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保證一切取得土地的農民之私有土地製,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惟須減低佃農租額及債務利息。佃農則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須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政府對東佃關係及債務關係加以合理的調整”,這是很明白的。我們不但要顧及到農民的利益,同樣的也要顧及到地主的利益,總而言之:一切抗日階級及抗日人民的利益我們都是給以堅決的保護。在這一點上,要克服我們在觀念上和行動上過左過右的不良現象,因為這對於我們政策的實現都有很大的不利的。

(十二)“保證私有財產實行自由貿易,反對壟斷統製”。同誌們一定要問我們共產黨人,為什麼要保護私有財產呢?這一問題很簡單,因為我們今天的革命不是無產階級革命,而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新民主主義革命不但不廢除私有財產,而且要保證私有財產。至於實行自由貿易,反對壟斷統治的問題也是很顯然的。這正因為我們的革命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所以我們為了革命的勝利,為了堅持長期戰爭,為了把日本帝國主義趕出中國,我們在經濟上沒有一個長期的準備,顯然是不可能的。這就是所以實行自由貿易反對壟斷統治的由來。

(十三)“維護法幣鞏固邊幣。”

(十四)“救濟災民、難民。”

(十五)“保護女工、產婦、兒童。”

(十六)“調節勞資關係,適當的改善工人生活”。怎樣調節勞資關係?為什麼要調節勞資關係?也和上麵講的一樣,因為我們今天的革命要求如此,如果不這樣,就不合於這個革命的要求,事實也就等於破壞革命,因為我們今天的抗戰是全國各階級各人民的事,如果我們隻注意到工人、農民的生活改善,而不顧及地主、資本家的利益,就會發生勞資間的衝突,這是有害於抗戰的。因此,我們對於勞資雙方的利益不是偏重於一方麵的,而是一方麵顧及到工人的利益,另外也顧到資本家的利益,隻有這樣對於抗戰才會有利。

(十七)婚姻問題我們還是“堅持自願的一夫一妻製”。

(十八)關於民族問題我們是以“民族平等的原則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反對大漢族主義的思想,明白的說我們要在法律上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

(十九)軍民關係問題我們是以“增進軍隊與人民間的團結”為前提的。

(二十)加強優待抗日軍人家屬的工作,徹底實行優待條例。關於優待抗日軍人家屬的問題,我們不僅優待八路軍的家屬,對於友軍在邊區的家屬也是同樣的優待。過去許多區鄉級的幹部對於本區本鄉甚至本縣的幹部或工作人員的家屬優待的比較好,而對於離開縣、區、鄉較遠的軍人家屬或工作人員家屬一般都比較冷淡,這是不對的,我們要克服這一缺點。

(二十一)對俘虜實行寬大政策。關於這一點,毛主席給我們這樣指示,他說: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仿效諸葛亮七擒孟獲的辦法;我們再說明一點就是寬大政策的問題,同誌們要注意這裏的寬大政策和前麵所說的寬大政策是有所不同的,前麵的寬大政策為了要爭取犯人與教育犯人,還是給犯人以懲罰的,這裏的寬大政策,雖然也是為了爭取與感化俘虜和瓦解敵軍,卻是不給俘虜以任何處罰的,不特如此,而且要給予優待,這正如施政綱領第20條所指出:對於在戰鬥中被俘之敵軍及偽軍官兵不問其情況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其願參加抗戰者收容並優待,不願者釋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其有在釋放之後又連續被俘虜者,不問其被俘之次數多少,一律照此辦理,國內如有對八路軍、新四軍及任何抗日部隊實行攻擊者其處置辦法仿此。這就是這一寬大政策的最好說明。

(二十二)遊民問題。在這一問題中我們要“糾正公務人員及各業人民中對遊民分子加以歧視的不良現象”。我們要保證給這些流氓無賴的遊民分子以耕種的土地,而且要給予參加教育的機會,這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

上述各條,就是施政綱領所指出的任務,這裏麵有關於經濟方麵的,軍民方麵的,社會政策方麵的,司法政策方麵的……所以這一綱領是非常重要的,特別在我們司法工作者方麵,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的任務比任何一方麵都要重要,因為這個就是我們今後工作的方向,所以我們做司法工作的同誌,對於這些指示是絲毫不能忽視的。

三、司法組織問題――邊區司法組織的原則是三級三審製,但事實上邊區隻有二級審,各縣裁判員為第一級,受理初審案件。高等法院為第二審機關,但法院有時也受理第一審的案件。特別在去年受理的第一審應判之案件為最多,我們知道邊區是屬於國民政府的一個行政區域,他的行政機構是按全國行政區域組織而組織的。所以邊區的司法機關也是同其他地區的相同,我們的高等法院相當於省的高等法院,是直接受國民政府最高法院領導的。可是因為最高法院放棄對我們的領導,因此形成了邊區隻有二級二審的現象,如果最高法院能夠真正對我們用民主的方式來領導,那麼我們還是他們司法組織的一個構成部分,那麼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對我們放棄領導,我們邊區是否可以另組織一個最高法院嗎?現在還不需要,我們現在的組織不是死守舊規而是以工作和組織的適當為原則,我們的組織是看工作的需要而組織的,同時我們的組織是以人民的需要和工作的適當而設立的,並非采取空架子的組織。另方麵,我們現在因為司法人員的缺少,以致就這現有的組織內人員還非常不充實,例如各縣的司法人員太不健全,甚至有好幾個縣連裁判員也沒有,工作隻得由縣政府來承擔,一些縣份連書記員也沒有,至於檢查員更談不上。在一個縣的各區有調解委員會,可是這種調解委員會的大半是有名無實的組織,裁判員對這個組織根本就沒管,自然更談不上領導。這足以證明裁判員對這個調解委員會的聯係是如何的了。我們的裁判員雖然大都是工農幹部,但他們大部分是經過長久鍛煉的都是經曆過蘇維埃運動的,所以他們雖沒有高深的文化理論,但都有豐富的實際鬥爭經驗,因此一般案件的處理都還正確,現在的裁判員即是過去的裁判部長,在蘇維埃時省縣區都是裁判部,中央司法部是審判才獨立起來。那時法院的內部組織還是非常簡單,隻有三部分:

