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繼生 王浩
重新犯罪是困擾當今世界各國治安秩序的嚴重社會問題。所謂重新犯罪,包括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再犯罪和刑罰執行終結的再犯罪,是指經赦免、刑釋、不訴、緩刑等刑事處理的人又犯罪。西安地區作為我國西部開發的重點城市,近年來所發生的許多惡性大、要案件大都是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這類犯罪高危人群所為。重新犯罪已給西安的社會治安帶來嚴重影響,反映出西安社區及其他社會力量在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控重新犯罪的觀念、組織等方麵的滯後和不足。在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我國的北京、上海、濟南等城市開展的“社區矯治”及社會幫教,對預防重新犯罪,已取得初步成效。因此,為創建我市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社會治安秩序,推動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就必須重視預防罪犯、刑釋人員及勞教人員重新犯罪,引入社區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對罪犯、刑釋人員、勞教人員的幫教,建立以社區為核心的社會化幫教機製,優化社會保護體製,預防重新犯罪。
一、當前西安地區罪犯、刑釋人員、勞教人員重新犯罪的現狀和特點
(一)重新犯罪現狀
廣義的重新犯罪,主要指罪犯、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鑒於我國對勞教人員實施的嚴厲行政處罰具有準刑事追究的某些特點,我們將勞教、解教人員的犯罪也納入了重新犯罪概念範疇。為了掌握、研究我市重新犯罪的第一手材料,我們在省人監中心、西安監獄、女監、未成年犯管教所、曲江監獄及市勞教所等監管場所;在蓮湖區紅埠街社區、小學習巷,新城區秦川一社區、中山門街辦、自強路街辦、太華路等街辦、社區,雁塔區秦川二社區、建工路社區等社區;在等駕坡派出所、等駕坡辦事處司法所及蓮湖、新城區司法局等相關單位、部門,對4100餘名罪犯、刑釋人員、勞教人員安置幫教情況以及重新犯罪情況進行了調查、統計、分析,發現其中重新犯罪289人。在此基礎上,我們對西安市刑釋、勞教人員重新犯罪率進行估算,認為我市重新犯罪率約為7.5%左右,相較於上海市平均5.7%的重新犯罪率明顯偏高,與河北省石家莊市8%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持平。為此,我們認為,目前,重新犯罪在我市呈現比較嚴峻的多發態勢。
同時,勞教人員的重複、多次勞教問題作為衡量我市監管場所矯正水平和綜合治理狀況的一個晴雨表,也引起我們的關注。經調查統計,在766名勞教人員中,被勞教二次以上的有240人,占被調查人數的31.4%。其中被勞教二次的達128人,占被重複勞教人員的53%;被勞教三次的50人,占被重複勞教人員21%;被勞教四次、五次的人員為26人,分別占被重複勞教人員的11%。甚至最多還有被勞教八次的。
以近幾年我市刑事犯罪發生情況為例,我市辦理刑事犯罪案件年均2600件左右,以上述平均重新犯罪率計算,我市重新犯罪保持在每年200起左右的較高數字上。此種重新犯罪的頻發現狀,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重新犯罪特點
1.罪行變本加厲、社會危險性更大。
調查發現,約有8%的重新犯罪人員刑期較第一次犯罪較短外,其餘92%的刑期全部超過初犯罪行的刑期,而且其中38%的人第二次犯罪後被判處的為無期及死緩。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平均刑期為12年,遠遠高於初犯時5年的平均刑期。刑期趨於長刑傳遞給我們的信號是:重新犯罪者,除累犯從重處罰因素,關鍵在於重新犯罪中犯罪手段更為殘忍,罪行更為嚴重,社會危險性更為惡劣。如2006年4月宣判的震驚我市的尹某某等人故意殺人一案:從1993年起,以刑滿釋放人員尹某某為骨幹和首要分子的犯罪團夥,以幫查婚外情為名誘騙已婚婦女,12年間搶劫並殺害了9名女性受害人,同時施以強奸並殘忍碎屍,更為喪心病狂的是,還將其中某些受害女子剝皮,做成“馬甲”等物,其變態和殘忍行徑令人發指。
