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什麼是基本養老金?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製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製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隻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112.基本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什麼?
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決於繳費時間的長短和繳費額度的多少。因此,職工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額度越高,其退休後基本養老金水平就越高。反之則低。這充分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關係。
113.什麼是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製度?
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製度,也叫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製,其基本含義是按照職工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定期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並分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
114.如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首先要抓緊製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餘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115.什麼是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工作從企業轉向社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通過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向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在選擇社會服務機構時,要符合就近方便和服務優良的原則。
推進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順利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重要條件,有利於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從沉重的社會事物負擔中解脫出來,使退休人員與企業相分離,使企業真正成為適應市場的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同時,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也是保證社會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是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離退休人員也不會因企業效益差和破產兼並而領不到養老金。
116.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以後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控製在30%左右;個人繳費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1997年統一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117.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主要作用是什麼?
計算“中人”臨界點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製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統一製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地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是解決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118.過渡性養老金如何計算?
過渡性養老金主要體現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勞動貢獻情況,由四部分計算:第一部分為退休時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對於原行業統籌企業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第二部分為平均繳費指數;第三部分為係數,2001年6月30日以前為1.4%,200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為1.5%,2002年為1.7%,2003年及以後為1.9%;第四部分為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之和。計算公式為:月過渡性養老金=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係數×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
119.什麼是統一製度基本養老金的目標結構和目標替代率?
統一製度基本養老金的目標結構是指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即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對統一製度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而言,其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直接按統一製度的目標結構領取;對統一製度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而言,其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以上組成,即除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外,還有過渡性養老金(部分地區還要加一塊調節金)。隨著“中人”臨界點之前年限的逐漸縮短(即“中人”逐漸減少),過渡性養老金等也逐漸減少。最後,隨著“中人”臨界點之前的年限為零,過渡性養老金等也將相應降為零。這樣即實現了新製度的目標結構,整個“中人”的過渡期也就完成了。所謂統一製度的目標替代率,指新製度目標結構的替代率(約為58.5%)。隨著“中人”過渡期的逐漸縮短,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逐漸向目標替代率接近,當“中人”過渡期完成時,目標替代率也就達到了。
120.基本養老金計發的基本製度是什麼?
統一製度後,基本養老金計發的前提條件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統一製度前參加工作的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同類型人員計發結構有所區別:①統一製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②統一製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過渡性養老金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並指導實施。③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④統一製度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製。
121.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或自謀職業者,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同時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本人可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退休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後並可享受養老金正常調整待遇。
122.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有哪些?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個人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
123.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哪些項目?
養老保險待遇包括職工退休後按規定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依法享受的生活補貼、價格補貼,以及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規定的其他待遇。
124.哪些人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喪失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1)在尚未達到享受養老保險條件之前移居境外;
(2)被追究刑事責任期間;
(3)退休後死亡;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5.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含了養老保險金,是否辦理養老保險由勞動者自己決定,這樣的約定應否受到保護?
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如張某於1999年4月與某中外合資包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某4萬元的年薪涵蓋了國家規定的各種補助、住房基金、養老保險費、交通補助、工作午餐補貼等,職工從自己的工資中拿出一部分自辦養老保險,企業不再承擔養老保險的費用。張某當時對此沒有提出異議。2001年4月,張某和包裝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得到了包裝公司的同意。2001年5月,張某從新的用人單位處得知,為雇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於是向包裝公司提出要求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遭到拒絕。包裝公司說,在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清楚寫明,張某的年薪4萬元包括了所有的費用,養老保險費也包括在其中。之所以說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有兩點理由:①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定的義務,這種法定的義務不能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采用協議的形式而解除。②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繳納養老保險金也是用人單位對社會的義務。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同時,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隻有一部分進入個人賬戶,另外一部分構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保證退出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能夠獲得養老保險,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為勞動者提供養老保障。本案最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包裝公司按照規定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責任,其中,本應由勞動者繳納的部分,由張某交到單位,由包裝公司按照規定,一並交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126.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製職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其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製職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也可按照省級政府製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製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製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