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篇 洋務(2)(1 / 3)

1132.批九江關稟請撤康稅司一案同治七年四月

此案前經本署大臣準情酌理,批飭了結,原期省筆舌之爭。凡與洋人交際,小事可許者,宜示以寬大平恕,大事不可許者,宜始終嚴執力爭。若小事處處爭競,則大事或反有放鬆之時。不分大小,朝夕爭辯,徒為彼族所輕視也。

稅務司為中國效力,未能熟諳規矩,果其不礙大體者,亦可曲示寬容,各關皆然。今據錄送該稅司康發達回潯後末次照會,仍請飭委員遷讓,然亦聲明或俟通商大臣來函經辦之句,該道業已接奉批示,即應鈔批照會該稅司。縱不全鈔,亦宜將批中事理明晰告知。裁革書辦、遷讓房屋二層,曲在該稅司;委員會辦一層,曲在該關。彼見剖斷平允,或者服理輸情,不複多事。乃該關匿批不說,而反稱通商大臣來函本道並未接到,待之不以誠信,徒將該稅司改刊起貨報單為營私之據,一再請谘撤換,其於向來起貨報單式樣,又不同時送來,是所改款式損益若何,無憑查核,實屬辦事輕率。應否將該稅司立即撤換,候谘請總理衙門核奪。

另稟請於京城同文館中擇人分發各關、作為委員一節,在無事時言之,尚屬閑中立論,在有案時言之,則為節外生枝。候並谘總理衙門察酌。仰將向來起貨報單式檢出一紙送核。

[評點]

蔡錦青與康發達兩人共事一方,各因小事互不服氣,同時向曾國藩告狀,曾國藩已經比較公平地作出批示,希望化解矛盾,和衷共處。但是,事與願違,這兩人仍舊意氣用事,康發達堅持占據蔡錦青下屬用房,蔡錦青則再次稟請撤換康發達。

上次批示,曾國藩基本上是為蔡錦青撐腰,對康發達的三個要求,拒絕兩個,答應一個,盡管口氣委婉,但是態度明確,並且留有後手,指示蔡錦青,如果康發達仍舊“任性妄為”,蔡錦青即可據實揭發,作為撤換依據。蔡錦青得到批文,感覺上級撐腰,加上康發達仍然要求辦公用房,於是,一麵上交康發達“營私舞弊”的證據,一麵重申前議,稟請撤換。

但是,與上次相比,明顯可以看出,曾國藩不再壓製康發達,轉而訓斥蔡錦青。究其原因,一是情理,二是大局。

首先論情理:康發達回到九江,不再堅持裁員,隻是要求占房,並且聲明,也可以等候通商大臣後續批示。蔡錦青既然已經接奉曾國藩批示,就應該抄送有關文句,照會康發達。在曾國藩看來,“裁革書辦、遷讓房屋二層,曲在該稅司;委員會辦一層,曲在該關。彼見剖斷平允,或者服理輸情,不複多事”,但是,蔡錦青卻誤解了曾國藩息事寧人的用心,聲稱並未接到批示。本來可以理直氣壯地折服對手,出示上級批文,駁回占房要求,結果,欺上瞞下,弄巧成拙,這就違背了曾國藩“以誠相待,共守和局”的外交方針。除此之外,他過分看重了曾國藩上次批示末尾的最後一句,即“倘仍任性妄為,即將該稅司營私舞弊指出實在憑證,專案稟報,以憑谘飭撤換可也”,這就未免近於爭強好勝、挾嫌報複了。所以,曾國藩強調,我方隻有“酌情準理”、“剖斷平允”,才能讓對方“服理輸情”、“不複多事”。

其次論大局:當時的海關,完全是外國人一手把持,康發達的上司是赫德,赫德名義上服從於總理衙門,實質上卻是服從於整個國際局勢。根據《海關衙門章程》:“各關所有外國人幫助稅務事宜,均由總稅務司募請調派,其薪水如何增減,其調往各口以及應行撤退,均由總稅務司作主。”這樣,赫德一方麵滿足以他的祖國英國為首的世界列強對中國利益的爭奪,一方麵又不遺餘力地在中國建立和推行西方行之有效的海關管理製度,盡可能為中國開辟稅收來源,提供巨額軍費開支,而這一切,都建立在海關洋員的高效管理的機製與基礎之上。蔡錦青要舉報康發達“營私舞弊”,僅僅隻提供一份“改刊起貨報單”,而對“向來起貨報單式樣,又不同時送來”,以致無從判斷這一改動的性質與程度,從而遭受“實屬辦事輕率”的嚴厲訓斥。一個外籍稅務司,不是你蔡錦青想換就換,也不是我曾國藩想撤就撤的。在此,請注意批文中的“應否”二字。一個三品銜的康發達“應否”撤換,位居一品的曾國藩最多隻能“谘請總理衙門核奪”,總理衙門還要去與二品銜的總稅務司赫德商量,這就是當時的大局。

基於這樣的大局,對蔡錦青稟請挑選同文館外語學員擔任各地海關委員一議,曾國藩答道:“在無事時言之,尚屬閑中立論,在有案時言之,則為節外生枝。”這好像有些氣悻悻了吧?

