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

《尹文子》原為一篇,篇名取自首句“大道無形”的“大道”;也許由於篇幅稍長而前後所論的側重略有不同的緣故,這被編纂成集而互不連屬的數十則文字又被分為上、下兩部分,上篇稱作《大道上》。本篇從“道”說起,以“道”與“器”的對舉引出了“形”與“名”關係的分辯,又由“形”與“名”關係的分辯進到“名”與“分”關係的探究,而這一切的指歸則在於申論:如何以“道行於世”為最高目標而實現所謂“法行於世”,如何相應於“萬事皆歸於一”而做到“百度皆準於法”。

“道”是《尹文子》演述思趣的至高範疇,其開篇即提出的“大道無形”、“大道不稱”的說法徑直取自老、莊,而對老子所謂“道者,萬物之奧,善人之寶,不善人之所寶(保)”(《老子》六十二章)的援引也正表明了這一文獻的纂集者同道家學術的淵源之深。但這裏對“道”的借重更多地隻是為了使其心目中的“道治”獲得一種神聖感,而並沒有依從“道”在老、莊那裏的“見素抱樸”(《老子》十九章)或“無為複樸”(《莊子·天地》)的價值取向。“(以)大道治者,則名、法、儒、墨自廢;以名、法、儒、墨治者,則不得離道。”這裏所說的“(以)大道治者”即“道治”,亦即:“道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怨,高貴者不驕,愚弱者不懾(恐懼),智勇者不矜(倨傲),定於分也。”不過,“道治”固然最值得向往,而在戰國亂世所真正可希望實現的卻隻能是法治或所謂“法行於世”:“法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敢怨富貴,富貴者不敢陵(欺淩)貧賤,愚弱者不敢冀(覬覦)智勇,智勇者不敢鄙(鄙視)愚弱。此法之不及道也。”“法”治雖然不及“道治”,但“法行於世”的“法”卻是由“道”而“法”,其“法”治為“道治”之光所照亮,而其中間環節即是正“名”定“分”。於是,“形名”就成了《尹文子》措意頗深的話題。

《尹文子》的纂集者認為,“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則名不可差”;同時,他又指出,“(形)生於不稱(無名可稱的道),則群形自得其方圓。名生於方圓,則眾名得其所稱也。”依前一種提法,“名”主動於“形”,“形”須得由“名”來“正”;依後一種提法,“形”主動於“名”,“名”由“形”而“生”。兩種提法看似相互抵牾,其實卻表達了這樣一種“形”、“名”關係:從發生時間的先後上講,有了“形”(有形狀的“器”或器物)之後,才有了“名”或命名的必要,這即是文中所說“稱器有名”;但從“名”對同類之“形”的領率看,“名”作為界說一類有形之物的概念,它是對這類有形之物的實質的喻示,它蘊含著這類有形之物成其為這類有形之物的理由並因此而與“道”相通,所以實際存在的這一或那一個別有形之物是否體現了所屬物類的性態,便須由“名”所提示的標準作裁別,而這則正是所謂“形正由名”。《大道上》中涉及“形”、“名”關係和由這一關係所派生的“名”、“分”關係的文字頗多,但都可以從“稱器有名”(“名”由“形”而“生”)與“形正由名”的辯證聯結上獲得思路條暢的理解。

大道無形,稱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則名不可差。故仲尼雲“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也。

【注釋】

道:先秦諸子運思、立論的最高範疇,它由通常所謂道路之道升華而來,用以喻示人生而至於天地萬物的某種終極性道理或終極性依據。《周易·係辭上》稱“形而上者謂之道”,“道”在晚周被賦予了“形而上”的品格。

稱器有名:由於稱呼事物,就有了種種名稱。稱,稱呼,述說。器,這裏指時空中存在的各種事物;其相對於“道”而言,為《周易·係辭上》所說“形而下者謂之器”的“形而下者”。名,名稱,名號;這裏,“名”相對於“形”而言,它用以稱謂分門別類的有形事物,也因此而指示一類事物的本質屬性或當有屬性。

