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聞《周禮》有函人之職,《司馬法》有甲士之製,朝錯
以五同論兵甲、弩矢,馬燧以短長三製造鎧衣士。皆所以避鋒
鏑、全肢體、稱大小、便進趨也。然造甲之法,步軍欲其長,
馬軍則欲其短;弩手欲其寬,槍手則欲其窄。其用不同,其製
亦異。否則,拘於定式,昧於從變,肥者束身太緊,甲身則可
周後背而前胸不交,甲裙則可閉後膺而前跨不掩。瘦者掛體太
寬,挽弓發箭則甲不貼體而胸臆糸並撲,有斷弦脫?之憂;揮
劍槍刺則甲不附身而腰背鬆虛,有抵手礙足之患。長者不過膝
腕而矢石可及,短者垂及腳麵而泥濘不前。小有不便,則拆去
甲葉而遺棄不收;大有所妨,則割去全段而拋擲不顧。製作之
艱,耗費之廣,不幾於徒費乎?故君子謹其微於製作之初焉。
是謂甲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