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檢察機關社會化發展探索與思考(1 / 3)

伴隨著全球一體化和知識經濟的到來,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司法體製改革在國內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探索日益深入,專家學者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討論紛紛揚揚,司法隊伍出現專業化、精英化的發展趨勢。筆者認為,司法隊伍在專業化的同時,也在自覺不自覺地社會化。集中表現為社會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在司法人員身上的內在化,是司法人員在社會生活過程中,逐步把社會價值觀與社會行為規範內化於自身之中,成為自身遵循的行為法則,並且進行自我角色定位的過程。社會化是人融入社會的過程。司法機關的社會化是由司法工作者的社會化來實現的,社會的價值觀、行為規範內化為司法工作者的價值趨向和行為習慣,具體應用於司法活動中,就表現為司法機關的社會化過程。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它的發展與司法發展相適應,出現了職業化和社會化兩種發展趨勢,職業化旨在司法隊伍的精英化、專業化,表現在司法隊伍的改革出現分類管理的趨勢,司法隊伍分化為以司法官為主,以司法輔助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為兩翼的格局。司法社會化則是社會的價值觀念、行為規則、風俗習慣、道德倫理、政治文化、經濟形態與作為主體的人之間相互吸納、相互交流、相互作用的過程。我國檢察機關正麵臨經濟市場化、全球化和全球資訊時代的挑戰,服務於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肩負著實現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和法律監督功能,必須借鑒市場經濟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按照檢察工作的運行規律,探索檢察機關社會化發展的運行模式,充分整合社會有效資源,實現檢察事業的良性發展。本文著重探討檢察機關社會化發展問題。

一、檢察機關社會化的界定

我國檢察機關的社會化是檢察機關融入現代社會的過程,是現代社會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內化為檢察工作運行過程價值取向和行為規則的過程。所謂“化”,就是客體被主體吸收消化,主體客體合二為一的過程。也就是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被檢察機關吸收消化,使檢察機關的運行過程符合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檢察機關的社會化是以語言和貨幣為媒介與社會進行交流完成的。包括兩層含義:(一)作為社會組織的檢察機關的社會化,即檢察機關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在進行司法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時,必然受到社會價值觀念、行為規範的影響,而這種影響是雙向的,檢察機關的行為方式、行為規則作用於社會,影響社會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而社會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則也會作用影響檢察機關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吸收,形成一個互動過程。應該指出,社會化具有雙重性,包括積極的、先進的社會化和消極的、落後的社會化,前者我們稱之正社會化,後者我們稱之為負社會化或泛社會化。積極的、先進的社會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內化在檢察機關的行為過程中,會促進檢察機關的良性發展;消極的、落後的社會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內化在檢察機關的運行過程中,則會造成檢察機關出現違法違紀等消極現象。積極的、先進的社會化會促進檢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遵循檢察工作規律,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消極的、落後的社會化則會背離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能,違背檢察工作的規律,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甚至於出現檢察人員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在新的曆史時期,檢察機關必須與時俱進,積極適應經濟全球化、價值多元化和知識經濟到來的挑戰,立足自己的實際職能,在追求公正與效率的前提下,本著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有利於推進民主法製建設,有利於社會文明和進步,在價值觀念、管理方式、工作方式、資源配置等方麵,積極學習借鑒吸納社會各個行業先進的價值觀念、管理經驗、工作模式,大膽使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網絡信息技術的最新成果,整合社會資源,與社會其他行業部門進行合作,以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法製,規範行業行為為切入點,互相取長補短,協作謀求共同發展,提升生存競爭力和適應社會發展的應變力,拓展檢察發展空間,充分實現檢察職能。(二)作為檢察第一資源的檢察人的社會化,是檢察機關社會化的基礎和核心。從人類學的角度看,人是社會關係的總和,檢察人生活在社會中,必然要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與各行各業、各式各樣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發生這樣那樣的關係,因此,他的知識結構、職業技能、道德規範、法律意識等都要與時俱進,適應經濟市場化、國際化、價值多元化,全球一體化和資訊時代的要求,迎接新的機遇和挑戰。檢察人的社會化是檢察工作人員與社會環境交互作用的產物,是社會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被檢察工作者吸收內化為其自身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選擇的過程,檢察機關社會化的核心和實質是檢察人的社會化,即檢察人要從合格的辦案人向傳承法製文明,維護公平正義的全新法律人轉變,檢察人的社會化將推進檢察機關的社會化,檢察機關的社會化是通過檢察人的社會化來實現的。檢察機關近年來出現的極少數人員違法犯罪就是檢察人員負社會化的反映,是檢察人員受社會消極價值觀念和行為規則影響的結果。因此,在檢察人員的社會化過程中,我們要積極推進正社會化,抑製和防止負社會化。

我國檢察機關的社會化必須遵循三個前提:(一)必須有利於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即檢察機關的社會化發展必須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目標,符合國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可以進行社會化探索,不符合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不能進行社會化;(二)必須有利於社會的科學、全麵、可持續發展,對於符合社會的科學全麵可持續發展趨勢的可以進行社會化探索,反之則不能進行社會化;(三)必須有利於保障人權,即有利於人的綜合素質的提升和人的權利的保障,即以保護人權為基點和歸宿,有利於人權保護的可以進行社會化探索,不利於人權保護的不能進行社會化。如近年來全國各地對未成年人犯罪普遍采取輕刑化和非監禁化處置,對輕傷害案件適用和解方式處理,就是保障人權和修複性司法價值觀念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體現。

應該看到,檢察機關的社會化是伴隨著檢察職業化(專業化)的產生而產生的,職業化使檢察行業在知識結構、思維方式、行為模式、專業技能等方麵區別於社會其他行業,形成自己的特色;社會化使檢察機關融入到社會生活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實現檢察的社會調節職能――法律監督,保障社會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的科學協調持續發展,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專業化使檢察機關適應社會分工的個性客觀要求,社會化則使檢察機關適應社會發展一體化的客觀需要,在某種意義上講,專業化也是社會化的一種表現形式。

當然,檢察機關社會化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檢察權泛社會化傾向,檢察權泛社會化是指檢察機關在社會化過程中由於缺乏有效控製而出現的檢察權與利益的交換,即利用檢察權謀求部門利益、個人利益,敗壞檢察機關聲譽、損壞檢察機關社會形象的情形;(二)檢察機關的負社會化傾向,即社會消極的落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則在檢察機關社會化過程中的反映,尤其是檢察人受社會消極價值觀念和行為規則的影響,出現違法違紀,乃至犯罪現象,我們必須堅決杜絕和製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