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監督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和保障。隨著農村民主法製的完善和村委幹部權力來源方式的改變,依法選舉的村委幹部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有了很大轉變,精神風貌、工作熱情大為改觀。但不可否認,由於監督不到位,權力在運作中不能排除不當利益的誘惑,不考慮多數人的利益,而轉為考慮其個人和家族利益,個別村委幹部我行我素、違背民意,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沒有監督的村委幹部權力極易產生腐敗,離開法製保障的切實有力的監督製約,必然導致重大錯誤和腐敗現象的發生,這是不以人們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因此,加強民主監督勢在必行。
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村務公開製度、民主評議製度和村民委員會報告製度。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五種:一是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定期向村民報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完成的情況和村裏財務收支情況,並由村民進行民主評議;二是成立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審核村裏財務,查清財務管理中的問題;三是設立村務公開欄,將村民最關心的財務收支、農民負擔、計劃生育指標、宅基地分配等情況及時公布;四是實行村幹部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五是對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依法予以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