正形:以一類事物的當有屬性為標準,衡量並匡正該類事物中的某一事物。形,這裏指有形事物。

正名:辨正名分,以求名實相副。這裏指辨明某類人或事物的本質屬性或當有屬性,以求確立用來衡量現實的人或事物的某種標準。

【譯文】

大道沒有形跡,由於稱呼各類事物方才有了種種名稱。名或名稱指示著一類事物的當有屬性,可作為標準來衡量或匡正這類事物中的某一現實事物。既然對有形事物的衡量或匡正有賴於名,那麼名就不能有差錯。所以,仲尼才說了“一定要辨正名分!名分不正,說話就不會順當”這樣的話。

大道不稱,眾有必名。生於不稱,則群形自得其方、圓,名生於方、圓,則眾名得其所稱也。

【注釋】

大道不稱:大道是無從以名相稱的。此“大道不稱”,取自《莊子·齊物論》所謂“大道不稱,大辯不言,大仁不仁,大廉不嗛,大勇不忮”(大道無名可稱,大辯不逞言辭,大仁無所偏愛,大廉不作謙虛姿態,大勇沒有凶狠之相)。

眾有必名:萬物必得有其名稱。眾有,萬物。

生於不稱:萬物生於大道。不稱,這裏承接上文代指大道。

群形自得其方、圓:眾多有形之物自己獲得其方、圓之形。群,多,眾多。方、圓,這裏泛指有形之物的各種形狀。

名生於方、圓:名由有形的萬物而產生。方、圓,這裏指有著各種形狀的萬物。

眾名得其所稱:眾多名稱各各適宜於其所稱的事物。得,適宜。所稱,指被稱謂的事物。

【譯文】

大道是無名可稱的,萬物卻必得有其名稱。萬物因大道而生,眾多有形之物自己獲得其方、圓之形。名稱由於有形的萬物而產生,眾多名稱各各相宜於它們所稱謂的事物。

[以]大道治者,則名、法、儒、墨自廢。以名、法、儒、墨治者,則不得離道。老子曰:“道者,萬物之奧,善人之寶,不善人之所寶。”是道治者,謂之善人;藉名、法、儒、墨者,謂之不善人。善人之與不善人,名分日離,不待審察而得也。

【注釋】

大道治者:以大道治理國家。從下句“以名、法、儒、墨治者”看,此句句首當有“以”字。

自廢:自當廢棄。

此“老子曰”句出自《老子》六十二章。“萬物之奧”,即萬物之所歸宗;“奧”,當訓為“注”,意即流注、歸向,《老子》帛書本此句即為“萬物之注”。“不善人之所寶”,謂不善於治國之人也為道所保攝;此句之“寶”同“保”。

名分日離:謂善於治國之人與不善於治國之人由名而分,日漸區別。

不待審察而得:無須仔細察看即可知曉。待,須,需要。審,詳細,仔細。得,明白,知曉。

【譯文】

以大道治理國家,名家、法家、儒家、墨家的治國方式相形見絀,自然會被廢棄。以名家、法家、儒家、墨家的方式治理國家,卻終究不可背離大道。老子說:“道,為萬物之所歸,是善於治國者的瑰寶,而不善於治國者也往往為其所庇佑。”以道治理國家的,是善於治國之人;憑借名家、法家、儒家、墨家的主張治理國家的,是不善於治國之人。善於治國之人與不善於治國之人由名(“道”與“名”、“法”、“儒”、“墨”)而分,其區別日漸分明,這種情形無須詳審明辨即可知曉。

道不足以治則用法,法不足以治則用術,術不足以治則用權,權不足以治則用勢。勢用則反權,權用則反術,術用則反法,法用則反道,道用則無為而自治。故窮則徼終,徼終則反始。始終相襲,無窮極也。

【注釋】

道不足以治則用法:在一定情勢下,難以依道治理國家,於是就用法。法,指律法、政令,韓非所謂“以法為本”(《韓非子·飾邪》)之法即是此法。

術:指用以駕馭臣屬的策略、手段。《韓非子·守法》謂:“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術,是指根據才能授予其官職,依照名位督促檢查其實際所為,操持生殺予奪的權柄,考核諸位臣子是否勝任。這是君主所要掌握的。)其論及的“術”,即指此。

