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鬆下電器公司:用工的八個準則(1 / 1)

日本鬆下電器公司的分權組織製度是非常著名的製度之一,它的基本精神形成了鬆下電器公司在經營管理上的一大特色。鬆下電器公司在宏觀上進行了分權組織製度後,為了配合這一製度,在微觀上製定了公司用人規則的總章程,製定了五條“鬆下精神”,舉行朝會、晚會典禮等一係列辦法。用人規則的施行是從1932年10月開始的,但在這之前,有些細則早已實施,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這在當時來講是非常先進的。關於這些用工規則,大致有以下突出的八點:

1.在工人部分,區分為常雇工人和臨時工人兩種。在那個時候已有臨時工人名義之創設,令人感到事不尋常。同時,名稱雖有常雇和臨時之分,以工資為準,其他所有雇用工人的條件都同樣適用此一規則的規定。

2.雇用的工人,在雇用當時,其年齡限製為未滿40歲的人,有特殊技能的人不在此限。

3.凡屬雇用的工人,都有加入“步一會”的義務,此項亦列入用人規則之內。工廠主人對每一位會員每月補助日幣5角。

4.工作時間是從上午7點至正午12點,中間有30分鍾休息;午後12點30分起到5時止,中間亦有30分鍾休息。實際工作時間為9小時。

5.休息放假的日子,定為星期日、四大節日、公司成立紀念日。

6.入伍體格檢查及檢閱召集。教育召集、動員召集之際,雖不上班,但照舊支付工資,至於有關喜慶、喪亡休假,則停止付給工資。

7.懲戒可分四種:譴責、減薪、停工、解雇。減薪的錢,應繳給“步一會”充作會費。

8.退休或停職的年齡為50歲,但若認為某一工人的技能沒有進步的希望,則隨時都可以解雇。

要點:

1920年3月,鬆下幸之助為了團結公司內部從業人員,曾組織了包括自己在內的類似於工會形式的“步一會”,但在成立之後並未製定具體會章。“步一會”發展到1933年,才將會章公開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