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
《名實論》不再沿用主客答問的言說體例,篇中所有文字都用於正麵立論。其對“名”、“實”的分辯,是對“白馬”、“堅白”、“通變”、“指物”等篇所論之指歸的道破,是公孫龍著書立說的初衷的吐露。本篇是《道藏》本《公孫龍子》的最後一篇,如此編次恰與戰國之後古人著述將序或緒論置於卷末的慣例相合。今一仍其舊。
公孫龍這樣界說他所指稱的“實”:“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是從“物”說起的,但這“實”並不就是事物的實際存在。在公孫龍看來,某一事物(“物”)如果(“以”)體現(“物”)了這類(“其”)事物的實質(“所物”)而沒有偏差(“不過”),這種情形才可以稱得上“實”。就是說,“實”關涉一類事物的實質,關涉各別存在的實際事物對其所屬種類事物的實質的體現,而這體現按要求是不可有偏差或失誤的。由“實”,公孫龍提出了“位”的概念:“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焉,位也。”其意思是說,某一事物對其所屬種類事物實質的體現如果完滿到它應有程度而沒有缺陷,這時即可稱之為“位”或當位。進而,公孫龍又由“位”推論出他所謂“正”:“位其所位焉,正也”——一事物完滿無缺地體現其所屬種類事物的實質因而處在它所應當處的狀態,這種境地可稱之為“正”。這當位而“正”指示了一個標準,用這個標準檢驗實際事物與其所屬種類事物的實質是否相符,公孫龍稱其為“正其名”或所謂“正名”。
一般說來,“名”是對實際事物的稱謂,公孫龍並未否定或忽略這一常識。但他也注意到“名”的另一深層意味:“夫名,實謂也。”就是說,“名”是用來指稱事物對其所屬種類事物的實質的體現的。為公孫龍所把握的“名”關聯著事物的實質,關聯著事物對其所屬種類事物實質的體現,而且也因此而關聯著“位”和當“位”而“正”的那個標準。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把公孫龍所說的“實”理解為一類事物由其可推想的那種完滿狀態所指示的共相,而共相總是由某一概念或“名”稱謂的。於是,通常人們以“名”稱呼物這件看似簡單而習焉不察的事,在公孫龍這裏變得複雜起來。稱呼各別實際事物所用的名與表述其所屬種類之事物的共相的“名”往往是同一個,這就有了由同一個“名”的不同指稱引出的問題:若是某事物體現了其所屬種類的事物的共相,用指稱這共相的名稱呼這一事物就可以說是“名”、“實”相副,否則,便是“名”、“實”不副。這裏重要的在於以指稱事物之共相(“實”)的“名”校讎那被同樣的“名”稱呼的某事物,而“離”——對指稱共相(“實”)的“名”與稱呼某事物的“名”的“離”而視之——是如此“正名”得以成為可能的契機所在。
公孫龍處於戰國亂世而“疾名實之散亂”,其“‘守白’之論”的全部靈韻都激發於如此的“正名”,而這“正名”——與孔子之“正名”遙相呼應卻又通而不同——也正是《名實論》曲盡其致的運思的焦點所在。
天地與其所產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
【注釋】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某物如果體現了這類物所具有的實質而沒有偏差。前一“物”為名詞,指某一物。次一“物”為動詞;體現。後一“物”為名詞,指事物的實質,與“言之有物”、“言之無物”之“物”同。過,指過失、失誤或偏差。
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某事物體現其所屬種類事物的實質如果完滿到它應有的程度而沒有虧缺。前一“實”為名詞,指事物的實質。次一“實”為動詞;滿,充滿。而,《道藏》本無此字,今據王琯《公孫龍子懸解》、譚戒甫《公孫龍子形名發微》校釋增補。曠,空缺,虧缺。
出:脫離,超出。
位:處,處在。
【譯文】
天地及其所產生的一切,都可稱之為“物”。某物如果體現了這類物所具有的實質而沒有偏差,可稱之為“實”。這“實”——物體現其實質而沒有偏差——如果完滿到它應有的程度而沒有虧缺,可稱之為“位”(當位)。越出這位置是不當其位,處在其所當處的位置上,這叫做“正”。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實也;正其所實者,正其名也。
【注釋】
正其所不正:矯正那不正。前一“正”作動詞,矯正,匡正。
不以其所不正:此句《道藏》、《說郛》、《備要》及守山閣、崇文諸本皆無,《子彙》及馬驌《繹史》本為“以其所不正”,胡適、伍非百據《墨子·經說下》所謂“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於“以其所不正”五字前補一“不”字。今從胡、伍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