權:指處理君臣上下關係時所施用的計謀、謀略。

勢:與地位相應的威勢。《韓非子·功名》謂:“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製不肖。”(有才能而沒有勢位,即使是賢者也不能節製那些才德低下的人。)其強調的“勢”,即指此。

勢用則反權:用勢就必至於返回到用權。反,同“返”,返回、還歸。

窮則徼終:作用窮盡而依次達於止境。徼,巡;逐個、依次之意。終,與“始”相對,指終了、終結。

始終相襲:開端與終點相承接、相沿襲。襲,繼承,沿襲。

【譯文】

時遷勢移,在一定情勢下難以依道治理國家時就會采用法,法不足以治理國家時就會取用術,術不足以治理國家時就會使用權,權不足以治理國家時就會借用勢。借用勢治理國家就會回歸於用權,使用權治理國家就會回歸於用術,取用術治理國家就會回歸於用法,采用法治理國家必至於回歸到依道而行,奉行道則無所施為而國家自會不治而治。所以,這些治國的方術,一旦其作用窮盡而依次到了止境,就會由終端返向起始,此一開端與彼一終點相承接、相沿襲,這種情形永無終止。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圓、白、黑之實;名而[無形],不可不尋名以檢其差。故亦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察其所以然,則形、名之與事物,無所隱其理矣。

【注釋】

形而不名:有形之物而未曾予以命名。

名而[無形]:有名可稱而沒有形體的物事。《道藏》本、《群書治要》本、守山閣本、《百子全書》本等此處皆脫“無形”二字,此句既與上句“形而不名”對舉,則當補“無形”以順其句脈。孫詒讓《劄迻·尹文子·大道上》雲:“‘名而’下當有‘無形’二字,各本並脫。‘名而無形’,古上文‘形而不名’正相對。”其說甚是,可從。

不可不尋名以檢其差:不能不依循名之所指的應然之境以察驗其差失。尋,依循,按照。檢,考查,察驗。

名以檢形:依據名來檢驗有形之物。

形以定名:依據有形之物來確定其相應的名稱。

名以定事:依據名來鑒定為名所稱之事與名相副的程度。

事以檢名:依據實有之事來驗證用以指事的名是否恰當。

無所隱其理:其理明曉而無所隱蔽。

【譯文】

有形之物一定可予命名,有名可稱者卻未必有形可見。有形之物而未曾予以命名,不會失去其方、圓、白、黑等性狀之實;有名可稱而沒有形體的物事,則不可不依循名所指向的應然之境來察驗其差失。因此也就有了名與有形物和無形物的這樣的關係:依據名來檢驗有形之物,依據有形之物來確定其相應的名稱,依據名來鑒定為名所稱之事與名相副的程度,依據實有之事來驗證用以指事之名的是否恰當。細究其原委,那形、名及其與事物間關係的真相就會明曉於人而無所隱蔽。

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量是也。

【注釋】

科:品類,等級。這裏用作量詞,略相當於類、種。

呈:準則,程式。這裏用作量詞,略相當於類、種。

命物之名:稱呼品物的名稱。這種名即上文所說“有形者必有名”之名。命,命名,稱呼。

毀譽之名:貶斥或讚譽人或事物所用的名。

況謂之名:以比較方式言說人或事物所用的名。“毀譽之名”、“況謂之名”皆屬上文所說“有名者未必有形”的那種名。

齊俗:使風俗一致。東漢學者高誘為《淮南子·齊俗訓》作題注謂:“齊,一也。四宇之風,世之眾理,皆混其俗,會為一道也,故曰齊俗。”(齊,一致。四方的風氣,世間的眾多道理,都混雜在習俗中,使其達於一致,所以稱之為齊俗。)

能鄙:有能力者與無能者。鄙,淺陋,這裏指淺陋無知者。

治眾:治理民眾。

慶賞:賞賜,獎賞。

平準:平衡,公平。

律度、權量:標準計量單位及相應器具。度,指長度的計量、度算;古代計度出於黃鍾之律,所以稱作律度。權量,即權與量,測定輕重、多少的器具;權為用以測定重量的秤,量為鬥、斛等,用以計量麥、粟及其他物的容器。

