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黃小炎 劉曉弘
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柏素蘭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指人民法院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責任的輕重,在定罪並找準法定刑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刑度以及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審判活動。量刑是刑事審判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量刑公正、規範是刑事審判追求的目標之一。對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不僅能較好地達到刑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而且能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保障。相反,量刑失衡或偏差,一方麵會使被判刑者增加抵觸和對立情緒,以致不能認罪服法並安心服刑接受改造,從而使刑罰的威懾力大大減弱;另一方麵,會引起社會各界對法律公正性的質疑,從而影響司法權威,不利於實現法律正義。
對於量刑失衡或偏差問題,有學者認為,它是一個世界性的司法難題。美國參議員埃德伍德?肯尼迪對於美國司法中量刑失衡現象作過評述:“今天,量刑是國家的醜聞,每天,不同的法官對被指控有類似罪行的被告科以截然不同的刑罰,一位可能被判緩刑,而另一位罪行相似的被告則可能被判長期監禁。導致這一種差異的原因是我們賦予了法官不加約束的自由裁量權,他們的行為不受任何法定原則或複查程序的限製。懲罰的確定性並不存在。”在我國量刑偏差、失衡的現象也普遍存在著。正如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劉家琛曾指出的:“不可否認,我們在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重定罪輕量刑的不良傾向。在法院,甚至在司法界以及相當一部分領導人的思想觀念中,都存在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認為:刑事案件,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就行了,量刑問題輕一點、重一點都沒關係。在這種指導思想的影響下,特別是嚴打鬥爭中,普遍重一點就成為量刑問題上的一大通病。”從我國第一部刑法典頒布實施以來,特別是近幾年,隨著法院的刑事審判改革不斷深化,刑事審判水平不斷提升,執法的規範性、公正性有了明顯改善。但須看到的是,量刑不統一、不規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量刑失衡問題已經引起法學理論界、審判實務界以致於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重視,並成為司法改革中一項重要研究課題。筆者通過對所在法院2001年-2007年6月所審結的部分刑事案件和其他法院典型刑事案件進行對比分析,以及與部分法律界人士座談交流,從中發現量刑方麵存在的問題,並對該問題進行客觀理性的分析,找出問題存在的成因;同時結合審判實際,在現有法律規定和刑事政策的框架內,積極探討量刑規範化的措施,從而使法官在對被告人科處刑罰時規範、公正,罰當其罪,有效避免量刑偏差、失衡的發生。
筆者通過對比分析部分刑事判決後認為,量刑失衡或偏差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基本相當,而同一法院所科處的刑罰卻不一致,量刑相差懸殊
1.筆者對其所在法院同一年度同一法官所判決的三起搶劫案件進行對比發現,三起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基本相同,情節也相似,但量刑的結果卻分別為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又六個月、三年。
2.筆者對其所在法院不同年度三起案情基本相同、情節相似的輕傷害案件進行對比發現,三起案件民事部分均已調解,而對被告人量刑結果卻分別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個月、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緩刑二年。
3.筆者挑選了不同年度、不同合議庭處理的二起交通肇事案件,這二起事故中被告人均負全責,且均致一人死亡,民事部分均已賠償,在量刑時合議庭對這二起案件均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的意見,而在審委會討論時,一起案件同意合議庭意見,而對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決定科處實刑一年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