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結論:兩種思考(1 / 2)

正如現代法治本身要求回應社會、滿足社會的需要一樣,民事審判的方式方法亦應順應及回應社會,以滿足社會的需要為己任。因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相反的,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

(一)民事審判應積極順應社會需求,探尋能夠促成糾紛化解的規則資源,積極總結、歸納、整理特定地區的不同民間規則,大膽嚐試協調運用包括民事社會規則在內的多元化規則解決糾紛

正如社會生活本身是複雜多樣的、社會糾紛也是多種多樣的一樣,解決糾紛的機製及其規則也必然呈多元化的結構。法院民事審判作為糾紛解決機製的一種,應該在國家法的統領下,合理協調其他糾紛解決規則於民事審判之中,共促糾紛依法、合情、合理解決,構建和諧司法。當前法院民事審判的基本價值取向是:運用司法手段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一言以蔽之:定紛止爭。而無論是國家民事法,還是民間規則,兩者在價值取向上都具有一個共同點:即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有序,以及維護社會和諧(矛盾解決了、糾紛平息了、社會也有序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自然就和諧了)。這方麵,內生於社會、為社會公眾普遍接受的民間規則甚至比為外生於社會、為社會公眾所陌生的國家法更有親和力。而且,他們各自在主流社會意識及民間社會意識中,均具有公正性。同時,從社會公眾來說,當前乃至今後,他們仍對民間規則保持著內在需求,民間規則在調整社會關係方麵也仍然充滿朝氣和活力。所以民事審判應該順應這種社會需求,積極總結、歸納、整理特定地區的不同民間規則,大膽嚐試將民間規則包容於國家法主導的民事審判工作中,拓寬調解思路,豐富和完善調解方式方法,實現訴訟糾紛化解規則的多元化。

(二)決定法院審判方式的根本性標準是審判的社會效果

民事審判的效果是決定民事審判方式走向的關鍵性因素。

圍繞民事審判的效果問題,理論界有法律效果論和社會效果論兩種觀點。法律效果論堅持法律的判斷標準,側重於從法律的層麵評判審判是否公正和有實效,認為公正且有實效的審判應該具有法律證明過程嚴謹,法律條文適用貼切、準確,重視法律和事實的邏輯推理等特點。社會效果是指法官把法律規範運用於具體案件後所產生的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效果,即經過案件審判使法律實現的效果。社會效果論強調法的價值,重視從司法目的上考量裁判結果的合理性。民事審判固然應重視審判的形式合理性、重視審判的法律效果(因為法律效果是對民事審判的最基本要求),但它不應該僅僅停留在這個最基本要求的層麵上,還應更進一步,在重視法律效果的基礎上,更多地關注社會民眾對民事審判本身的期望和要求,更多地以社會民眾的期望和要求為導向,以良好的社會效果為導向,合理調整自己的審判方式,以回應社會,而不應固守於法律效果的自我評價。