【譯文】

名有三類,法有四種。三類名:一為稱呼品物之名,它指示物的方、圓、白、黑;二為貶責或讚譽人或事物之名,它表達言說者對所言對象的喜愛或厭惡、尊尚或鄙視;三為以比較方式談論人或事物之名,它評說所論對象的賢良或愚昧、仁惠或可憎。四種法:一為不變之法,它規定君臣上下的關係;二為齊俗之法,它使有能者與無能者、習尚相同者與不同者在風俗上達於一致;三為治眾之法,它定立一個標準以對所治臣民施予獎賞或刑罰;四為平準之法,它對度算單位及計量器具作出規定。

術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窺。勢者,製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為。人君有術而使群下得窺,非術之奧者。有勢[而]使群下得為,非勢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雜。然後術可秘,勢可專。

【注釋】

人君之所密用:為君主所秘密使用。人君,君主。

群下不可妄窺:群臣不可非分窺視。群下,群臣。妄,非分。

製法之利器:維係法度的精良器具。製法,製度,法製。利器,鋒利的武器或精良的器具,這裏用以喻說法度得以維係的重要手段。

妄為:非分求取。為,求取。

非術之奧者:不是術的深藏不露者。奧,深,深藏。

有勢[而]使群下得為:《道藏》本、《群書治要》本、守山閣本、《百子全書》本等,此句皆為“有勢使群下得為”,今據《說郛》本於“勢”後補一“而”字。

大要在乎先正名分:要旨在於首先端正名位與身份。名分,這裏指君臣的名位、身份。

秘:保守秘密。

【譯文】

術,為君主所秘密使用,群臣不可非分窺視。勢,是維係法度的重要手段,群臣不可非法求取。君主施用之術,倘使能為群臣所窺知,那就不是深藏不露的術。君主擁有之勢,倘使能為群臣所竊取,那就不是尊貴而不可輕犯之勢。要旨在於首先厘正名分,使君臣各守其道,不相越位侵擾。然後術的秘密方可為君主所保守,而作為國家利器的勢方可為君主所專有。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則形之與名,居然別矣。不可相亂,亦不可相無。無名,故大道無稱;有名,故名以正形。今萬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則亂。萬名俱列,不以形應之,則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

【注釋】

名形:命名有形事物。

應名:相應於名。應,應和。

形非正名:形不可以證實名。正,通“證”,證實。

名非正形:此句“名非正形也”後《道藏》本衍“則形也”三字,今據守山閣本、《百子全書》本刪之。句意為:名不可以證實形。此句與上句所言在於強調,名自是名,形自是形,名雖命形,形雖應名,但二者畢竟不同,不可相互證實,不可以同一係統之物事視之。

居然別:顯然有別。居然,顯然。

相亂:相混淆。亂,混淆。

相無:相非,相互否定。無,非,否定。

大道無稱:即大道不稱,謂大道不可命名,不可稱說。

名以正形:名用以端正或厘正有形事物。此“名以正形”與上文所言“名非正形”並不矛盾,“名以正形”之“正”,意為端正、厘正,“名非正形”之“正”,意為證實、證明。

具存:即具在,全部存在。具,完全,全部。

具列:悉數列舉,一一列舉。

乖:差謬,差錯或謬誤。

【譯文】

名,是用來命名有形事物的。有形之物,是相應於稱呼它的名的。但形不可以證實名,名也無從證實形。形與名,顯然有別而不可以同一係統的物事看待。兩者不可相混淆,兩者也不可相互否定。就大道無從稱說而言,名可予以棄置;就名可以厘正有形之物而言,名又不能不予以肯定。如今萬物皆在眼前,不以名予以厘正就會雜亂而沒有頭緒;諸多名稱皆一一可予列舉,不以有形之物與其相應就難免會出差錯或謬誤。因此,形與名的關係不可不予以辨正。

善名命善,惡名命惡。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嚚、凶、愚,命惡者也。今即聖、賢、仁、智之名,以求聖、賢、仁、智之實,未之或盡也。即頑、嚚、凶、愚之名,以求頑、嚚、凶、愚之實,亦未之或盡也。使善、惡之名,畫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辯也。

