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場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對策分析
財經縱覽
作者:鄔紅梅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加速了中國經濟的發展,加速了資本的自由流動,但同時也對商業銀行產生了一定的衝擊,本文旨在通過對中國利率市場化己經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運用近幾年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分析利率市場化條件下我國商業銀行麵臨的風險,並結合我國國情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利率市場化;商業銀行;風險;對策建議
一、國內外文獻綜述
麥金農 (1973)認為發展中國家和落後國家普遍存在金融抑製現象。要想打破這種局麵,必須實行金融自由化,放開利率管製,實行利率市場化。[1]黃金老(2000)認為我國現階段的利率還是要受政府的控製,商業銀行無法根據每個借款人風險承受能力差別確定利率,此時銀行與客戶的風險就不對稱。[2]王世偉和趙保國(2005)認為利率市場化的本質就是逐漸減少政府對利率波動的控製,使利率的變動隨著資金供求、經濟活動的風險、通貨膨脹以及其他市場因素的變化而變化。[3]2012 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課題組對我國現階段利率市場化發展現狀進行分析,認為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時機已經基本成熟,利率市場化是必然發展趨勢。[4]
二、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
我國利率市場化始於1996年,20年間,我國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並且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以下是我國利率市場化的心路曆程。
1996年5月,央行允許金融機構 ( 不含農村信用社) 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上浮 10%,農村信用社上浮40%,允許各類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下浮10%。1997 年6月,銀行間債券市場正式啟動,同時放開了債券市場債券回購和現券交易利率。1998年10月,將金融機構對小企業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由10%擴大到 20%,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擴大到50%,大中型企業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保持10%不變。1998年10月,將金融機構對小企業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由10%擴大到 20%,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擴大到50%,大中型企業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保持10%不變。
2006年8月,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下限由基準利率的0.9倍提高到0.85倍。2008年10月,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由基準利率的0.85 倍提高到 0.7 倍。2012年6月8日,將存款利率上限增加至 1.1倍,同時擴大貸款利率的下浮區間擴大至 0.8 倍。2013年07月20日,央行宣布自該日起全麵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製。2014年11月20日,央行宣布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4個百分點至5.6%;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2.75%,同時結合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整為1.2倍。2015年8月26日,央行決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以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4.6%;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