2.重新犯罪高發期相對延後。
據司法部20世紀80年代組織的全國性調查表明,在重新犯罪中,釋放後第一年重新犯罪的占48%,第二年重犯的占32.2%,第三年重犯的占19.8%。據我們2005年對重新犯罪者調查,釋放後第一年重犯的占49%;第2-3年重犯的占23%;第3-6年重犯的占29%。上述兩項重新犯罪爆發期調查均涉及三個時間段,將兩者相比較發現,在三個時間段中,除第一年的重新犯罪率基本相同外,後兩個時間段重新犯罪比例不同,但總和基本相等。新的調查中後兩個時間段延遲2-6年,而且在第3-6年的第三個時間段29%的重新犯罪率要明顯高於司法部調查中相應時間段19.8%的重新犯罪率。由此說明,從總體上講,除第一年為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犯罪的危重期外,無法成功回歸的重新犯罪高發期總體上相對後延,即罪犯回歸社會的社會適應期延長,回歸社會難度進一步加大。
3.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井噴期”特征。
在調查中,我們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給予了特別關注。調查發現,我市轄區內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犯中幾乎90%的人是在釋放後一年內重新犯罪,其中27%的未成年犯在釋放後僅2個月就重新作案。這進一步說明,釋放後第一年屬於重新犯罪的“井噴期”,如果第一年刑釋人員、解教人員適應社會、回歸社會的磨合期內沒有犯罪,則其重新犯罪的幾率就大大降低。值得特別關注的是,未成年犯中搶劫罪的重犯率高居榜首,其次才為盜竊和傷害。重新犯罪的開始,也即適應期的結束,所以注重對刑釋、解教人員釋放後最為困難的磨合期、適應期的幫教,應該成為我們社會化幫教的一個思路和重點。
4.重新犯罪主要集中於盜竊、詐騙、搶劫、販毒等貪利型犯罪。
調查發現,盜竊罪是重新犯罪中罪行最為集中的罪名,其次為詐騙、搶劫罪。經對重新犯罪人員統計,其中原犯罪與重新犯罪均為盜竊的占48.5%左右。
5.女性的重新犯罪中涉毒犯罪較為突出。
女性重新犯罪呈現不同的犯罪特點。通過對女性重新犯罪者的調查分析,發現與毒品有關的重新犯罪高達47%。
根據對女性販毒情況統計,2004年以來我市批捕女性毒販50人,占批捕販毒總人數的19.4%,較上年度上升了11個百分點。另據調查,在我市2004年以來275名涉毒罪犯中,有57人係重新犯罪(前罪以盜竊、毒品等罪為主),其重新犯罪率為22%。
由此可見,貪利型犯罪從原來的盜竊、詐騙等罪行有向獲利更多的販毒等罪行衍生和發展的傾向,且女性涉毒犯罪呈上升趨勢。這一特點也更說明了禁毒鬥爭的艱巨性和長期性,對重新犯罪的此項特點應給予充分重視。
為了進一步研究、分析重新犯罪的構成情況,我們也可以參考我市勞教人員多次勞教、重複勞教案由從中可以看出,盜竊和吸毒是重複勞教中兩大案由,這也與重複犯罪中盜竊和毒品犯罪居多的指向相一致。同時調查也發現,在有犯罪史的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都有因盜竊、吸毒而勞教的曆史。究其發展軌跡為:盜竊數額越來越大並最終由行政處罰發展到觸犯刑律;吸毒的,為維持長期吸毒的需要,最後淪為搶劫、盜竊、甚至販毒,走上犯罪道路。勞教人員重複性違法在說明重複犯罪主要構成的同時,也給我們一個警示,“勿以(吸毒、盜竊)惡小而為之”、“毒品是萬惡之源”,這種理念應該在全體市民、特別是青少年中大力宣傳。
6.重新犯罪人員合夥犯罪呈多發態勢,以“獄友”、“舍友”等有共同服刑、服教史人員為主體。