【注釋】

善名命善:以褒意的名稱呼善的物事。前一“善”為形容詞,意為褒揚的、讚美的;後一“善”為名詞,指善的物事,即善事、善行、善人等。這裏所說的“善名”及下文所說的“惡名”皆為上文提到的“毀譽之名”。

惡名命惡:以貶意的名稱呼惡的物事。前一“惡”為形容詞,意為貶抑的、詆斥的;後一惡為名詞,指惡的物事,即惡事、惡行、惡人等。

聖、賢、仁、智,命善者也:“聖”、“賢”、“仁”、“智”這些褒意的名,是用來命名那些善事、善行和善人的。

頑、嚚、凶、愚,命惡者也:“頑”(頑劣、頑固)、“嚚”(暴虐、奸詐)、“凶”(凶狠、凶惡)、“愚”(愚昧、愚妄)這些貶意的名,是用來命名那些惡事、惡行和惡人的。

即聖、賢、仁、智之名:依據“聖”、“賢”、“仁”、“智”這些名。即,依據,按照。

求聖、賢、仁、智之實:責求或檢驗被以“聖”、“賢”、“仁”、“智”相稱的人或行為的實際情形。求,責求。

未之或盡:名與實未必時常全然一致。或,常,時常。盡,完全,全部;這裏指全然一致。

畫然有分:明確有劃分。畫然,界限分明的樣子。此句與上句《道藏》本作“使善惡之盡然有分”,守山閣本、《百子全書》本等皆作“使善惡盡然有分”。伍非百《尹文子略注》指出:“此句舊有脫誤:(一)‘使善惡之名’,‘之名’二字,各本皆無。惟《道藏》本有‘之’字,但仍脫‘名’字,蓋由各本誤刪去‘之’字也。今以上下文義校之,當補‘名’字。蓋此段皆論‘辯名’……《道藏》本脫一‘名’字,各本又誤刪去‘之’字,遂致上下文有漏義耳。(二)‘畫然有分’,畫(畫)舊作盡(盡),形近而誤。畫然,分別貌。《莊子·庚桑楚》‘其臣之畫然知者去之’,即其義。畫然有分,謂名詞之定義,內包外延,界限分明,如畫線之各別也。”伍說甚是,今從之。

雖未能盡物之實:即使不能全然合於事物的實際情形。

辯:通“辨”,辨別,區分。

【譯文】

以褒義的名稱呼善的人或事物,以貶義的名稱呼惡的人或事物。因此,善人、善行、善事有善名,惡人、惡行、惡事有惡名。聖、賢、仁、智等褒義的名,被用來命名那些善人、善行、善事;頑、嚚、凶、愚等貶義的名,被用來命名那些惡人、惡行、惡事。現在依據聖、賢、仁、智等名,責求被以這些名相稱的人或行為的實際情形,名與實未必常能全然一致。依據頑、嚚、凶、愚等名,察驗被以這些名相稱的人或行為的實際情形,名與實也未必常能全然一致。然而,倘若善名與惡名明確有所劃分,即使名稱不能與名稱所指的實際情形全然相合,也可不必顧慮這中間可能出現的誤差。所以說,名是不可不分辨的。

名稱者,別彼此而檢虛實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我之與彼,又複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賢、不肖為親、疏,名善、惡為賞、罰,合彼我之一稱而不別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稱者,不可不察也。

【注釋】

名稱:此“稱”及下文“親疏賞罰之稱”、“名稱者不可不察也”之“稱”,或皆當作“分”,其由本節文字旨在倡說“名分察”而力戒“名分混”可知。對此,陳仲荄之《尹文子直解》已有指出。

別彼此而檢虛實:《道藏》本此句之“別”作“何”,今據守山閣本改。此句意為:分別彼與此而檢驗其虛與實。檢,檢驗。

名分察:明辨名分。察,明辨,詳審。

親賢而疏不肖:親近賢者而疏遠不肖之徒。

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賢”、“不肖”、“善”、“惡”等名應當用於對方。宜,應當,應該。彼,他,對方,客方。

