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1 / 3)

馬錫五在邊區近七年的司法工作中,審判、調解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及時糾正了一些錯案,使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製裁,無辜者獲得釋放,人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方便人民訴訟,因而深受邊區人民的歡迎和愛戴,群眾親切地稱頌他為“馬青天”。

馬錫五審判方式,既是馬錫五多年審判實踐的經驗總結,也反映了整個邊區的審判方式之精髓所在。即:實事求是的司法態度;依法辦案的原則精神;群眾路線的審案方法;徹底民主的審判作風。它已影響和感染了幾代中國法官,是我國審判寶庫中珍貴的曆史遺產。馬錫五審判方式,對我們法官洞察民情、秉公斷案有不可估量的學習價值。

(一)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事,依法正確斷案

我國過去曆代法官審判案件,大都坐堂問案,證據力之強弱由推事認定,悉憑法官之心理判斷。這樣的審判方式,遠遠不適應也不符合陝甘寧邊區民主政權的要求。但是,邊區當時還來不及健全法製,有些司法機關判案仍是坐堂問案,寫裁判書仍引用《六法全書》有關法條,加之多數司法幹部未經過正規訓練,理論水平低,工作方法簡單,時有損害工農群眾利益的事件發生,群眾多為不滿。馬錫五總結曆史審判實踐的經驗和教訓,結合邊區發生的案件多在廣大農村的實際,繼承發揚蘇維埃政權時期幹部深入農村、聯係群眾、發動群眾、調查研究的革命傳統,創造了一整套簡便易行、方便群眾、新的人民民主的審判方式。馬錫五處理華池縣封棒兒和張柏兒婚姻案就是一例。1928年,三歲的封棒兒由其父封彥貴包辦,與張金才次子張柏兒訂婚。1942年5月,封彥貴為了多索聘禮發財,便教唆封棒兒以婚姻自由為借口與張家解除婚約,同時暗中以法幣2400百元,硬幣48元,又將封棒兒許給城壕川南源張憲芝之子為妻。張金才獲悉後告到華池縣司法處,該處判決封棒兒與張憲芝之子婚約無效,但對封彥貴收取張家聘禮隻字未判,對封彥貴的買賣婚姻的違法行為,亦未作處罰。1943年2月,封棒兒和張柏兒在親戚鍾家吃喜酒偶爾相遇,情投意合,雙方表示自願結為夫妻。同年3月,封彥貴再次以法幣8000元、硬幣20元、嗶嘰布4匹,將封棒兒另許給慶陽新堡區朱壽昌為妻。張金才得悉後,即令張金貴等20多人,持棍棒等器械,於同年3月13日深夜闖入封彥貴家,封姓驚恐四散,遂將封棒兒搶回成婚。封彥貴即告至縣上,一審判決張金才有期徒刑六個月,張柏兒、封棒兒婚姻無效。當時封、張兩姓均不服判,附近群眾亦多為不滿。經上訴,馬錫五受理了此案。馬錫五首先向當地區鄉幹部和群眾詳細調查了解此案案情,最後征求封棒兒對婚姻的主張,封棒兒表示“死也要與張柏兒結婚”,全案真相大白。即與華池縣司法處法官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將與此案有關的各方當事人及知情人均傳到法庭,經法庭調查,證實與原調查案情無出入。認為:封姓屢賣女兒,違反政府婚姻條例,應受處罰。張家聚眾深夜搶親,既傷風俗,又礙治安,使四鄰驚恐,亦應處罰。群眾特別關心的是封棒兒和張柏兒的婚姻問題,均請求不能拆散這對幸福美滿夫妻。至此,事實清楚,群眾意見和邊區婚姻條例的規定完全一致。馬錫五遂當庭指出張金才兄弟搶親的危害性。同時,批評封彥貴買賣婚姻的行為是違反政府婚姻條例的行為,教育其要為女兒的終身幸福著想,並教育了封棒兒和張柏兒。馬錫五態度誠懇,講道理深入淺出,分析是非通俗易懂,說明利害真切感人,使雙方當事人心悅誠服。在這種情況下,馬錫五當庭宣判:依法撤銷華池縣原判;封棒兒、張柏兒自願結婚,依據邊區婚姻條例之規定,符合婚姻自主原則,準予結婚,但應履行登記手續;張金才聚眾黑夜搶親,擾亂社會秩序,依法判處徒刑;封彥貴把女兒當財物多次高價出賣,違反婚姻法令,科處苦役。對此判決,當事人均表示服判,群眾認為判得入情入理,一對青年夫妻更是歡天喜地。