末了,介紹一下蔡錦青與康發達的來曆。

蔡錦青(1813—1876),字芥舟,廣東惠州人,監生。曾任江西都昌知縣、吳城同知,曾國藩率湘軍進軍江西,蔡錦青曾經長期協辦軍餉,大約在1860年升任廣饒九南兵備道,依據慣例,以當地最高軍政長官兼任九江海關關道。第二年,曾國藩與江西巡撫沈葆楨爭奪江西稅金,蔡錦青夾在中間,兩頭不討好。此事在王闓運《湘軍誌》也有記載:“同治二年,國藩征餉江西,九江關道蔡錦青分稅課以應。乃報巡撫,沈葆楨大怒,謾詞詆錦青。國藩不能堪,二人騰章相詆,俱自劾求罷。”蔡錦青後來官至雲南糧儲道。

康發達(F. Kleinwachter),德國人,1863年2月應征進入中國海關,先在北京學習漢語,1865年結業考試,以99分的成績(滿分200分)被赫德分配到汕頭海關,擔任三等供事。赫德在日記中稱康發達“非常失望”。後來升任鎮江、九江、廈門、寧波、汕頭、廣州海關稅務司。1889年辭職。其兄弟康發逵(J. Kleinwachter)也曾在中國海關任職。對於康發達的品性與為人,他的上司赫德,可是有過十分明確的評價,一則說“康為人誠實,可靠,但不夠老練”(If you see Liu again advise him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Kleinwachter, kang-fa-ta. Kl. is honest and reliable enough, but has not tact, and in a week he would embroil Liu with all around. 1877. 8. 30,赫德寫給他的倫敦辦事處主任金登幹的信);二則說“我正把那認真、有幹勁,卻又經常惹是生非的康發達調離鎮江,派明白事理的穆和德去那裏替他”(I am therefore moving that conscientious and energetic but always troublesome Kleinwachter from C' kiang and sendig the sensible Moorhead there instead. 1881. 4. 24)。由此可見,這個康發達,人當然正派,但多少有點一根筋,連赫德也拿他沒辦法。曾國藩退避三舍,息事寧人,真是官場老手。

至於海關總稅務司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這個來自北愛爾蘭的青年學生,憑借其超人的才幹,掌管中國海關45年,加上代職2年,榮譽3年,整整50年。為此,他獲得了清朝的尚書銜,並受封為英國從男爵。

1134.批華商吳南記等稟集資購辦輪船、試行漕運請示由同治七年

承運海漕,在輪船為創舉,非通盤籌畫,不能率行定議;在沙船為常業,非萬不獲已,亦未便遽作改圖。去年上海道轉呈容丞所擬章程,今年沙船商趙立誠等一稟,均經明白批示在案。

茲複據該商等來稟,意謂輪船與沙船可以並運不悖,尚屬持平之論。惟置備海船,究以裝貨攬載為第一義,以運漕辦公為第二義。前任常鎮許道曾遞說帖,亦係招商集資,購買輪船,其說以春夏承運海漕,秋冬攬裝客貨。本部堂比與麵商,謂海漕仍須先盡沙船,其次或用輪船,或用夾板,並未許以全漕概用輪船。蓋商以保全本錢為重,先求包運全漕,為入款之大宗,所以顧成本也;官以不誤公事為重,先盡沙船,所以恤疲商、念舊誼也;次兼用輪船、夾板,所以廣招徠、備闕乏也。該商等所稟,並未言及攬載客貨一層,似專靠運漕為先活者,恐益於公者少,而損於私者甚大。計二月至五月四個月中,每輪船不過往返運米六次,其餘八個月,該商須另謀生意,細細算計,乃為自全之道。本部堂甚願各商集資購船,補海運船隻之不足,而又恐各商籌畫不細,或致虧本,不得不詳為批示。仰蘇鬆太道明晰傳諭知照。

1137.批華商吳南記等稟集資購買輪船運漕由同治七年

集資購船之舉,總以便商利用為要議。前因該商等所稟於自全之道未能盡善,當經明晰指示。茲據稟複,如準分運三成,商本即不致虧折等情,本部堂詳加籌畫,海運向用沙船裝運,久著成效,近來雖因生意冷淡,船隻日少,然所存尚有數百號,盡可挑用。即有不敷,可令頭批回空之船再行兌運。如本屆江北漕米參用蘇浙回空沙船,並無遲誤,而閩省捐辦之米,於五月間雇用沙船十六號,早經抵津,亦是明證。縱明年米數較多,尚可仿照此法,南裝北卸,轆轤轉運,似尚不虞缺乏。即或輪船分裝,亦斷不能至三成之多。本屆漕數多寡難定,前批約計四個月者,隻就輪船論可裝之月數,不論沙船分裝之成數,誠以輪船尚未試運,恐有窒礙也。

