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理安毅
當今的中國檢察製度是列寧關於法律監督理論與中國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它具有諸多優越性,在我國社會主義曆史進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曆史的進步,現存的檢察製度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司法實踐看,都存在一些弊端。
我們認為:這些弊端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對矛盾。
第一,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配套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地位、職權與檢察機關目前的實際地位及所行使的職權之間的矛盾;
第二,黨與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所寄予的厚望與檢察機關整體能力軟弱之間的矛盾;
第三,檢察幹警肩負的重擔與自身支撐能力有限之間的矛盾。以上三對矛盾相互獨立又彼此聯係相互作用。第一對矛盾的根源涉及檢察機關的地位、職權這一根本性問題,屬檢察製度的主要矛盾,它決定和影響著另兩對矛盾。後兩對矛盾解決與否反過來也影響主要矛盾解決的徹底性。
一
第一對矛盾是指當前檢察機關法律地位名不副實。
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等同於同級政府的法律地位――“一府兩院”。也就是說,中國的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在國家體製上處於同等地位,互相沒有隸屬關係,各有其獨立的係統。憲法賦予檢察機關如此高的地位,表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重視及法律監督的重要性。按中辦(85)47號文件的規定,檢察長的待遇與同級政府副職相同。然而這一規定所解決的僅僅是檢察長個人的職能待遇問題,整個檢察幹警職級待遇、整個檢察機關的規格並沒有多少實質性改變。同級檢察機關的地位和規格實際上隻相當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從司法實踐看,檢察機關實質上還是在政府領導之下。各級政府一把手通常要兼任該級黨委副書記,而檢察長隻能充任同級黨委委員,誰領導誰不難看出。這一矛盾的存在,使檢察機關無法依法行使其法律賦予的職權,或者說它的職權行使受到限製。當前,要解決這一矛盾並非易事,它將涉及我國司法體製的根本矛盾,觸及政治體製的問題。但也不是沒有辦法,如將檢察機關當前的雙軌製,效仿我國的稅務、工商體製加以改革,一定能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不能實行絕對垂直領導時,實行類似工商體製的相對垂直又未嚐不可。
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必備的條件。而我國現行的隻是一種相對獨立,司法權服從於立法權,司法權受製於行政權。如果不對檢察體製進行改革,不實行垂直領導,檢察機關沒有人權、財權,檢察機關的工作就難於擺脫地方行政部門的製約。同時,要改善黨對檢察機關的領導,這種領導應該是“從製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中共十五大報告),而不是具體插手直接幹預。有些地方黨政機關隨意讓檢察官去協助政府做一些非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為了保護地方利益,隨心所欲地幹預檢察機關的正常活動,把檢察機關當成政府的一個下屬機構。
工商、稅務、銀行等機關為什麼能順利實現垂直領導,而檢察機關就這麼難呢?甚至一提垂直領導便給你扣一頂反對黨的領導這一大帽子。因為檢察機關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矛頭直指地方一些當權者,一旦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他們就不能再為所欲為了。實現垂直領導,並不影響黨對檢察機關的領導。地方黨委是黨組織,難道黨設在檢察機關的各級組織就不是黨組織了嗎?白馬非馬,邏輯錯誤。
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的重要性從山東泰安案件就能看出來。如果沒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檢察院的支持和參與,泰安市檢察機關能把市委市政府那一幫貪官送上法庭嗎?
西方的檢察機關多數實行垂直領導。英國從1985年起,建立了自成一體,完全獨立的檢察機構。檢察係統實行自上而下的負責製,最上層的檢察機構通過總檢察長向議會負責。為了確保這種獨立性得以實現,檢察係統實行財政獨立,經費獨立預算。葡萄牙檢察署完全獨立,各級各地的檢察官,均分別隸屬於上級,並向其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