在調查中重犯現象另一個值得憂慮的特點就是,這些重犯中有相當一部分犯罪屬共同作案,而且其同夥往往是在監所中服刑、服教時結識的“難兄難弟”。對139名重犯人員統計,發現共同犯罪的有38人,其中12起犯罪係刑滿釋放人員合夥作案。合夥作案相對於其他單人重新犯罪而言,其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犯罪手段也更為血腥。以我市為例,2005年4月9日,臨潼區驪山街辦一小區發生一起特大入室搶劫殺人案。幾名案犯攜帶兩把自製手槍及匕首潛入受害人家中,將受害人一家四口中三人殺死,致一人重傷,另一在此寄宿的學生亦被殺,而製造這一滅門慘案的凶徒正是刑滿釋放人員王某等人合夥所為。抑製和防止刑滿釋放人員勾結犯罪這一嚴重危及社會治安的現象的蔓延和發展,對我市良好治安形象和“平安西安”的創建有著重要意義。
7.重新犯罪以中老年人群為主。
經對重犯人員統計,重犯時年齡在50-70歲的占一半以上,而50歲以下的不到40%。這些人員年齡偏大,社會閱曆豐富,有的因犯罪而幾進幾出監獄、勞教所,犯罪手段更趨狡猾,貪利性犯罪意識更為頑固。
(三)重新犯罪發展的趨勢
基於我市現有的經濟、法治和社會環境短期內不會出現大的變化的事實,我們認為,重新犯罪作為一種長期存在的社會現象同樣不會有明顯的變化趨勢。
在可以預見的幾年間,如果沒有特殊應對措施出台,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的多發態勢不會有明顯的減弱勢頭,特別是隨著我市市場經濟體製的不斷推進,失業下崗人員還有增加的風險,再加上高校眾多學生就業難現狀的日趨嚴重,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不斷增多,就業難將更加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瓶頸。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回歸社會曆程是否順利,關鍵因素就在於就業問題能否解決。在大量失業潮和學生就業潮及外來務工潮的三重壓力下,可以預料刑釋人員的就業必然困難重重。在此嚴峻形勢下,難以保障刑釋人員和解教人員順利回歸社會。如果放任其發展演變,那麼重新犯罪甚至有繼續惡化之虞,平安西安創建活動必將難以為繼,並進而成為創建“四化”西安的痼疾。特別是對於重新犯罪以下發展趨勢應予特別關注:第一,由於曾經的服刑、服教經曆,一些難於回歸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實施新的犯罪中,其預謀性和功利性更為強烈,有計劃、有組織的犯罪將構成重新犯罪的相當部分。第二,受監管場所交叉感染和利益驅動影響,刑釋、解教人員犯罪成本意識增強,作大案、惡性案件的犯罪將增加。
隻有加強對重新犯罪的研究,找準重新犯罪的原因,通過政府、司法部門及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等多方麵的努力,我們相信,我市重新犯罪的高發現狀,在不遠的將來是可以有效抑製和減少的。
二、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服刑、服教教育改造的缺陷
過去的30多年中,我市勞改、勞教工作大多是在傳統的封閉式的管理體製下進行的,被監管人員的自由受到嚴格限製,獄政管理人員對之進行的教育改造活動也是嚴格控製在監所這一封閉設施內。這種單一的封閉式管理,對惡性較深、性格頑劣、有繼續危害社會之虞者,能收到社會隔離和社會防衛之效,體現出刑罰的實在性和目的性。但是,將被監管人員長期監禁在高牆深院或禁區內而與正常社會完全隔離,通過嚴密的拘禁和嚴格的紀律使之過著他律無自由的生活,往往也會產生與現代行刑罰目的(消滅受刑人的反社會性,訓練其適應社會的能力)相背離的不良後果。這種監禁改造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1.監禁造成的監獄化人格。
監獄等封閉場所嚴格限製自由,采取強製性的隔離管理、缺少交流與溝通方式的拘禁生活容易造成受刑人自律力的萎縮以及獨立性、自尊心和責任感的喪失,並具有較強的被動性人格特征。這種與正常社會隔離的拘禁生活,往往使被監管人員感到他們已被社會徹底拋棄,因而喪失改過自新的信心和勇氣,強化了他們的自卑感和自暴自棄意識,乃至產生破罐破摔的情緒。這種監獄化的人格狀況極易在一定條件下促成極端暴力行為。
2.違法、犯罪惡習的交叉感染。