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親”、“疏”、“賞”、“罰”等名應當歸於主方我。

又複一名:(“我”和“彼”)又構成再一個層次的名。複,再。

名賢、不肖為親、疏:把“賢”、“不肖”稱作“親”、“疏”。

合彼我一稱而不別之:將用於對方的名與用於主方的名(分)合為一種稱謂而不加以區別。稱,名稱,稱謂。

【譯文】

名分,在於分別彼與此而檢驗虛與實。從古到今,莫不由此而有所得,由彼而有所失。失,是由於名分混淆;得,是由於明辨名分。通常所謂親近賢者而疏遠不肖之徒,褒賞善人善行而懲罰惡人惡行,那“賢”、“不肖”、“善”、“惡”之名應當是就對方而言的,而“親”、“疏”、“賞”、“罰”之分應當是就我方而言的。這樣,“我”與“彼”又構成再一個層次的名,這是對名的明辨詳審。把“賢”、“不肖”稱作“親”、“疏”,把“善”、“惡”稱作“賞”、“罰”,把用於客方的名與用於主方的名(分)合為一談而不加以區別,這是對名的混淆。所以說,對於名與分,不可不仔細而明確地辨別。

語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則物之通稱,“牛”則物之定形,以通稱隨定形,不可窮極者也。設複言“好馬”,則複連於“馬”矣,則“好”所通無方也。設複言“好人”,則彼屬於“人”也。則“好”非“人”、“人”非“好”也。則“好牛”、“好馬”、“好人”之名自離矣。故曰:名、分不可相亂也。

【注釋】

又曰:此為衍文,當刪。陳仲荄《尹文子直解》以“又曰不可不察也”七字皆為衍文,今由上下文之文脈看,或斷其衍“又曰”二字更切當些。

“好”則物之通稱:“好”是對所當稱讚之人或物的通稱。則,是。物,指人與物。

“牛”則物之定形:此句之“形”與下句“以通稱隨定形”之“形”,皆當為“名”。陳仲荄《尹文子直解》對此已指出。倘“形”作“名”,則該句意為:“牛”是一種動物的“定名”。

不可窮極:不可窮盡。這裏指以通稱隨定名而構成的複合名稱可以有無窮多個。

設複言“好馬”:若是再說“好馬”。設,這裏為假設連詞;若,倘若、設使之意。

“好”所通無方:“好”這一通稱所通沒有限製。無方,沒有方所(方向、處所)或沒有範圍的限製。

“好”非“人”、“人”非“好”:“好”這樣的通常不是“人”那樣的定名,“人”這樣的定名不是“好”那樣的通稱。

名、分:由上文所謂“定形(名)”、“通稱”可知,這裏“名、分”當為“名、稱”,即“定名”與“通稱”。

【譯文】

常言說“好牛”,對這說法不可不留心分辨。“好”是對所當稱讚的人或物的通稱,“牛”是一種動物的定名,以通稱隨定名,其所構成的複合名稱可以有無窮多個。若是又說“好馬”,“好”這一通稱又與“馬”這一定名相連了,可見“好”這一通稱的所通沒有範圍的限製。若是又說“好人”,那麼“好”這一通稱又關聯著“人”了。“好”這一通稱不是“人”那樣的定名,“人”這樣的定名不是“好”那樣的通稱。懂得了這一點,“好牛”、“好馬”、“好人”這些名自然也就會區別開了。所以說,定名與通稱不可相混淆。

五色、五聲、五臭、五味凡四類,自然存焉天地之間,而不期為人用。人必用之,終身各有好惡,而不能辯其名分。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注釋】

五色、五聲、五臭、五味:五色,指青、赤、黃、白、黑五種顏色。五聲,指角、徵、宮、商、羽五個音級。五臭,指膻、焦、香、腥、朽五種氣味。五味,指酸、苦、甘、辛、鹹五種味道。

自然存焉天地之間:自自然然地存在於天地之間。焉,此處作介詞,於。

不期為人用:無意於被人所用。不期,不意。

人必用之:人們都用它。必,通“畢”,意為都、俱或皆。

名宜屬彼:名(色、聲、臭、味)理當係屬於對象彼。

分宜屬我:分(愛憎、韻舍、好惡、嗜逆)理當屬於與對象發生關係的我。《道藏》本此句句首脫一“分”字,今據守山閣本、《百子全書》本補之。

韻商而舍徵:喜歡商音而舍棄徵音。韻,這裏作動詞,美之意,亦即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