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崗
為配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我院對全市檢察機關瀆檢部門1998-2002年立辦案件情況進行了一次檢查。通過自查和抽查,找出了存在的問題,研究和製定了改進措施,有力地促進了公正執法。
一、檢查情況
1998年元月至2002年12月,全市檢察機關瀆檢部門共立辦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106件137人,其中瀆職類案件73件87人,侵權類案件27件43人,其他案件6件7人;共偵查終結91件118人,其中移送審查起訴91件118人,提起公訴58件76人。具體情況為:
(一)被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的25件32人。其中,絕對不起訴3件4人,存疑不起訴1件3人,相對不起訴21件25人。從分布上看,絕對不起訴的3件,集中在灞橋區院;存疑不起訴的1件,在蓮湖區院;相對不起訴的分別為藍田縣院5件5人,市院3件6人,碑林區院3件3人,新城區院、高陵縣院、沙坡各2件2人,長安區院1件2人,灞橋、雁塔、閻良區院各1件1人。
(二)決定撤銷案件的7件7人。因情節顯著輕微被撤案的5件5人,其中蓮湖區院2件1人,灞橋、長安區院、戶縣院分別1件1人,因其他原因被撤案的2件2人,分別為雁塔區院、藍田縣院各1件1人。
(三)檢察機關決定中止偵查的5件6人。因嫌疑人在逃的1件1人,為雁塔區院;因其他原因中止偵查的有4件5人,其中蓮湖區院2件3人,灞橋區院、新城區院各1件1人。
(四)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分的20件29人。其中戶縣院5件8人,未央區院4件7人,臨潼區院4件45人,長安區院、藍田縣院各1件2人,市院、灞橋區院、雁塔區院、閻良區院、周至縣院各1件1人。
(五)法院做無罪判決的1件1人。此為高陵縣院立辦的縣交通局職工王某濫用職權案,目前高陵縣院已對該案提出抗訴。
(六)至今沒有處理結果的15件15人。正在法院審查的3件3人,其中閻良區院、高陵縣院、周至縣院各1件1人;在公訴部門的9件9人,其中碑林區院、高陵縣院各3件3人,灞橋、新城、蓮湖區院各1件1人;仍滯留在自偵部門的3件3人,其中新城區院2件2人,戶縣院1件1人。
二、存在問題
(一)案件線索匱乏。這是嚴重影響瀆檢工作開展的“瓶頸”問題,說明我們目前的受案渠道需進一步拓展,工作方式需進一步轉變。
(二)立辦案件發展不平衡。各區、縣院辦案件數量存在較大差異,如雁塔區院五年立辦案件10件10人,而周至縣院僅立辦案3件4人。
(三)起訴率偏低。五年來,全市立辦瀆檢案件106件137人,偵查終結104件135人,偵結率為98%;共移送起訴91件118人,移送起訴率為85%。而提起公訴的案件為58件76人,起訴率僅占54%。如蓮湖區院共立辦案件6件9人,無一起案件被提起公訴。
(四)不訴和撤案率偏高。在全市立辦的瀆檢案件中,不起訴案件為25件32人,撤案為7件7人,不起訴率為24%,撤案率為6.6%。
(五)有罪判決率偏低。五年來,全市立辦的瀆檢案件做有罪判決的58件72人,其中被判死刑的12件13人,被宣告緩刑的26件30人,被判免刑的20件29人,被判無罪的1件1人,有罪判決占立案數的53%。
(六)行政執法領域未取得全麵突破。從整體看,瀆檢部門還是查處公安機關案件多,查處其他行政執法領域的案件少,有的區縣院五年來甚至未辦一起行政機關人員犯罪案件。
三、原因
從客觀上看,(一)個別地區執法環境較差,關係複雜,人情因素偏重,造成查辦案件阻力大,幹擾多;(二)部分區縣院瀆檢人員配備不足、經費短缺、偵查裝備落後,相對製約了辦案;(三)自偵部門與批捕、公訴部門在某些案件上存在著認識上的分歧,影響了訴訟進程。
從主觀方麵看,(一)個別單位領導對瀆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工作安排上存在著“談起來重要,幹起來次要”的現象,在辦案力量和後勤保障等方麵支持不夠;(二)某些區縣院存在著等、靠、要的思想,依賴市院提供線索、協助辦案等,在開拓辦案新思路方麵,方法不多,主動性不夠;(三)在強調案件數量的同時,忽視了案件質量,個別院在立案上把關不嚴,為完成任務立案湊數,甚至立辦了部分不符合立案標準和非管轄的案件;(四)某些幹警偵查能力不強,證據意識不高,偵查中未按起訴標準全麵搜集、固定證據,造成工作被動;(五)與批捕、起訴部門溝通較少,配合協作意識不強,事後易產生認識上的分歧,造成了個別案件久拖不決;(六)瀆檢部門自身對新的行政執法領域行業發案特點和規律研究不夠,知識麵相對較窄,整體業務素質需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