監所內各種惡性程度不等的被監管人員朝夕相處、密切接觸,容易促成違法、犯罪意識與技巧的相互傳染。有一些服刑(教)人員在監所內結識一些所謂的“獄友”、“難友”,稱兄道弟、狼狽為奸,並因監所內不健全的價值意識和不正常的監所文化之同化作用,互相傳授違法、犯罪經驗,交流違法、犯罪方法,而使受刑人的道德衰退,廉恥感喪失。刑滿釋放、勞教解除後違法、犯罪手段更為狡猾,社會危害性更大,且結夥犯罪率較高都與此不無關係。
3.監管改造質量不高。
目前,我市監所等監管改造機關雖然著力提高改造質量,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在現實中重安全防範、重監管安全規章製度落實、重監所內企業經濟效益、輕思想改造的問題仍非常普遍。在這種刑罰(勞教)執行現狀下,思想改造被嚴重邊緣化,對服刑、服教人員隻看表麵現象,而沒有人文關懷、沒有觸及內心深處的改造下,在這種一味重監管、重安全、重生產而嚴重忽視思想教育、特別是忽視針對不同個體實施不同思想矯正的改造環境下,服刑罪犯和服教人員扭曲的心靈難以得到根本觸動和矯治。可以說,監管場所監管改造質量不高是造成我市罪犯、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4.缺乏職業技術教育和接茬幫教機製。
要使刑釋、解教人員順利融入社會,離不開社會的幫教和本人的努力,但監所的職業技術教育同樣不可或缺。回歸社會的這一過程是否順利,重要的一點是有無職業技術教育和接茬幫教組織、幫教機製。調查顯示,刑釋、解教人員有固定工作和沒工作的重新犯罪率之比是1:6.目前我市尚未建立正式、規範化的幫教組織,各區縣雖設有幫教小組或幫教委員會,但幫教工作尚未落實到位,接茬幫教機製沒有有效建立。
同時,罪犯、勞教人員回歸社會所需要的職業技術教育更是嚴重匱乏。雖然《監獄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技術教育。但當前我市各監管改造場所的文化、技術教育與監所經濟發展和罪犯、勞教人員回歸社會的就業需求相比差距甚遠,且存在大量問題:
一是在教育的指導思想上,由於曆史原因和多種因素影響,仍然把罪犯文化技術教育看成是約束罪犯、防其脫管鬧事的手段,根本談不上罪犯職業技術教育的活力和特色;二是在部分監獄重經濟效益輕罪犯知識技能學習,對罪犯回歸社會後能否就業謀生和是否會重新犯罪重視不夠;三是罪犯技術教育仍停留在部分文化課和專業理論課的教學上,理論性太強,技能課、實踐操作課少,專業設置缺乏針對性,既沒分析罪犯、勞教人員構成比例,也沒兼顧服刑、服教期間的生產勞動需求和釋放後就業需求,與實際相脫離,使罪犯、勞教人員學習多處於被動、強迫的心理狀態下,嚴重地挫傷了其學習技能的主動性、自覺性;四是教育經費不落實或被擠占,罪犯、勞教人員學習用書、教學器材、實習設施極端匱乏,嚴重影響了職業技術教育的開展;五是重身體行為等客觀方麵教育,忽視心理健康、承受能力等主觀方麵的教育引導。
目前,我市罪犯、勞教人員職業技術教育嚴重不足的現狀,已經並正在成為刑釋、解教人員再社會化的重要製約因素。而社區矯正工作目前在西安還沒有開展,對非監禁罪犯在管理上還是傳統方式,由派出所、公安局管理,具體在社區,由片警負責。但由於公安治安任務的繁重,加之社區基本未發揮職能和作用,使非監禁罪犯實際處於脫管狀態。而檢察機關由於體製、機製問題,派駐監所檢察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二)社會的不利因素影響
1.社會貧富懸殊過大。
當前我國不同地區、不同階層、不同人群之間收入日益拉大所形成的社會貧富懸殊問題,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平正義、共同發展的價值取向,製約了全社會的均衡發展,而且對於刑釋、解教人員也形成了較大的負麵影響。其一,作為反映貧富懸殊社會現象的一麵鏡子,有相當多的刑釋、解教人員由於身無一技、失去工作等原因處於極度貧困狀態,求富心切鋌而走險,走私、販毒、綁架、搶劫,一些人因此重入犯罪歧途。“饑寒生盜心”正是對這些人因過於貧窮而走上重新犯罪道路的一種寫照。其二,作為對不滿貧富懸殊生活的一種抗爭,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因達不到所謂的成功人士的生活水準,遂產生了極度心理不平衡感,甚至產生了仇富心態,選擇了以違法犯罪手段去取得“成功”,並最終因這種畸形攀比心理而走上了重新犯罪的不歸之路。
