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是國家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或為了整頓市容和保護環境的需要,根據城鎮規劃和國家專項工程的遷建計劃及當地政府的用地文件進行舊房拆除,對於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對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等拆遷活動的總稱。在房屋拆遷法律關係中,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從事房屋拆遷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稱為拆遷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稱為被拆拆遷人。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有關房屋拆遷的重要法規,其適用範圍包括三方麵:
(1)地域範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可見城市拆遷的地域範圍是城市規劃區的國有土地。
(2)物的範圍。即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這裏的房屋是廣義的,即不論公房、私房,還是住宅房、非住宅房,隻要處在拆遷地域範圍內,均屬拆遷對象;附屬物主要指房屋的附屬建築物和構築物,如圍牆、廁所、門鬥、化糞池等。
(3)人的範圍。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由此可見,房屋拆遷的拆遷人既可以是單位,又可以是個人,而成為拆遷人的前提則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被拆遷人一般也有兩種,即所有人和使用人。所有人包括房屋產權人、私有房屋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包括在拆遷範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範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單位。當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時,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是同一人;當所有人和使用人分離時,拆遷補償是對所有人而言,而拆遷安置則是對使用人而言。
3.什麼是房屋拆遷合同?
房屋拆遷合同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依法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書麵協議。拆遷協議有時分成補償協議和安置協議,當產權人和使用人是同一個人時,補償協議和安置協議合二為一,當產權入和使用人分離時,分別簽訂補償協議和安置協議。
4.房屋拆遷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拆遷協議不僅形式要合法,其內容也必須符合拆遷法規。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
(2)合同標的,即被拆除的房屋。在合同中應注明拆除房屋的坐落、結構、樓層、麵積、附屬設施以及房屋使用人的使用麵積、人數等事項。
(3)拆遷補償形式:補償形式分為作價補償、產權調換、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三種。同時注明是一次安置,還是先進行臨時過渡。
(4)拆遷補償金額: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5)安置用房麵積:建築麵積、使用麵積或者居住麵積、安置麵積的正負誤差、安置用房的四至位置。
(6)安置地點:是原地安置還是異地安置。
(7)搬遷過渡方式:是被拆遷人自行過渡或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
(8)過渡期限,即何時回遷。
(9)違約責任:即一方不履行協議時,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違約金、賠償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0)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包括房屋拆遷協議的公證,搬家費用的數額及支付,拆遷協議的生效時間等。
5.房屋拆遷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有要求簽訂拆遷合同的權利和答應簽訂合同的義務;
(2)有負責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的義務;
(3)按合同規定給付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提供過渡周轉用房、交換安置房屋;
(4)有權了解被拆遷人的住房、家庭人口組成等情況;
(5)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教育、衛生、水電等部門報送拆遷安置計劃和預測人口移動情況。
6.被拆遷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有要求簽訂拆遷合同的權利和答應簽訂合同的義務;
(2)應按時將原住房屋交拆遷人拆除,並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協助。交原房應按原樣,不得擅自拆去某些構件或損壞;
(3)按合同規定領取費用、交換安置房屋;
(4)拆遷範圍確定後,不得擴建、翻建、改建、添建、買賣、出租和分租。
7.房屋拆遷合同必須進行公證嗎?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可見,房屋拆遷合同的公證問題應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房屋拆遷合同簽訂後,是否辦理公證,由當事人自願選擇,法律不作統一規定;二是代管房屋的拆除,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拆遷協議必須辦理公證,同時應辦理證據保全,否則拆遷合同無效。這屬於強製性公證,當事人不能自願選擇。
8.什麼是拆遷還建?
拆遷還建是指因建設需要而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建設單位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按原建築物及附屬物的規模易地或在原地重建後還給被拆遷人。實踐中根據原建築物的規模,撥給相應的資金和物資,由被拆遷人自行易地重建,也屬拆遷還建。
9.什麼是房屋拆遷補償?有哪幾種形式?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拆遷人對因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及附屬物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助和賠償的製度。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麵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麵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拆遷房屋建設麵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可見,房屋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
(1)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易地或者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除後仍然保留相應房屋的產權。
(2)作價補償。作價補償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將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價,由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按規定的價格收購被拆除房屋並注銷其產權的補償辦法,即用現金換取被拆遷人房屋的所有權。作價補償後,拆遷人不再另行撥付房屋給被拆遷人。
(3)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這是指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在拆遷過程中結合使用,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例如某人擁有房屋十間,其中五間實行產權調換,五間實行作價補償。
10.拆遷城市住宅房屋如何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麵積部分的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拆遷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結算結構差價、超過部分或者不足部分的結算辦法,而是授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各地情況自行規定。
11.拆遷城市非住宅房屋如何補償、安置?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麵積與原建築麵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麵積超過原建築麵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麵積不足原建築麵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所謂非住宅房屋是指住宅房屋以外的,其用途不是用來居住的其他房屋。例如廠房、辦公用房、商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