天津大沽海口為米船進口要道,河勢窄淺,十曲九彎。本年宜、荊等縣采買之米,采用夾板試運,乃頭號裝米八千石,不能進口,由洋商雇船剝去四千石,始得前行。而所起之米,每袋須虧折一二升,每石又須剝價四分,加之棧租,每一萬石,月需銀四百兩,逾月即加一倍,以致商人賠累,大有悔心。輪舟船身長大,火力迅直,河麵掉轉不靈,臨時甚費周章。而水腳一切,又比沙船多銀一錢,剝船棧租,處處需費。於商既多不便,於官亦殊不便。再三斟酌,目下隻可試辦,以少為貴,俟將來江西、湖廣等省漕米議及海運,該商等再行多購另議可也。仰蘇鬆太道明晰傳諭知照。

[評點]

這兩件批示,收錄在“江督署通商科”,抄件未見年月日期,據“去年上海道轉呈容丞所擬章程”,定為同治七年。

“容丞”就是中國第一位留學美國耶魯大學的容閎,曾國藩前幾年特意招請他專程赴美,采購新式機器,裝備江南製造局,為此,容閎得到縣丞的頭銜。他有鑒於外國商船暢行中國內河,因此,積極支持華商集資、自辦輪船公司,並且參照外國先進經驗,擬訂了輪船公司海運漕米的運輸章程,經由上海道應寶時上稟曾國藩。

又據批示中提到的“沙船商趙立誠等一稟”,可知沙船商人對此也有反應。什麼是“沙船”呢?就是中國傳統的木質帆船,那麼,木船又為何叫做沙船呢?漕糧北運,曆來是經由京杭大運河,而黃河一再潰決淤塞,使得漕船拖運艱難,費時費力,因此,道光初年(1825),就開始實行海運,漕船從長江口出海北上,出於安全的考慮,沿著海岸分布的沙脈航行,以免風濤翻船,並且把漕船的底部改裝成平底,使它可以在略高於沙麵的海麵前進。於是,這種漕船,就被叫做沙船。從那以後,沙船就成為承運漕糧的主要工具。

但是,鴉片戰爭之後,通商口岸不斷增加,外國機器輪船大量湧入中國沿海和內河,嚴重衝擊了沙船返空裝載客貨的運載業務,例如,美國瓊記洋行經營的“火箭號”輪船,往來長江,一年就獲利14萬元;同治元年(1862),美商旗昌洋行甚至在上海成立了旗昌輪船公司,而英國商人的公正輪船公司、北華輪船公司也相繼開設。因此,沙船逐年減少,以致影響到漕糧的運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一部分中國商人,開始籌劃集資、采購機器輪船,自辦公司,承運海漕,並通過曾國藩信任的應寶時和容閎,呈遞章程和申請。

對此,曾國藩的態度很是複雜。有幾艘輪船協助沙船承運漕糧,當然是好事,而且,此前一年,他也倡議,用機器夾板輪船,試辦過一次漕運。目的是,“若能試行一二次,果屬穩妥,即可逐漸改革”。但是,民間自辦公司,攬運皇家漕糧,力度這麼大,頭緒這麼多,這就讓曾國藩很有些拿不準了——

先看第一件,華商民間集資,買輪船,辦公司,承運國家漕糧,這在曾國藩看來,事關重大,非同小可,其中牽涉到中外條約、官商利益、輪船與沙船的衝突等等無數複雜關係,因此,他一句話就把它擱置起來了,那就是“承運海漕,在輪船為創舉,非通盤籌畫,不能率行定議;在沙船為常業,非萬不獲已,亦未便遽作改圖”,意思是,不要急,慢慢來,想好了再說。沒想到,華商們接著又交上了第二份請示,認為“輪船與沙船可以並運不悖”,堅持申請承運海漕。曾國藩呢,又拿出另一個理由,說你們輪船公司,首先要考慮其他運輸業務,不能光指望海運漕糧,而你們這次的請示,“並未言及攬載客貨一層,似專靠運漕為先活者,恐益於公者少,而損於私者甚大”,而且,“二月至五月四個月中,每輪船不過往返運米六次,其餘八個月,該商須另謀生意”,這樣才不致虧本。而以前一直是沙船承運漕糧,官府是不能剝奪他們的生意的。因此,本部堂雖說很願意你們民間集資承運,以補海運船隻的不足,但是,又實在擔心你們計劃不周,將來虧本,因此不得不事先質疑,層層揭示。這樣吧,你們還是多聽聽上海道應大人的意見吧。

再看第二件,令曾國藩沒有想到的是,華商們竟然不屈不撓,繼續上稟,並且聲明,承運海漕三分之一就不會虧本。至此,曾國藩幹脆攤牌,“海運向用沙船裝運,久著成效”,目前不可能劃拔三分之一的業務交付你們輪船公司,而且,“誠以輪船尚未試運,恐有窒礙”。漕糧是朝廷命脈,漕運是國家大政,出不得半點差錯。而天津大沽海口“河勢窄淺,十曲九彎”,你們的輪船“船身長大,火力迅直,河麵掉轉不靈,臨時甚費周章”,還得雇傭夾板小船、節節搬運,而“剝船棧租,處處需費。於商既多不便,於官亦殊不便”。怎麼辦呢?“再三斟酌,目下隻可試辦,以少為貴,俟將來江西、湖廣等省漕米議及海運,該商等再行多購另議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