2.就業難問題難以解決。
在目前市場經濟體製下,傳統的綜合治理模式受到了較大衝擊,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幾乎都是自謀出路,“安置”概念已名存實亡。當企業吸收刑釋、解教人員可能增加其麻煩或負擔,影響其效益時,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的積極性難免減退。另一方麵,在刑釋、解教人員為了謀生而四處應聘時,大多數用人單位一旦了解到其有“前科”,會一口拒絕或中途知情後辭退。對於刑釋、解教人員,人們習慣性認為,這類人不可靠,危險性大,也不相信他們已改造成功。很多刑釋、解教人員一出來都是想著要重新做人,但現實情況卻是得不到親友的理解、支持,得不到社會的接納、認可,特別是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甚至生存都難以保障。在此內外交困的情況下,這些回歸人員很容易鋌而走險,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前所述,變態殺人案元凶尹某某,上世紀90年代初刑滿釋放後,也曾想自食其力,先後擺過地攤、賣過烤肉,但因經營不善而生意賠本。無業的他遂產生搶劫發廊妹的念頭,直至後來發展到劫殺坐台小姐、冒充私家偵探搶劫、殺害數名女性。在宣判後記者對他采訪時,他說,如果當初社會對我多一點關懷的話,我想我也不會走到今天這一步。死刑犯尹某某的臨終感言不能不令我們更多地從感性上深思罪犯回歸保護問題,深思政府和社會在刑釋、解教人員就業中如何發揮主導作用問題。
3.臨時遷移人口管理不到位。
西安地區地處關中,在區位上承東啟西,交通發達,經濟條件較好,加上作為旅遊熱點城市、高校教育重鎮的特殊地位,導致短期求學的、旅遊的、務工的等流動人口占城市相當數量。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有著犯罪、勞教記錄的人員也臨時過往、遷移西安。對流動人口,政府通過辦理暫住證,由轄區派出所對臨時遷移人口進行管理。但辦證過程隻是進行簡單的登記,更真實、詳細的身份情況無從了解,而且由於難於控製的盲區和疏漏,相當一部分人沒有辦理暫住證。大量的臨時人口造成了我市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特別是在城中村等外來人口集中地,人口管理、治安情況比較混亂。而正是這種漏洞和混亂動搖和幹擾了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的意誌和決心,誘發了一部分刑釋、解教人員潛藏的重新違法犯罪的犯意。加上不良人際關係、生存環境惡劣等其他因素的催化,有些刑釋、解教人員因而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4.缺乏對罪犯、刑釋人員及解教人員的社會保障體係。
(1)缺少社會保護法規和製度。刑釋和解教人員作為一個特殊群體,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理解、關愛、引導和幫助。而一定形式的社會保護法規、製度是履行幫教、保護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市對刑釋及解教人員群體沒有統一、規範的保護法規,而計劃經濟時代就業安置的相關政策和做法又嚴重滯後於社會現實情況,並和刑釋、解教人員現實社會保護相脫節,導致此類人員回歸社會過程中缺少最基本的社會保護法規的支撐和規範。我市以司法係統為主體的安置幫教機構在進行幫教安置中,僅是依靠創建標準化司法所中有關文件對安置幫教的簡單規定,對刑釋、解教人員開展幫教安置工作,沒有一套有關幫教安置的規範、統一的法規和製度,沒有一套詳盡的幫教、安置的標準和程序,造成一部分刑釋、解教等回歸人員基本權利和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並導致其重新產生對社會的不滿,再次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