再如馬錫五處理李能與胡生清婚姻自由一案。隴東分區華池縣元城區一鄉有一個姑娘叫李能,與四鄉一個青年胡生清自由戀愛,相許訂婚。李能的母親為了多吃彩禮,將李能許給八珠區郭某的兒子。引起胡、郭兩家爭婚。1942年臘月二十八日,胡、郭兩家到元城區政府打官司,區政府根據李能的意願,按照婚姻自主原則,準許李能與胡生清結婚,區上當天給李能與胡生清辦理了結婚手續,讓他們在區政府駐地舉行了婚禮。不料婚後一個多月,李能突然提出離婚,訴稱:她本不願與胡生清結婚,是區政府逼著結的。郭家也提出控告,官司打到了隴東分庭。馬錫五攜帶卷宗,到百裏外的元城區辦理此案。到元城後,就向當地區鄉幹部和群眾了解情況。後翻山越嶺,到距區政府30多裏的胡家崾峴,找李能當麵進行調查。

胡家崾峴是一個偏僻的山村,隻住著幾戶人家。他們走到村裏已是黃昏,當晚就住在胡生清家。馬錫五在油燈下,同胡家一家人一邊聊天一邊問情況,又同二位區長及知情群眾商量解決辦法,直到深夜。第二天早上,馬庭長坐在莊子門前的草地上,同李能談話詢問李能訂婚、結婚經過和離婚的真實原因,耐心向她解釋邊區政府婚姻自主的法律,勸導她珍惜自己好不容易爭取來的自由婚姻。李能見馬錫五說話和氣,語詞懇切,能為她的自主婚姻做主,就如實承認了和胡生清鬧離婚是受其母的挑唆,迫於母命。馬錫五當即把小兩口叫到當麵作了一番勸導,當天返回元城,做通了李能母親的工作,又做好郭家的工作,李能與郭家將訴狀撤回,糾紛平息。

(二)依靠群眾,堅持原則,調解處理糾紛

馬錫五在調解案件中堅持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平息糾紛。在具體調解的過程中,善於依靠有威望的群眾給雙方當事人做解釋說服工作,他為人民解決糾紛,又依靠人民解決糾紛,馬錫五常說,真正群眾的意見,比法律還厲害,三個農民佬頂一個地方官。他在物色這些人員時,一是盡量選擇熟悉當事人和糾紛情況的人,二是要在群眾中有威信,說話公道、處事公正的人,三是要和雙方當事人無親屬關係及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如1944年8月,馬錫五巡視曲子、環縣、鎮原三縣司法工作期間,在調解處理鎮原縣餘家灣村慕榮祥與慕榮華土地糾紛案時,就邀請了一位當地比較有威望年高66歲的老人趙啟發。這位老人掌握案情真相和症結,有時解勸,有時用事實反駁,幾句話問得雙方啞口無言,無法狡辯。最後調解結案,遂由劉鄉長負責劃分地界,並重新立約,填寫調解書。多年的糾紛一天即行解決。

馬錫五調解上訴案件,必先自己或派員深入實地,將案件事實調查清楚,明其曲直和根源,然後耐心以理開導,曉以利害,使無理者醒悟,有理者讓步,最後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如合水縣王家莊王治寬,父親生前買得高姓地一塊,計四段五畝,約據上明確寫道:東南北三麵俱靠王統一地,西麵靠莊窯。王治寬企圖霸占王統一家的一畝打糧場地,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麵說成西麵。經區鄉幹部及四鄰群眾調解,認為王治寬無理,王治寬不服,告到合水縣司法處,司法處隻憑呈狀所說,未去實地調查,致將場地判歸王治寬所有。王統一不服上訴分庭,雙方辯論各有各的道理,馬錫五即派石靜山推事赴當地進行調查,石靜山到實地王家莊後,先將約據上寫的房親、中證人(出賣人已經不在)等20餘人找來了解,後將居住四鄰老年知情人找來進行調查,並到爭議地塊對照約據仔細逐段丈量畝數,就地組織幹部群眾發表意見,說得王治寬理屈詞窮,承認自己企圖占地的錯誤做法,至此,全案明白,土地仍歸王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