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稅製改革對傳媒業的影響
前沿報告:【媒體經營升級版】
作者:陳作習
“營改增”政策對傳媒業存在一定影響,但影響後果與影響程度對不同媒體形態並不一樣。總體而言,這項政策有利於傳媒業的發展,符合國家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基本規劃。
當前,我國勞動力等要素成本上升,導致傳統比較優勢逐步弱化,東部沿海地區遭遇增長困惑和轉型困難等一係列問題,使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麵臨著與日俱增的壓力。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果斷實施涉及範圍廣、針對性強且實施力度大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即《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下文簡稱“營改增”),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區和行業試點。2013年8月1日起,試點在全國範圍內推開,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當擴圍納入廣播影視作品的製作、播映、發行等;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十二五” 期間“營改增”將逐步推廣到全國範圍。
那麼,“營改增”政策將對我國傳媒業產生哪些影響?下麵,筆者試作分析。
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相關情況
增值稅自1954年在法國開征以來,因其有效地解決了傳統銷售稅的重複征稅問題,迅速被其他國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增值稅,征稅範圍大多覆蓋所有貨物和勞務。
我國1979年引入增值稅,最初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機器機械等5類貨物試行。1984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在全國範圍內對機器機械、汽車、鋼材、西藥等12類貨物征收增值稅。1993年發布並於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草案)》規定,將增值稅征稅範圍擴大到所有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對其他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征收營業稅。2008年11月發布並於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了鼓勵投資,促進技術進步,在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全麵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將機器設備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
2011年11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營改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和鑒證谘詢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現行營業稅的規定是2008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營業稅征收範圍廣,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係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營改增”的原因分析
1.“營改增”是為了解決1994年稅製改革遺留的問題
1994年稅製改革遺留了三個問題:首先是增值稅的實施方案采用了生產型增值稅,是生產型、消費型、收入型三種增值稅征收中抵扣最少的征收方法,也就是政府征收最多的征收方法;其次是確定增值稅的適用範圍問題,即把增值稅的適用範圍隻限製在商品範圍內,勞務部分保留營業稅;再次是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