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考試門檻較窄,現有非檢察人員無法補充到檢察官序列中。據統計,實行國家司法考試製度以來,中西部地區1173個基層檢察院通過司法考試的僅有580人。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對提升檢察官隊伍整體素質創造了條件,但對基層檢察院補充檢察官無疑增加了困難。雖然省上對這個問題采取了選配優秀大學生到基層院工作的途徑來補充,但由於受地理環境、經濟狀況的影響,這些大學生也不能夠安心踏實的工作,給基層檢察院留住人才出了一個較大的難題。
4.少數幹警人生價值發生了變化。由於目前檢察隊伍的管理已納入國家行政級別序列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模式,導致許多檢察幹警把行政職級的遷升作為主要價值追求目標,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檢察工作的職業屬性。往往有一部分檢察官一旦擔任部門領導後,他們忙於行政事務,很難像一名普通檢察官一樣忙於檢察業務,這就使一些較為優秀的人才難以向高層次發展,浪費了緊缺而寶貴的檢察資源,加劇了基層檢察官的斷層危機。
三、解決檢察官斷層的建議和意見
1.逐步提高檢察官的待遇,構築職業化的物質基礎。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一種職業的專業化與經濟地位密切相關。據統計某市對通過司法考試的35人進行職業化取向摸底調查,結果是,意向從事律師職業的22人,到檢察機關的隻有1人,顯然沒有物質作保障,檢察官的職業化也無從談起,因此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不僅是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前提,也是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的條件之一,同時還是廉政建設的重要保障。檢察官和其他人員一樣,有自己的個人利益,有自己的家庭和生活,有一個體麵的生活也是一個檢察官正常而又合情合理的追求。如果經濟地位不高,必須會使一些檢察官萌發謀取非分財物之念,或改行從事其他高收入的行業。誠然,提高待遇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但從推動我國法製建設進程,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創造更穩定的、更為優良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國家為這一成本的付出是值得的。
2.可適當放寬進編條件,降低門檻,優先解決檢察機關內部非檢察官人員的編製問題,並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適當放寬初任檢察官的任職標準和條件。如對檢察機關現有工作人員文憑在法律本科以上,由於長期從事法律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辦案水平,已達到檢察官基本素質的,先予任命為助理檢察員,給其辦案資格,以解決檢察官斷層及青黃不接的問題。
3.健全檢察官職業獨立體製,樹立檢察官的良好社會形象。檢察權隻有獨立行使,才能使司法真正達到公正。而檢察權的獨立行使不是靠教育能實現的,必須有健全的司法體製保障,隻有良好的保障,檢察權才能真正做到公正行使。但目前,在檢察領導體製上,在檢察人事任免上,在檢察經費保障體製上,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檢察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另外應認真落實人才工作政策,努力創造拴心留人的環境,為穩定人才隊伍有效遏製人才流失奠定堅定的基礎。
4.應強化檢察官的培訓,不斷提高檢察官素質。上級檢察機關部門應多渠道多層次的安排檢察幹警的業務培訓,通過學曆培訓崗位培訓、司法考試培訓等形式來疏通司法考試的進口關,解決檢察官斷層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