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呂豔紅

《聖經》路加福音第10章第25節記載了這樣一個寓言故事:有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搶劫受重傷躺在路邊。有猶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唯有一個撒馬利亞人路過,動了慈心照應他,不僅幫助包紮好傷口,還出錢把他送進旅店。這個撒馬利亞人因為憐憫悲慘落難的猶太人而受到稱讚。從此,好撒馬利亞人被譽為“具有崇高道德標準的典範”。但是,從法律角度,類似好撒馬利亞人對猶太人的救助善行以及救助後的適當照顧和保護是否為法律義務仍是值得繼續討論的問題,這便在近年來審判實務中出現的因無償搭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引發的搭車人訴請駕駛人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得到例證。這類無償搭車賠償案件被理論界稱為好意同乘糾紛。好意同乘是交通事故賠償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但審判實踐中對於其中搭車人與乘車人之間的搭乘關係屬於道德還是法律範疇的調整對象以及搭乘中所發生的損害屬於法律賠償責任還是補償責任認識模糊,筆者查閱了所在法院及媒體所報道的其他法院所處理的相關案件十餘起,發現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沒有統一的執法尺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對是否構成好意同乘的認定失當;二是好意同乘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不統一:有的適用客運合同的規定,有的比照無償合同處理,有的適用侵權的法律規定;三是對好意同乘賠償的責任主體界定存在爭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麵:

1.因為對好意同乘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我國《合同法》302條僅規定了從事公交運輸的承運人對於免票、持優待票或經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非從事運輸業的主體無償搭載他人這樣邊緣性的問題,是由法官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進行裁判的。正如日本民法學者加藤一郎所言:“法律規範之事項,苟在‘框’之中心,最為明確,愈趨四周,則愈為模糊,其色彩由濃而薄。幾至分不出其框內或框外。此等法律事實,是否為法律之規範所及,曖昧不明,自須由法官予以利益衡量,始克明朗。”而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可能會因個體經驗和認識的不同而尺度不一。

2.對好意同乘賠償的理論研究薄弱,不能對解決司法衝突提供理論支撐。主要涉及:(1)好意同乘的含義不明確,影響法院對好意同乘的定性判斷。(2)好意同乘的性質有分歧,影響對原告請求權基礎的判斷和相應的法律適用。(3)歸責原則有爭議,影響對好意同乘的責任後果和責任主體的界定。

好意同乘案件通常涉及的賠償數額較大,案件的處理不光在法律層麵涉及對搭乘人的權益保護和駕駛人與搭乘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而且在社會道德層麵涉及對節約社會資源的鼓勵和良好的道德風尚的引領,所以,此類問題的規則之治尤為重要。而要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就必須從現實生活中好意同乘的特點出發,理清好意同乘的性質、歸責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如羅爾斯所說,“當人們對具有較低普遍性認識的原則失去共識時,抽象化就是一種繼續公共討論的方式。我們應當認識到,衝突愈深,抽象化的層次就應當愈高;我們必須通過提升抽象化的層次,來獲得一種對於衝突根源的清晰而完整的認識。”因此,探討好意同乘中基本的理論問題,既是審判實踐中同案同判的需要,也是豐富、完善我國侵權行為法理論的有益嚐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