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泄密者”們
國際媒介
作者:王敏
對美國政府而言,愛德華·斯諾登是個不折不扣的“麻煩製造者”,這個前中央情報局雇員向媒體提供機密文件,致使包括“棱鏡”項目在內的美國政府多個秘密情報監視項目曝光,讓美國政府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最先得到斯諾登爆料文件的英國《衛報》記者格列·格林沃爾德稱,在今後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內,《衛報》打算刊登幾十條報道,進一步披露美國國家安全局的監控項目。其他不少世界主流媒體也盯住這一事件不罷休。
從美國曆史上看,斯諾登這樣膽大的“泄密者”還真不少。泄密事件往往出自兩方“合謀”:消息源和媒體。其經典模式為:消息源公開身份或躲在幕後,向某些他信得過的媒體透露來自政府高層的驚天大秘密。麵對如此抓人眼球的新聞點,媒體當然如獲至寶,將其製作成重磅報道公之於世,陷政府於尷尬境地。惱羞成怒的政府運用權力施加壓力,有時動用法律武器,將媒體告上法庭,最後的結果要麼是政府獲勝,媒體被迫停止報道,供出泄密者,並作出相應道歉和賠償;要麼是媒體獲勝,政府相關官員被追責,甚至總統本人都可能牽連進去,被迫引咎辭職,比如著名的“水門事件”。在新媒體興起以後,這樣的泄密事件影響力可能越出國門,引發世界範圍內的強烈爭議、關注和反彈,並成為影響國際政治局勢和大國博弈的導火索,比如近年來的維基解密和斯諾登事件。
究竟是什麼使得層出不窮的美國“泄密者”們可以“夥同”新聞媒體,與政府公然叫板呢?總的來說主要有兩方麵的因素:一是美國法律提供了相當有彈性的博弈空間;二是在西方社會有深刻思想淵源的“泄密文化”。
圍繞《信息自由法》展開的博弈
根據美國法律,政府不得控製國內的任何新聞媒體,這是由美國建國之初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的至高無上的原則,以保護言論及出版自由。1967年,林登·約翰遜總統批準實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該法案最大的突破,就是使政府信息由傳統的以保密為原則、公開為例外,轉變為以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任何公民都可以通過正常程序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該法案被視為政府信息對外開放的一個裏程碑。
當然,為避免新聞界“拿著雞毛當令箭”,肆無忌憚地給政府“添亂”,保障國家信息安全,該法案同時規定了9項“例外”,包括:被確認為涉及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機密文件;涉及聯邦機構“內部人事製度及運作”的文件;其他法律豁免的不得公開的材料,等等。①1986年,國會再次修訂《信息自由法》,加強了對秘密檔案的保護,授權聯邦調查局將有關外國軍事情報、反間諜活動或國際恐怖活動的檔案置入機密信息範疇。這就為政府和新聞機構運用《信息自由法》的博弈留下了廣泛的爭議空間。在“9·11”事件之後,美國政府對信息公開的問題更為警惕,政府部門開始從各自的官方網站上刪除了一些公眾本來可以看到的信息。2002年2月,美國政府拒絕公開6000多份早在25年前就已解密的關於生化武器製造的文件。
在斯諾登事件中,美國政府抓住的主要就是9項例外中的第一條“被確認為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機密文件”。據悉,美國的律師已羅列了數十項可控告斯諾登的罪名,其中包括公開官方機密,藉此有希望將斯諾登引渡回美國受審。美國政界也罕有地一邊倒地譴責斯諾登,甚至指其為“叛國者”。他們認為斯諾登公開的這些文件是保護美國人民安全、對抗恐怖分子威脅的重要國家安全信息,公開這些機密信息將置美國於危險境地。如果未來斯諾登案開審的話,爭議的焦點必然集中於判定文件的披露到底隻是對政府不利,還是屬於國家機密,會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美國曆史上曾發生過數起類似的泄密事件,比如著名的“五角大樓文件案”、“水門事件”和《紐約時報》訴國防部案等等。
“五角大樓文件”是一部250萬字的關於美國侵略印度支那戰爭的起源及其曆史發展過程的長篇研究報告,題為《美國的越南政策決策過程的曆史》,由美國國防部辦公室於1968~1969年間編撰而成。其中一些文件表明,美國政府始終拒絕向公眾透露美國在東南亞地區愈陷愈深的軍事卷入,包括對老撾的空中打擊、對北越沿海地區的突襲以及美國海軍的挑釁行為等,使美國民眾長期蒙在鼓裏。1971年,《紐約時報》駐華盛頓記者從在國防部工作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那裏搞到了這套“絕密”級文件的第43卷,立即組織人員編寫相關報道,連續三天刊出3篇長篇報道並配發文件原件照片45幅,震動美國朝野。隨後,《華盛頓郵報》從《紐約時報》那裏獲得了這份文件的複印件,也“頂風而上”,刊出相關報道。尼克鬆總統對此怒不可遏,指示司法部出麵幹預,將兩報先後告上法庭,指控其泄露國家機密。最終,法院裁定政府方麵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發表這些文件會給美國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害”,兩報獲勝。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