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途徑,實際上是指實現民主政治的路徑與方法。建國以後,我國在實現民主的途徑方麵曾經走過曲折的道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總結曆史教訓的基礎上,就如何實現政治民主化問題上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

1.使民主製度化、法治化

毛澤東所講的“民主的方法”,實際上是指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建國前夕,毛澤東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提出的“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麵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麵,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在這裏,毛澤東不僅提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而且把它與對敵人實行專政的處理敵我矛盾的方法相輔相成。建國後,他針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以及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出現的嚴重混亂,尤其是蘇共二十大以來所暴露出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各種矛盾,毛澤東開始重視社會主義社會矛盾的分析和研究,逐步形成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思想,使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成為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題。毛澤東根據人民內部矛盾多樣化的狀況和特點,提出了一係列具體方針、政策和方法。從民主革命到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毛澤東提出的民主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1)“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2)高度民主高度集中相結合的民主集中製;(3)“團結——批評——團結”的黨內鬥爭公式;(4)共產黨與民主黨派關係上的“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5)科學文化上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6)在全局和部分關係上實行“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方針;(7)在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關係上實行“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這些方法,已被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實踐證明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正確方法,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發展和貢獻,為鄧小平所肯定、繼承和發揚。

但是,毛澤東在探索和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途徑問題上,也存在著一些誤區,有一種崇尚“群眾運動”、“大民主”的傾向。1956年11月,毛澤東在黨的八屆二中全會上,專門講了“大民主”問題。他說,“我們是愛好大民主的。我們愛好的是無產階級領導下的大民主”。毛澤東本人雖沒有對“大民主”這一概念作出進一步具體的解釋,但結合他的一些提法和做法,從整體上看,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含義:(1)“大民主”有別於資本主義民主。他曾經說過:“有幾位司局長一級的知識分子幹部,主張要大民主,說小民主不過癮。他們要搞的‘大民主’就是采用西方資產階級的國會製度,學西方的‘議會民主’、‘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那一套。他們這種主張缺乏馬克思主義觀點,缺乏階級觀點,是錯誤的。”(2)“大民主”的實質是指一種“轟轟烈烈”的群眾運動的方法。(3)“大民主”的主要形式或手段是所謂的“四大”,即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1957年10月,他在擴大的八屆三中全會上說:“今年這一年,群眾創造了一種革命形式,群眾鬥爭的形式,就是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現在我們革命的內容找到了它的很適合的形式”,“以後要把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這種形式傳下去。這種形式充分發揮了社會主義民主”。(4)“大民主”的目的,最初被毛澤東用來反對“官僚主義”,但是,隨著階級鬥爭擴大化理論和“文化大革命”的發生、發展,“大民主”成了對所謂“走資派”實行專政的工具。毛澤東的這種“大民主”思想與其階級鬥爭擴大化的理論迷誤有很大關聯,並與個人崇拜相伴而行,與社會主義法治秩序背道而馳,不僅沒能推動中國民主政治的發展,反而導致了對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踐踏與社會的動亂。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大民主”衍生出的“文攻武衛”、“全麵內戰”、“群眾專政”等惡果,使人人自危,社會主義民主製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壞,整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嚴重倒退,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慘痛教訓。

作為中共第一代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之一和第二代領導集體核心的鄧小平,既經曆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和建國以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順利發展時期,又親身經曆了“文化大革命”這場給中華民族帶來曆史性悲劇的磨難。這種獨特的個人經曆,使他對建國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正反兩個方麵的曆史經驗教訓有著深刻的體驗,對所謂“大民主”這種做法的危害性有著深切的認識。鄧小平曾多次指出:“像‘文化大革命’那樣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實際上是無政府主義”,“我們有過‘大民主’的經驗,就是‘文化大革命’,那是一種災難”,“‘四大’不是一種好辦法,它既不利於安定,也不利於民主”,“‘四大’的做法,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從來沒有發生積極作用”。根據鄧小平的提議,1980年全國人大專門作出決議,廢除了我國憲法中關於“四大”的條款。

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的。沒有法治,就談不上民主。社會主義民主也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這不僅是社會主義製度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經驗總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同健全社會主義法製緊密結合,實行依法治國,是鄧小平的一貫思想。盡管毛澤東也曾經宣布要以法治國,但是由於封建主義思想的長期影響,我國曆史上缺乏民主法製的傳統,再加上社會主義政治建設過程中的一些認識誤區,他的法治意識並不強,甚至存在一種人治意識與個人崇拜傾向。1958年8月,毛澤東在北戴河會議上說:“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數人,……憲法是我參加製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有各種規章製度,大多數、百分之九十是司局級搞的,我們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這就致使黨內和社會生活中民主製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備,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十分嚴重,甚至發展到“文化大革命”那種“無法無天”的極度混亂局麵。總結曆史慘痛教訓,鄧小平在改革開放之初特別強調法治建設的重要性:“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曆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製。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製度和社會主義法製。”他進而強調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也就是說,要加強法治,克服人治的弊端。隻有這樣,人民的民主權利才能得以保障。在思考如何避免給黨和國家帶來深重災難的“文化大革命”這類現象發生時,鄧小平指出:這要從製度方麵解決問題,也就是民主的製度、法治的製度,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的根本保證。民主與法製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我國的民主同法製是相關聯的”,“民主要堅持下去,法製要堅持下去。這好像兩隻手,任何一隻手削弱都不行”。黨的十四大以來,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我國民主法製建設取得了較大成就。江澤民《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四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也強調:“社會主義法製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破壞社會主義法製,必然危害社會主義民主。”黨的十五大鄭重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任務,把依法治國提高到了“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戰略”的高度,作為發展人民民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江澤民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進一步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製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江澤民還強調了“以德治國”的重要性。前者屬於法律範疇,後者則屬於道德範疇。黨的十七大又明確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的主張。這些都體現了我黨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化、法製化的一貫的治國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