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案件彙報問題研究(1 / 3)

王朝勇

案件彙報是司法機關執法活動中經常進行的一項活動,是一個老先生常談卻又不易厘清的話題,因而有探討的必要。它根源於司法體製下辦案和定案相分離的製度創設和職能劃分架構。從文字學角度看:“彙”指水從不同方向彙集在一起,引申為彙合、聚集、聚合而成的東西;“報”,報告,告訴;“報道”,指用文字報道消息或發表意見的某些東西。彙報指綜合材料向上級報告,也指綜合材料向群眾報告。案件彙報是指案件承辦人綜合案件材料,相關法律規定,將自己調查、審查、認定案件的意見、建議、結果按訴訟要求向上級領導或組織彙報,以便領導機關作出案件處理決定的過程。案件彙報的特點是:(一)它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包括過程的前後順序,具體職權劃分,管轄規定,時間效力範圍等。(二)不同訴訟環節,對案件事實、證據,詳細程度要求不同,因而彙報的詳略程度要求也就各異。(三)案件彙報要求客觀全麵真實反映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及適用,切忌片麵,主觀臆斷。(四)案件彙報要針對不同的聽取彙報對象,采取不同的彙報方法,著重不同側重點進行。檢察環節的案件彙報包括立案彙報,偵查終結彙報,審查批捕彙報,審查起訴彙報,抗訴彙報,刑事申訴彙報,民行案件提請抗訴彙報,不訴、不捕、撤案彙報,刑事賠償彙報,執行監督環節彙報等等。盡管環節要求,訴訟階段不同,但都有其共同規律可循。本文擬就案件彙報的一般規律和彙報中應注意的問題加以探討。

一、案件彙報中存在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在彙報案件時,往往存在以下缺陷:

(一)彙報案件分不清主次和要求,不論訴訟環節,不管各階段要求,將案件主要法律文書從頭至尾讀一遍,然後說明自己意見及理由。這種做法在思想上以不變應萬變,缺乏針對性,同時對證據認定分析不深入,有些繁簡不分。

(二)彙報案件缺乏理性,對案件事實缺乏按犯罪構成要件或不同訴訟階段要求歸類總結,缺乏針對性,亦沒有效率。

(三)彙報案件隻提事實和證據材料,缺乏法理分析和論證,主要見於辦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理論水平偏低的情況。

(四)彙報案件不全麵,不客觀,看領導意圖行事。

(五)疲於應付,把辦案過程中的矛盾上交,處(科)務會,檢委會,讓領導決定,推卸責任。

出現上述情況固然有立法上,檢察權運行機製上的弊端,但就具體承辦人而言,原因主要是:

(一)知識結構單調偏窄,不具備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應用綜合分析評鑒的素質和能力。

(二)二是責、權、利不相配套,致使一些辦案人就案辦案;辦案者無決定權,有決定權者不辦案,決策者和掌握案件真實情況者相脫節,辦案人責任心不強。如起訴部門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製推行後,辦案人責任落實了,但其權利在一些地方、一些單位沒有得到落實,導致他們缺乏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僅忙於就案辦案完成任務。

(三)執法環境相對複雜化,來自個別黨政領導,人情關係各方麵的因素幹擾,辦案人往往將矛盾上交,由處務會,局務會,檢委會拍板,緩衝自己所承受的壓力。

(四)對一些證據不足,事實難確定的案件,缺乏無罪推定理念使一些案犯長期羈押,案件卻無法進展。這種情況主要是執法觀念問題。正是基於上述考慮,我們認為研究規範彙報案件製度,探索總結彙報案件的方法,對於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執法水平和效果有著重要意義。

二、案件彙報的一般規律

(一)案件彙報的種類

一般來說,案件彙報種類,取決於案件性質、訴訟環節或階段對彙報的要求、聽取彙報的對象等因素,以人們對法律的分類為標準,可以將案件分為:刑事案件的彙報,民事案件的彙報,行政案件的彙報。刑事案件的彙報包括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安全機關偵查案件,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海關緝私分局偵查的案件,軍隊內保組織偵查的案件,監獄偵查的案件。以訴訟環節或階段劃分,可以將彙報案件劃分為:偵查階段的案件彙報,偵查監督階段的案件彙報,起訴階段案件彙報,審判階段的案件彙報,羈押環節的案件彙報,執行環節的案件彙報。以聽取彙報的對象劃分,可以分為上級直管部門的案件彙報,對係統外領導機關的案件彙報。以是否書麵形式可將案件彙報劃分為口頭彙報,書麵彙報。案件彙報的目的在於將案件事實、證據材料、法律規定、法律關係、辦案人意見、承辦部門意見等綜合報告給領導機關,以便做出決定,使案件按照法定程序順利完成。

(二)案件彙報的結構要素分析

案件彙報從其結構要素組成看,包括彙報者、聽取彙報者、記錄者三個方麵主體和彙報內容要素,彙報者有時就是案件承辦人,有時包括承辦人和其職能部門領導,以承辦人彙報為主,職能部門領導彙報為輔助和補充;聽取彙報者往往為職能部門正副職領導,主管上級領導,或決策機構領導多人或一人。記錄者可能是案件承辦人的書記員,也可能是決策機構秘書。從三者地位看,彙報者對彙報內容的熟練程度、彙報的條理性、技巧性,決定著聽取彙報者決策和效率的水平和高低。從彙報內容看,往往要從證據材料、法律規定、法律關係三要素、認定案件事實等層麵說清楚案件全貌,因此,它要求彙報者必須熟諳案情,有充分準備的書麵提綱,為領導機關或領導者決策提供基礎和依據。由於參加彙報案件活動主體角色不同,要求各異,因此各自側重點不同;對於彙報案件者而言,應該以案件辦理的時間(初查、立案偵量、詢問審訊、強製措施)和案件發生發展的空間為坐標,從證據、程序、趨向等層麵客觀全麵彙報清楚所彙報案件的事實過程,證據材料,訴訟過程,法律依據,法律關係,並說明自己的意見、理由根據,所在處科室部門意見、理由根據,若有分歧爭議,各種不同觀點的事實根據,證據依據,法理依據;提請討論決定的事項及要求等。注意彙報時突出重點、焦點,詳細說明,而次要的非重點或無爭議事實可以簡明扼要彙報。對於聽取彙報者而言,則應聽清楚整個案件經過,來龍去脈,證據情況,認定事實,法理依據,不同觀點的理由,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彙報者對案件認定事實,證據入情、入理、入法地綜合分析等,結合自己記錄者而言,則應全客觀反映彙報情況,討論實況,表決意見,最終決定事項及其內容,尤其是對案件彙報主持者的綜述特別要詳細記錄。彙報案件過程實質乃三方主體有機配合共同完成法定職責互動過程。彙報者對所彙報案件事實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全麵性負責,聽取彙報者對作出決定或自己表決意見負責,記錄者對彙報過程記錄客觀全麵、真實反映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