(一)法庭――雖然名義上分開民事、刑事兩個法庭,但隻有兩個推事,實際不是分不開的,分配到誰的案子,是刑事的這個法庭就成了刑事法庭,案子是民事的這個法庭就成了民事法庭了。

(二)檢察處――在縣區的檢察處是獨立的,但在邊區檢察處是屬於法院的一個部門,以前隻有一個檢察員工作,今年春李木庵同誌派來領導這一工作才開始走上正確的途徑,管理整個司法行政的。那時區上為初審,縣為終審,一般的事情在區上便可解決,如區上不能解決的事才送到縣判決,在縣上判決後便作了終審。在陝甘寧蘇區改製後,這個司法組織也就跟著改變了,將裁判部取消改為裁判員,縣上為第一審司法機關,於1937年的7月12日便成立了高等法院,這個法院領導各縣裁判員,作為第二審司法機關,當那時就規定了我們的司法製度是三級三審製,那時的一個法院僅有幾個人員工作,事情還是非常之多,那時法院是屬於政府領導的,直到第一屆參議會以後,法院的領導□□□□□□。

(三)行政問題:如幹部的教育、犯人的領導管理統計等工作。無論在幹部的分配上、司法案件的批答等工作上都采取分工製度。但在領導上是集中的,這就所謂“集中領導分工負責”的辦法。法院自1938年起就有每月的月終報告,這個報告是給邊區政府委員會的,法院有些問題還是受政府委員會領導的。再關於本院的會議製度:有科長以上的會議,這個會是討論司法行政問題,時間不一定一月一次至二次;有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在這個會議上討論工作上和生活上諸瑣碎問題。另外各部門還有工作布置和工作檢查會議,以上是對本院的領導。至於對各縣的領導,在各縣每月除少數幾個縣不能經常有月報外,其他各縣都有月終報告,我們在這個月終報告上批答一切問題。各縣的裁判委員會有一月開一次的,也有半個月開一次的,有些大的問題在裁判委員會上討論解決之。各縣現在一般的缺乏一定的辦公時間,還都是有事就做的辦法。在將來成立地方法院後,一定要改變這個作風的,集體辦公的製度隻有本院是實行了的,現在已經證明了集體辦公對工作是有很大的效力的。

(四)報告工作――

1.各縣對法院的指示不予以深刻的討論和執行,有時法院的指令到縣上是不被重視的,致許多令查複的案子延遲了許多時間,如綏德查胡尚池的案子等,甚至有些縣對令文采取不理的態度。

2.報告的內容不依照規定――如將民事刑事混為一起報告。

3.請示的案情寫不清楚――有些縣呈報案件將案情寫不明白以致了解不到全案的情形,批答時不一定能夠很正確,如固臨、清澗都有這樣的情形。

各縣的報告能夠按月送來的,如地方法庭、延長、延川、固臨等。有兩個月報告一次的,如靖邊、神府等,一年都不報告一次的,如新正、鎮原等;報告內容較好的,如合水、曲子等。還有些報告的用語使人看不懂,如固臨的報告中常用“蠻婆”等。

4.書記室、總務科、秘書處等部門,總而言之由於人員的缺少工作都做的不夠。看守所的人犯增加了,但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還差的很多。

四、工作製度和領導的問題□□□□□□

邊區高等法院兩年半工作報告

(1942至1944年上半年)

一、實施精簡及組織情況

第二屆參政會後,於1942年1月進行第一次整編,本院行政幹部由32人減為22人,計縮減1/3.總人數111人。在組織機構上:取消了檢察處,實行審判與檢察合一;生產部門在編製上與行政部門分開;歸並秘書處、書記室及總務生產各科,改設秘書室,下分一、二、三科。各縣亦裁去檢察員、司法通訊員,看守所與保安科的看守所合並。在延市綏德、慶陽、新正四縣設立地方法院。

1942年6月雷院長調中央黨校學習,李木庵同誌代理院長後,在本院設立執行處及法警班,原勞動生產所改為邊區監獄,取消縣之裁判委員會、鄉之人民仲裁員。8月邊府設立第三審司法機關――審判委員會。

1943年4月,實行第二次整編,編前本院人數共153人,按整編規定人數為86人,但因有編餘未處理者,故編後尚有101人,亦較原數縮減1/3.在組織方麵,本院取消一、二、三科,改設人事秘書、書記室、供給處。各縣改組縣司法處,由縣長兼司法處長;裁撤綏德、慶陽、新正三縣之地方法院,除延屬分區外,在各分區設立高等法院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